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以中泰花園都更案為例,評析釋字709號後近年都更條例修法方向及建議

2021-11-2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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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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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黃國昌在2018年進行都更條例修正草案協商時就已提出應明定實施者在徵求同意或實施事業過程中,有強暴、脅迫、行賄、組織犯罪、傷害、詐欺或偽造文書等不法行為,其擬定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不得核准,已核准者應予以撤銷。

對此本文大力認同其良善寓意,對於不肖的建商,勾結黑道,唯有抵制。而管見認為在涉及黑道的個案中應該讓政府強制介入處理程序而不是一味以撤銷原核定處理,否則像中泰案面臨的狀況,撤銷都更事業計畫的核定導致的程序延宕只會造成一種法律關係不安定的狀態,對於危樓的安全性公共利益考量也不是明智之舉。尤其在中泰案中建商已經取得土地所有權,也不可能讓其他建商接手原都更計畫,所以政府的公權力介入勢在必行,程序還是要續行,但應有的處罰不能少。因此,本文認為未來排黑條款的制定應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下,建立配套的機制,例如讓檢警在一定合理時限內偵辦完畢,並以是否起訴建立一個專責的法庭,並規定一定的時效限制調查相關事證及速審在最短的時間做出司法裁判,才不會犧牲都更的時程。而排黑條款在實體刑事責任判斷上,更要糾出幕後的黑手,否則實務上在黑道介入的個案中往往是幫派小弟受刑事處罰,與幫派掛勾的不肖建商卻毫髮無傷,真正最深惡極的建商聞風不動,天理何在?除了刑事責任上,在民事賠償更應該讓建商跟其負責人(公司法第八條所指,包括第三款的藏鏡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方能真正避免中泰案的悲劇一再發生。

(2)權利變換政府公權力介入協調

增加公權力之介入及主導都更權限是維護都更公共利益的最直接方式。在2018年的修法中地方政府介入代拆是重要的第一步,但僅限於事業計畫核定之步驟,即便在拆除、遷移及安置上能介入協調,嗣後權利變換階段的步驟卻又會落入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田地。倘若住戶是房屋所有權人也就罷了,若是像中泰案中的舊違章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沒有非常具體的標準作為其權利變換的基礎,對這些事實上處分權人的權益明顯是保障不周。而我國違建數量已在前文有提及,絕非少數個案,則這麼多未來要面臨都更的違建戶,若不立相關規範,讓政府做為能適當保障這些事實上處分權人的第三方,那麼在中泰案此種建商住戶關係極差的個案中,一邊在跟你談錢一邊又拆你的房子施加壓力,明走合法途徑暗地裡卻勾結黑白兩道從原住戶手中掠取利益在暗地裡進行不正當的利益輸送,那麼最後的結果犧牲的往往只有住戶原本應得的權利,而得利的卻是在社會上坐擁各種資源的大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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