陳述恩觀點:誰會用八月的週末出門曬太陽投公投票?

2021-12-17 06:40

? 人氣

中選會15日舉行「12月18日全國性公投投票所設置情形並模擬實際投票流程與動線」。(柯承惠攝)

中選會15日舉行「12月18日全國性公投投票所設置情形並模擬實際投票流程與動線」。(柯承惠攝)

本次公投正反雙方交鋒如火如荼,不只是劍拔弩張,現已經到了短兵相接的地步。本文要告訴讀者,為何本次公投的第三案(公投綁大選案)應該投同意票。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公民投票」一事原本是中性的,它不一定對正方(提案方)有利,也不一定對反方(通常是執政者)不利,端看議題的提問方式以及民意風向。但一旦社會上某個議題意見分歧的程度蓄積到相當能量而足以啟動公投時,藉由公投來測試民意,在政策設計上盡可能提高投票率就有其必要。因此政策設計上應該選一個讓大多數人較為方便或願意參與投票的時空環境。用白話說,就是要提高投票率。更精確的說,是要讓人民盡可能都對公投的議題表達意見,才能達到公投解決紛爭、一錘定音的目的。對讓贏的一方(注意:不一定是提案方)贏的漂亮,讓輸的一方(注意:也不一定是反對意見方)輸的服氣。

同理,如果公投設計結果明顯違背制度目的,不是制修訂公投法的人無知,就是制修訂公投法的人別有居心。

民國92年12月31日公民投票法初次立法時,法條對公投日期規定是:「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第24條)」到106年12月修法時,條文規定改成:「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第23條)」而且修法理由清楚地寫:「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最後一版是108年6月修法的現行法:「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修法理由是:「考量我國選舉係二年一次,為使公民投票得有理性討論之時間,爰規定公民投票每二年舉行一次以錯開選舉年。」

這就是民進黨政府訂下所謂的「公民投票日」。

這個法條到底有什麼問題?告訴你,問題可大了。

我們只要問一句話:誰會用八月的週末出門曬太陽投公投票?

稍微多想一下,「八月的第四個星期六」是什麼日子?暑假結束前的最後一個週末。大家不妨想想,八月要結束前,可以和家人朋友出國、可以上山旅遊避暑、可以去游池泡水,家長可以把握暑假的尾端帶小孩出門活動一下、大學生(就是公投法第7條規定年滿18歲有公民投票權的那一群人)相約舉辦各種熱情活動的時候,這種日子拿來公民投票幹嘛?

這個日子,大家要嘛人不在戶籍地,要嘛心不在公投爭議上。告訴你,連立法院諸公們都在休會期間,誰還有心情跟你討論公民投票呀?!

如果真要鼓勵民眾出來公民投票表彰民意,為何不選秋天氣候涼爽的十一月呢?我們的縣市長選舉就是此時!不然,為何不選春光明媚的三月天,農曆春節剛過完,交鋒雙方好好吃完年夜飯再出來摩拳擦掌呢?我們的總統立委大選就是這時!

最近全球氣候暖化年年創高溫,八月正值夏天中期天氣酷熱,這種時節適合待在冷氣房,不適合在街頭演講宣傳支持或反對公投的意見。法律條文選這種日子應該很難讓於公投的正反雙方冷靜地意見交鋒,搞不好在馬路上因為天氣太熱,雙方火氣暴躁直接大打出手。還有那些想要絕食表達意見的,還沒餓死大概就先熱中暑。

總之,八月底的週末,除非議題達到國民高度對立、即將發生內戰的程度,否則全家出遊vs.公民投票,或待冷氣房vs.公民投票,哪一個勝出?不言而喻。

既然投票率可預期的大幅降低,那又怎麼會有利於公民投票測試民意的制度目的呢?

而且,現行法的設計,是每隔兩年的暑假結束前公投一次,美其名是要避開每隔兩年一次的全國性選舉,但如果公投議題有時效性呢?比如參加某個國際組織或是簽訂國際協定,錯過今年的公投日,得兩年後再來。兩年是什麼時間?總統、市長的任期都快要結束了,蘋果手機都已經進步兩個代次了,之前的公投爭議還是不是爭議?國際情勢會等你臺灣兩年後的公投結果嗎?未必吧?

而且吾人稍微再多想一下,每隔兩年公投一次,避開大選,假如每一個公投期程都有公投案提出,那不就變成去年剛選完總統、今年就要辦公投、明年要選縣市長、後年再辦一次公投、大後年剛好再選一次總統,年年都在投票,政壇年年都在吵架,身為臺灣人民的你我「都厭煩了,都累了」。

再回頭看本次公投提案,實話實說,提案文字就比較高明:「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半年內,若該期間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時,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高明之處一,公投日程的選舉不是去「湊」兩年一次的公投期程,而是有需要就辦公投。這才能解決如果公投爭議事項有時效性,政府要盡快探詢民意做出重大決定。

高明之處二,一旦要舉辦公投,就是要盡量多人來表達意見,「如遇到全國性選舉」就一起合辦,既可簡化民眾出門投票的次數,也可以讓選上的總統或縣市長得知最新民意的方向,作為未來施政的指針。而且話說回來,這個提案的文字根本沒有什麼創新之處,就是106年12月民進黨黨團通過的條文文字而已。

再問一次,誰會用八月的週末出門曬太陽投公投票?

公投第三案,投同意票,剛好而已。

*作者為司法實務工作者,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