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NCC委員該迴避不迴避,留下司法敗訴的伏筆?

2020-11-2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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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決議不予中天新聞台換照。(柯承惠攝)(新新聞資料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決議不予中天新聞台換照。(柯承惠攝)(新新聞資料照)

日前通傳會決定,對於中天新聞臺,不予以續照,然審查前,因媒體披露部分委員有既定立場,中天書面陳述,要求林麗雲、王維菁和蕭祈宏三位委員迴避審查。然前開長官,不僅未為依法迴避,停止程序,仍做上開決定,筆者於此討論,此法律上的「迴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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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謂:行政程序裡對執行職務偏頗,有迴避制度?《行政程序法第33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今若依照媒體披露 ,各委員已有定見,依前開規定,屬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本應由受迴避聲請委員,提出陳述意見書,經主管之通傳會為准駁,若聲請迴避當否,尚無定論前,既無「急迫」情事,則應「即刻停止程序」。然遍觀通傳會新聞稿,恐對未「依法停止程序」,做出相關澄清。是以,就未來在行政爭訟時,對於上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者,應屬行政處分之瑕疵。

2020.11.18-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決議不予中天新聞台換照。(柯承惠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決議不予中天新聞台換照。(柯承惠攝)

或謂:法律見解與立場,怎能作為迴避事由?傳統訴訟法學,著墨最深,引用日本東京大學教授池田修與前田雅英《刑事訴訟法講義》:其引用日本最高法院判決認為「預先表達一定法律見解」,亦屬刑事訴訟法裡的「有偏頗之虞」的迴避事由,比對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亦有類似規定,亦應做同樣解釋。

承前,既然前開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有同樣規定,自不應採用歧義之解釋,既然本件通傳會在審察中天新聞台是否能換照,對外已有定見,乃新聞公知之事實,更遑論今年稍早,由媒體披露總統府內介入,通傳會中天續照之疑雲未解,本依法應於迴避結果前,依法「不得」繼續審察程序,然通傳會竟悍然為之,試問:又何曾把民主法治,放在眼裡?

或謂:本來通傳會就是執政黨提名,就是要反紅媒,有政黨色彩與立場,哪有偏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13號》:「……又上開規定等將剝奪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實質上移轉由立法院各政黨(團)與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組成之審查會共同行使,影響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違背通傳會設計為獨立機關之建制目的,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亦有不符。……」等語,認為通傳會當時用「立院政黨比例制」決定成員,對於「超越政治公正」的信賴有所傷害,故認上開舊法違憲。

2020.11.18-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18日說明NCC決議不予中天新聞台換照的原由。(柯承惠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18日說明NCC決議不予中天新聞台換照的原由。(柯承惠攝)

承前,縱觀日前綠營色彩濃厚的鑑定人,還有疑似未審先判,又不願迴避的委員,居然7比0,對中天新聞臺不予換照。前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是要排除「政治力」;的確本件票數上未體現,合乎立院現狀的「政黨比例」,若果真依照政黨比例投票,尊重其他挺中天民意,至少會有不同聲音,或許中天有一線生機?卻僅見「一黨獨裁」,無異議通過關閉中天新聞,豈不抵觸前開解釋?

以史為結:《三朝北盟會編》南宋名將曲端,因奸人誣陷「謀反」,認其對高宗不敬,有詩:「不向關中興事業,卻來江上泛漁舟。」找來其「冤家」康隨審訊,將軍聞訊大嘆:「吾死也!」有馬名鐵象,將軍亦大呼可惜,不能再一同為國盡忠。今通傳會給中天的陣仗,雖不明講,然究竟呼應日前鑑定人以「國安」等莫須有罪名,死對頭審理下,中天只能任人宰割。正如曲端與鐵象俱亡,通傳會此舉:「關了中天新聞,死了言論自由」,不也是「千古奇冤」?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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