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灣、美國佔領國會的合理性比較

2021-01-12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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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目的與手段之間的商榷

一般目的與手段的論證,主要糾結於「手段能不能達成目的」、「有無其他較不激烈的手段可以達到相同目的」以及「目的與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在第一個面向上,佔領國會絕對有辦法達成阻斷立法與憲政程序,但是闖入、佔領行政院就不是如此良好地達到上述的目的,或許可以達到「脅迫政府讓步」的效果。但第二與第三個面向則需要好好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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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無其他手段呢?

首先,有無其他手段的問題,我們得從程序的「可預期結果」來看。台灣當時由國民黨完全執政,因此體制與程序上來說,國民黨可以推動所有想要通過的議案;而服貿屬於對外協議或是條約,基本上法院沒有管轄權。因此我們可以合理推測,若無特殊手段阻止,那的確沒有任何方式可以阻擋服貿通過、生效。

相較台灣,川普支持者的選舉舞弊指控,多了法院體系的管道,但是其案件紛紛被法院駁回或是拒絕受理,一方面是選舉舞弊是政治議題,法院可能認為高度政治議題必須政治解決,另一方面,選舉舞弊是非常強烈的指控,必須要用非常嚴格的標準審視,因此需要大量且嚴謹的證據佐證舞弊,但即使真有舞弊,也不一定拿得出法院認可的證據。而在憲政程序方面,雖然有論者提到,國會並非民主黨獨大,因此有合理的制衡與監督,但在認證選舉結果的程序上,並不能一概而論,因為美國程序是這樣:在副總統(聯席會議形式主席)主持下開始認證,若對特定州有異議,必須有參眾各一名議員提出書面異議,並由參眾兩院各自辯論表決,必須在參眾兩院都拒絕選舉認證,才可以在憲政程序上否決特定州的選舉認證。由當時的國會政黨分佈來看,眾議院由民主黨掌握,參議院由共和黨掌握,因此在可預期到眾議院絕不可能通過「拒絕認證」的議案,在憲政程序內,根本不可能阻止選舉結果的認證。

也就是說,2個案例都能以可預期結果論證手段的合理性,但美國的案例則需要證明「法院審查太過嚴苛」或是「法院存在偏見」。

(二)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有無違法比例原則,則必須要從不作為(不行動)的後果「是否過於巨大」以及「是否可逆」兩個面向去討論。負面後果必須夠大,才能證成暴力的佔領,後果不可逆,才有暴力的必要;若後果巨大且不可逆,更有採取暴力的合理性,反之則否。當然,後果的巨大與不可逆並不是絕對,而是相對的。

以後果的負面程度來看,若太陽花學運沒有佔領國會,服貿便會通過,那造成的影響主要是經貿上台灣與中國更加緊密,而台灣或許經貿上更加依賴中國,失去經濟自主性,另外台灣各類服務業者可能會遭遇中國服務業的挑戰;然而,台灣與許多國家簽訂貿易協議,也的確造成國內經濟的轉變甚至衝擊,但並沒有引發反對,我們必須思考是否得特別保護服務業,否則農民會很冤枉。是否可以直接將後果訴諸「喪權辱國」或是「侵害主權」,就必須強調中國的特殊性,或是與其的敵對關係,但很明顯這個問題需要極大的實際論證,否則只是政治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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