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之威權政治與「法治」:《依法治國的迷思》選摘(3)

2021-07-09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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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開始,香港的政治和司法地位改採獨特的憲政安排,即「一國兩制」。(示意圖,AP)

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開始,香港的政治和司法地位改採獨特的憲政安排,即「一國兩制」。(示意圖,AP)

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開始,香港的政治和司法地位改採獨特的憲政安排,即「一國兩制」。從這一天起,香港——一八四一年至一九九七年一直是英國殖民地——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當代新加坡和香港的法律—政治制度有相當重大的區別,但也存在相當重要的共同點。最明顯的是,這些共同點起自法治的觀念和傳統,它們又與英國殖民統治時期的法律教育和實踐有關聯。近年來,呼應《「依法治國」的迷思》這本書的劇本,政府權力擴大、對政治權力的限制萎縮,以及將批評者妖魔化為對國家構成威脅,也已成為香港法律現況的特徵。首先要記住,威權主義造成權力集中,阻礙了「對此一權力的嚴重政治競爭,或是對它進行審查」。其次,威權主義的法治使制定法律和解釋法律從憲法保障以法院作為對政治權力和公共領域的限制者,轉而將法律集中到行政機關手中,過去幾年發生的事件足證香港在治理方面呈現出明顯往威權統治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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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具有深遠影響、令人震驚的例子就是在二〇二〇年六月新頒布的《國家安全法》,引起極大爭議。「經濟學人智庫」(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對這部法律的內容和背景,以及它對法治的嚴重侵蝕情況,提出有益的簡潔概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六月三十日通過,旋即在香港政府憲報上公布後,香港《國家安全法》於同日生效……這項法律削弱香港的政治自由,並且〔具有〕……廣闊而模棱兩可的範圍……它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香港法院有解釋權,這與《基本法》(香港的迷你憲法)的慣例背道而馳。

正如預期的那樣,這項法律對與分裂國家、顛覆、恐怖主義和勾結外國勢力有關的四項罪行訂定相應的處罰。罪行的字眼與發生二〇一九年抗議活動中的事件有關。譬如,攻擊或破壞政府設施是一種顛覆行為,而出於政治目的破壞運輸設施則被歸類為恐怖主義。被判犯有這些罪行的主要罪犯將面臨最高判處無期徒刑的刑罰。

這項法律在香港成立一個新的中央政府機構,有權在某些(模棱兩可)情況下進行國家安全調查。其中包括涉及外力的「複雜」案件,以及對國家安全出現「重大和迫在眉睫的威脅」。這有損香港的司法獨立,並且加速案件轉移到中國內地司法制度。這項法律也適用非香港居民則是另一個令人困擾的方面;譬如,那些被解釋為在海外主張香港獨立的人士,在進入香港或中國大陸(或與它們有引渡條約的國家)時可能會受到起訴。

與《國家安全法》的這些動態相一致,新加坡的威權主義法治始終背離憲法對基本自由的保障;再加上制定的法律範圍廣泛、無所不管,而且用詞遣字模棱兩可;行政部門出於政治考量主導解釋法律的權力;以及對關鍵字詞的重新定義,以便符合政府對政治領域不成比例的主宰。就像人民行動黨政府在新加坡獨立初期透過《內部安全法》訴諸法律例外主義的邏輯一樣,二〇二〇年香港《國家安全法》也在法律和政治層面建立強制性的模板;這個模板將國家機關逼迫批評者緘默、將他們定罪和妖魔化的行動賦予正當性和授權。

香港此一天生威權主義的新法律,它的關鍵詞語——如安全、分裂、顛覆、恐怖主義和勾結外國勢力——充滿了意識形態意義。《國家安全法》透過政府所界定的含義,並將解釋權和執行權授予非司法和與政府結盟的機構來防止競爭。正如在九一一事件之後的世界中,「恐怖主義」和「安全」的主要含義一樣,這些類別充滿默認「著重國家安全,國家旨在保護全球化的種族暴力秩序」、「分裂」、「顛覆」和「勾結外國勢力」這些字詞旨在妖魔化批評政府的公民,讓他們失去正當性。

如上所述,威權主義法治的一個關鍵特徵是國家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擴大(通常是公眾無法挑戰的方式,透過官僚或行政所作的決策而產生),同時公共部門和司法機關審查和節制政府這類裁量權的力量也遭到侵蝕。循著這種威權主義法治的精神,透過選舉事務委員會施行看似單純的官僚程序,阻止有抱負的候選人參加選舉。選舉委員會是一個法定機構,宣示奉行法治原則,自稱「獨立」,並且一貫遵循「公平、開放和誠實的原則……嚴格遵守法律」。選委會要求候選人簽署宣誓效忠的宣言,把自己當成香港政治上的意識形態守門人。違反選委會自稱獨立、公平和開放,違反三權分立原則,也不顧「法律」有爭議和高度意識形態的含義,選委會禁止候選人的理由是採用明顯的國家主義對《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民代表當選或擔任公職,應以書面形式確認或宣誓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宣誓依據法律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選委會禁止支持民主和自治的候選人參加已經公告(但是現已推遲舉行)的二〇二〇年立法會選舉。從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晚上十一點正式施行《國家安全法》到目前為止這段期間,這項法律已經展現它是具有似乎無限管轄權的法律,並且迅速地成為用來對付批評政府者的武器。

就其制定過程和迅速生效而言,《國家安全法》被批評為破壞《基本法》的一個鮮明例子,它是由北京直接制定施行,沒有香港的任何參與。但是,香港政府的說詞,以選委會發表的下述新聞聲明為例,它堅稱在《國家安全法》適用於香港之前,已經依據《基本法》進行審議和協商程序:

今年六月三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全法》),並在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向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諮詢後,將本法列為《基本法》附件三。

所謂的「諮詢」,不考慮權力的不對稱性,僅限於國家行為者之間的交流,並且是閉門開會祕密決定;有效排除協商性的公共過程和參與,這也是新加坡威權主義法治的一個特徵。在堅持有按照《基本法》進行「諮詢」時,選委會的聲明符合威權主義的法治,因為法治程序可能是在政治劇場上擺個姿勢、公開表演一下;這種法治表象伴隨著威權主義政治剝奪法律實際和實質上限制權力的強大能力,虛晃一招。

香港威權主義興起的另一個著名例子是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被免職事件。戴耀廷是一名有終身聘書的大學教師,從事政治活動,在法治框架內被認為是合法的,他也是二〇一四年「佔中運動」的始祖之一。至關重要的是,戴耀廷被解聘是違反大學教務委員會的建議。戴耀廷遭到免職,連同他的定罪和坐牢,讓人回想起新加坡學界所經歷的學術自由岌岌可危的性質,以及新加坡政府對被它視為威脅的人士祭出威權主義法治的威逼和恐嚇手法。

《「依法治國」的迷思——新加坡國家威權法治史》書封。(台灣季風帶文化出版)
《「依法治國」的迷思——新加坡國家威權法治史》書封。(台灣季風帶文化出版)

*作者喬西•拉賈(Jothie Rajah),現為美國律師基金會(American Bar Foundation)研究教授,拉賈畢業於新加坡國立大學(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法律系,亦曾在此任教。本文選自《「依法治國」的迷思——新加坡國家威權法治史》(台灣季風帶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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