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舊違建戶在都更制度和實務運作之權益和現況

2021-11-2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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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元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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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報送事業概要 

(3)報送事業計畫 

(4)報送權利變換計畫 

(5)申請建照及施工興建 

(6)成果備查 

前兩個階段是發起階段,主要先是要確定更新的地區是政府公告劃定的更新地區還是由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此處須注意者是後者民間申請必須符合都更條例及各地區自治條例中規定該當一定面積或環境條件才能申請劃定。再來就是確定都市更新單元範圍、未來發展方向與原則。發起人須擬具事業概要書圖、辦理公聽會、並取得更新範圍內1/2以上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倘若同意比例已達擬具都市計劃門檻,也可以免擬具事業概要。

中間兩個階段是確定都更案的主導者是誰、建築設計內容、拆遷安置計畫、容積獎勵有多少、要採用什麼方式來分配以及財務計畫等。實施者須擬具事業計畫書圖、辦理公聽會、並取得更新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一定的同意比例後透過都市更新委員會之審議機制,保障地主及相關權利人的權利,確保開發計畫之可行性。再來就是更新後的分配計畫,也就是著名的權利變更計畫,這裡的重點在於權利價值的估價、選配程序以及更新成本的提列。具體來說必須由實施者找三家以上鑑價機構進行更新前後房地價值的估價,並調查更新後房地選配的意願與結果,計算共同負擔費用,並擬具權利變換計畫書圖後依法定程序辦理。

最後的兩個階段就是開始申請建照、進行工程發包、動工拆除現有舊屋及新屋之重建施工最後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及交屋,最後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接著我們來談談我國違章建築的法律定性及現況 

首先就違章建築的定義,可由內政部對違建的定義了解:「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及使用執照,而擅自建造即使用之建物。」,由於違章建物無法辦理保存登記,故無法依法律行為移轉登記所有權。

而違章建物的定性依照我國實務見解(參照參照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號),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但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故違章建物仍為融通物,得為契約標的,而實務也進一步創設「事實上處分權」之概念(參照最高法院67年第二次民事庭庭長會議),賦予受讓違章建物之人得以事實上處分權人對違章建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事實上處分及交易等支配權能。 

我國的違建現況,依照內政部營建署最新統計資料(詳見下圖),統計在案的違建數量高達70多萬件。違建對公共安全的負面影響不言可喻,社會新聞上失火、意外的事件頻傳往往都是源於違建在建築結構上的安全性不足所致,內政部在民國101年根據建築法制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針對違建的拆除以及違建罰款做出詳細的規範,但依照統計,違建的拆除往往跟不上新增的數量,導致有越拆越多的怪異情事。本文目的不在對此進行批判,但探究違建長年歷史,在過去相關建築法規密度明顯不足的背景舊違章建築戶占用形成往往有其複雜因素,將不利益全然歸給違建所有人或是事實上處分權人,政府恐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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