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舊違建戶在都更制度和實務運作之權益和現況

2021-11-2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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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最新統計資料。(作者提供)
內政部營建署最新統計資料。(作者提供)

簡單了解完都更和違建的現況,接著本文要探討的就是違建戶在都更程序中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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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台北市為例,根據「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規定,舊違章建築戶,以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一日以前興建完成者為限,正好也符合下文將討論的中泰案的狀況。那麼諸如中泰案這類的舊違建戶在面臨都更程序,有什麼權益可以主張呢?

都更程序中,首先要看看自己符不符合都更條例第三條第七款的身分,如果符合,就能在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參與權利變換計畫,按照其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額度,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簡單來說,就是透過估價的方式,將所有權人出的「房或地」換算成權利價值,並計算所占的比例,接著將更新完成的總價值扣掉共同負擔後,所有權人再依更新前的價值比例去分配土地、建物或權利金。 

然而本文要討論的違建戶非屬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之各項權利人,該何去何從? 不用擔心,根據都更條例第62條,若你符合舊違章建築戶之身分,那麼仍然可以參與權利變換的程序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有異議時,也可以準用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的方式辦理。

而我國都更實務針對舊違建戶權利變換之具體的處理方式包括了以下三種:

(1)現金補償

現金補償的具體處理應個案協調補償金計算的公式及數額並確立補償金給付之時機。 

(2)現地安置 

a.安置地點:以更新後住宅單元為原則。 

b.可申請分配價值=應個案協調應負擔費用的計算、更新後單位如何選配及差額價金找補之方式

(3)異地安置

我國實務上採異地安置之按例較少。選擇異地安置時,應由實施者及舊違建戶雙方協調,彈性較高,以個案協調內容為準。 

若無法向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申請占有他人土地舊違章建築戶安置獎勵面積時,實務上也有以建物殘值補償之案例,各違章建築戶殘值依照不動產估價師提供數據為準 

由此可見,我國違建戶面臨都更程序下相關制度相當完備。都更條例賦予違建戶所有權人及事實上處分權人仍有參與權利變換計畫的權利,而雙方在談判中要以現地安置、異地安置、現金補償何種方式處理,也會納入權利變換計畫一併報核;而且違章戶如對拆遷處理方案所有異議時,也可準用所有權人對權利價值有異議的處理方法,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處理。

作者為法律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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