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採訪遭拖走、律師協商被逮捕 人權團體籲《警察職權行使法》4大修法教育警方

2018-01-30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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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籲請監察院調查1223勞基法遊行警方抓捕民眾及律師事件」記者會,圖為中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徐偉群(左)。(謝孟穎攝)

台北律師公會「籲請監察院調查1223勞基法遊行警方抓捕民眾及律師事件」記者會,圖為中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徐偉群(左)。(謝孟穎攝)

「示威抗爭是人權的行使,但警察從上到下都不具備人權的觀念!」去年12月23日反修《勞基法》大遊行,警方於台北車站東三門抓捕律師一事熱度未減,台北律師公會今(30)日上午籲請監院調查警方違法行為、彈劾高層,對於警界長年在陳抗現場非法逮捕民眾、干擾記者採訪等行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也呼籲應修《警察職權行使法》直接明文規範,導正警方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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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從上到下都不具備人權的觀念」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委員徐偉群表示,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也就是第一個法律規則,警察行使職權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但警方執法往往忽略這條,直接以其他條概括解釋,以模糊不清的條文作為逮捕依據。

徐偉群表示,很多時候警方高層忽略比例原則這基本要求,支持或指揮基層員警不斷越出法律界線,包括任意對人民上束帶、性別暴力、限制人民自由不讓人民解散等,目前內政部長葉俊榮係以一個知識分子的身份任官、最有能力糾正這樣的不法行為,希望內政部檢討。

2018-01-30-台北律師公會「籲請監察院調查1223勞基法遊行警方抓捕民眾及律師事件」記者會。(謝孟穎攝)
台北律師公會「籲請監察院調查1223勞基法遊行警方抓捕民眾及律師事件」記者會。圖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委員徐偉群(左二)。(謝孟穎攝)

徐偉群表示,警察長期不遵守法治是司法縱容結果,例如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翁國彥表示,過去士林文林苑反迫遷抗爭裡,民眾曾對警方提告,最後檢察官卻不起訴。

另一方面,徐偉群說,警察系統對外發言也長期居於「公權力本位」,才會將示威抗爭視為民眾滋事、惹麻煩:「(對警察來說)人權不是最重要的,才會把示威抗爭視為一種麻煩……這是人權的行使,但警察從上到下都不具備人權的觀念,從內政部、警政署開始,才能做有系統的改變。」

推《警察職權行使法》修法 徐偉群:沒寫清楚,警察就不會當這存在

如何做「有系統的改變」?徐偉群表示,《警察職權行使法》修法也是一個重要工作:「現在《警察職權行使法》應該做有必要的修正,若是沒寫清楚,警察就不會當這存在。」

面對警方侵害,徐偉群說,有一些保障機制係《刑事訴訟法》可以處理的,但對於不在犯罪追訴狀況者來說保障就很弱,包括律師協助人民、人民對警方反蒐證等,徐偉群建議,《警察職權行使法》可做以下4大修正:

1. 目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28條「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失」等就應做廣泛性修正,避免警察執法時模糊概括使用。
2. 律師於陳抗現場應可作為中立第三方協助人民與警方協商、保障人民權利,應立「律師協助條款」。
3. 保障人民對警方「反蒐證」權利,承認人民對於警察行使職權有蒐證的權利,避免警察任意沒收人民的手機攝影機。
4. 保障媒體特權:警察也會有過度對待報導者的行為,但公共報導者對於警察行為應該有紀錄的權利。徐偉群表示,這點是基於近日警方對媒體作為才額外加入的提議。

「媒體自由是人民言論自由非常重要的部份」將媒體特權納入修法提議

記者就「保障媒體特權」一事向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提問,近日警方於陳抗現場頻頻干擾媒體採訪,例如去年大觀自救會於總統府陳抗有攝影記者遭中正二分局員警拖走、12月23日公民記者在台北車站東三門被警方干擾、今年1月8日勞團臥軌事件攝影記者跳下鐵軌取景遭制止、警方指揮官於陳抗現場頻頻請員警注意「自稱記者的民眾」等,對於這些事情看法如何?

對此,黃怡碧回應,「媒體自由是人民言論自由非常重要的部份,我們的言論必須被大眾知道,才能進去市場競爭」,警方作為是明顯的人權倒退,公約盟也因此將「保障媒體特權」納入《警察職權行使法》修法提議。

聯合國《人權捍衛者宣言》20周年 公約盟推動將其精神放入陳抗相關法律

至於如何推動《警察職權行使法》修法,黃怡碧表示,今年係聯合國《人權捍衛者宣言》(UN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Defenders)第20周年,目前已有一些重要國際組織希望能讓宣言入國內法,例如拉丁美洲、墨西哥等,而公約盟也希望能盤點與人民陳抗有關的法律,包括《警察職權行使法》、《集會遊行法》、《社會團體法》等,盡量將《人權捍衛者宣言》的精神放入。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出席立法院,台灣首次的《2017台灣同志(LGBTI)人權政策檢視報告》。(陳明仁攝)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資料照,陳明仁攝)

《人權捍衛者宣言》係於1988年於聯合國會員大會上通過,宣言揭示:「任何人無論是身為個人或與他人結社,皆有權利在國內及國際間,為促進爭取人權及基本自由之保障和實現而奮鬥。」

黃怡碧表示,若台灣有國家人權委員會,便能保障《人權捍衛者宣言》的內容,而在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前,目前比較可行的作法是讓監察院轉型,還未轉型前則應保障監察院功能。例如,北律即呼籲監院調查1223大抓捕、彈劾有過失的警界高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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