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羊肉當作狗肉賣─司法程序中的賤賣

2015-01-14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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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司經營非登記項目之業務,因無相關罰則,致生風險與社會成本,易滋生爭議,經濟部允宜對相關法制層面詳實檢討,並予以明確規範或為相關解釋,俾免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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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台鳳公司債權是否賤賣成疑

陳訴人來監察院指陳,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新光人壽將該公司債務人台鳳公司等十件債權及二件承受之擔保品整批,且不分割予以標售,由雷○公司得標,再指定立○公司為不良債權之受讓人,立○公司將台鳳公司債權帳列成本一億二千餘萬元經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擔保品拍賣,拍賣底價為一億五千九百四十萬元,由立○公司以底價承受擔保品,並帳列其他資產,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台灣金服公司做成分配表,立○公司分配一億三千九百三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三元,沖銷成本一億二千二百四十四萬三千一百六十元,認列處分不良資產利益一千六百八十八萬一千二百五十三元。迄至九十六年一月十十八萬一千二百五十三元。迄至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立○公司再將對台鳳公司之未償餘額六億一千二百萬元之不良債權下之一切權利、名義、利益、義務及責任以二百萬元轉讓予受讓人永○公司、鄭○○,立○公司並將全數列為處分不良債權利益。一億二千餘萬元債權竟僅剩二百萬元? 監察院限於職權範圍,未便越廚代庖處理司法爭議,更無司法強制權得以徹底了解真相,僅能以「尚未發現有違反金融機構合併法相關規定之情形」,作成結論。但在司法單位對於鑑價制度之輕忽下,人謀不臧不能無疑。

鑑價在司法制度末端,但不是一件小事。司法院與法務部決不宜輕易看待。尤其日益複雜的金融犯罪,常依託於混亂的鑑價制度。鑑識會計 (Forensic Accounting) 是整合財務、會計、法律及資訊科技等專業能力的新領域,世界各國已經實施一段時日,我國置若罔聞。第四屆監察委員馬秀如教授曾大力推動,尚未見成效,但隨馬委員任期結束未被連任而告終,令人扼腕。

*作者為文大法研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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