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文蔚觀點:要找回讀者,出版品應免徵營業稅

2021-04-2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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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的「阿肯色州作家協會訴阿格蘭案(Arkansas Writers' Project v. Ragland)」中,各州的出版商開始向不合理的租稅法挑戰,也受到聯邦最高法院重視。本案事實略為,原告係阿肯色州的一般性雜誌出版業者,在阿肯色州銷售稅法中,減免了報紙以及宗教、專業、商業和運動期刊之銷售稅,但原告之出版品並不在免稅之列,因此提起訴訟控告州法違憲,並要求州政府退還其自1935年起完納之一萬五千八百三十八元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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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Marshall大法官主筆的法院意見認為,對於部分出版品獲得免稅,而對其他出版品課稅的租稅法,為歧視性的租稅法。如果賦與政府以出版品內容做為租稅課徵與否的標準,則無異使州政府具有檢查出版品的權力,此乃完全違背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出版自由。聯邦最高法院也駁斥州政府主張,此項立法係為了「扶植傳播媒體」(foster communication)的觀點。Marshall大法官認為,如欲扶持傳播媒體的發展,應免除所有出版品的銷售稅,而非以選擇性法令減免特定出版業之銷售稅。

書店 書(圖/Tony Tseng@flickr)https://www.flickr.com/photos/tsengphotos/22088269698/
在臺灣目前並沒有出版業挑戰文化商品營業稅減免的合憲性問題,但考察媒體免徵營業稅之法律規範疊床架屋,同時造成法律體系解釋與適用上之困擾,也造成不同媒體間待遇的歧視。(Tony Tseng@flickr)

在臺灣目前並沒有出版業挑戰文化商品營業稅減免的合憲性問題,但考察媒體免徵營業稅之法律規範疊床架屋,同時造成法律體系解釋與適用上之困擾,也造成不同媒體間待遇的歧視。特別是《文化藝術獎勵條例》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間,都有部分條文屬於媒體免徵營業稅之規定,而構成要件不盡相同,免稅的租稅主體互有重複,而免稅的認定標準亦有所差異,法律競合狀況下自然使法律解釋產生紛擾。相形之下,目前出版品的免徵營業稅,既沒有充分保障讀者或圖書館得到書價5%的減免,免稅的期限僅有十年,加上有且無法獲得ISBN/EISBN的圖書(如中國大陸進口圖書)也無從免徵,這勢必都會引發不少爭議。

文化部願意費心爭取,透過《文化藝術獎勵條例》讓免營業稅的政策上路,讓文化政策能往消費者端跨出一步,這是值得鼓勵與喝采的。如何進一步思考將出版品直接列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免徵的對象中,具體讓讀者端得到免稅的優惠,提升購書與閱讀的意願,也避免透過差別性免徵租稅的手段,造成政府控制言論自由的疑慮。

*作者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文學系教授、宜蘭花蓮縣數位機會中心主任。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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