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書弘觀點:可教化者免死,那文明的無辜大眾呢?

2017-08-3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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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最高法院自創以可教化做為量刑基準,本身已有爭議,而從需證明「有教化可能性」,到需證明「無教化可能性」,這一字之差,更是差之毫釐,失之千里。(網路圖片)

筆者認為,最高法院自創以可教化做為量刑基準,本身已有爭議,而從需證明「有教化可能性」,到需證明「無教化可能性」,這一字之差,更是差之毫釐,失之千里。(網路圖片)

眾所矚目的司改國是會議日前剛熱鬧落幕,洋洋灑灑有幾項決議要推動,但奇特的是,關於死刑的存廢,卻完全不在討論之列。這有二種可能性:一是覺得並不重要,故未能列為議題;二是覺得法界已經有共識,因此不需再作討論。問題在於,這並非我們的共識,也正是當前社會大眾對司法失去信任與蓄積不滿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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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二連三重大刑事案件的爭議判決,陸續已有許多批判文章,本文不擬再聚焦在法官本身,而想另從整個司法代理人與社會價值觀扞格的角度切入論述。這些震驚社會的殘忍案件,關心此議題的讀者們皆知之甚詳,本文不忍再一一臚列,但仍然必須指出,僅就近五年以來,從台南湯姆熊案、到八里媽媽嘴案…等,至少就有十餘個案,以可教化之名,行廢死之實,這令我們不禁反思:

司改國是會議即將落幕,2017年8月12日,蔡英文總統主持「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總統府)
司改國是會議即將落幕,2017年8月12日,蔡英文總統主持「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總統府提供)

法律應是最後的防線,抑或是教化的起點?

目前台灣司法的死刑量刑基準,乃是從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251號判決的精神,正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轉變。最高法院在第5251號判決中認為,犯罪行為人罪行嚴重、惡性重大時,可以選擇死刑,除非證明行為人「有教化可能性」,才能夠例外地迴避掉死刑的判決;但在170號判決卻認為,法官應「在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間尋求衡平」,所以除了犯罪者罪行嚴重、惡性重大之外,還必須證明行為人「無教化可能性」,才能夠選擇死刑。

最高法院自創以可教化做為量刑基準,本身已有爭議,而從需證明「有教化可能性」,到需證明「無教化可能性」,這一字之差,更是差之毫釐,失之千里。我們知道,訴訟程序中舉證責任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法官委由鑑定人出具報告,表面上看起來是尊重專業,但實質上,交付給精神鑑定人的任務,本身便是個不對稱的舉證責任。未來一切本就皆有可能,何況要如何證明虛無縹緲的教化可能性不存在,問題在於,以未來的可能置換掉已經發生的確鑿罪惡,卻當成主要的判刑標準。

雙薪家庭常會遇到的問題:父母陪伴孩子的時間永遠都不夠...(圖/德國幼兒園原來這樣教臉書)
筆者認為,固有的傳統價值觀被人為地毀棄,但道德要求尚普遍留存在社會大眾的內心深處,直接衝擊的是學校教育與家庭生活的場域。(圖/德國幼兒園原來這樣教臉書)

台灣社會原有一致的、共有的價值觀,這才是凝聚我們的核心。我們從小到大的義務學習、家庭教育、與自我克制,不就是在教化嗎? 法律歸納而成法理,規範的是「什麼不能做?」;道德普及化而成道理,道理則進一步規範「什麼不應該做?」。但我們的司法代理人卻以神人自居,凌駕於全社會的群體意志之上,將並未廢死的現狀擅自改為實質廢死,將法律與道德角色錯置。

固有的傳統價值觀被人為地毀棄,但道德要求尚普遍留存在社會大眾的內心深處,直接衝擊的是學校教育與家庭生活的場域。司法系統獨尊大陸法理,與社會大眾普遍相信的自然法理不時產生扞格,一方面宗法權威無從建立;另一方面致使價值觀錯亂,台灣社會失去一致認可的價值觀,反而呈現價值觀的真空狀態,脫離了對是非的探討,整個社會退化成「以自己人對外人」的二元割裂的任意評斷。

我們回溯歷史可以看到,公權力並非架空現況自動存在的,法律存在的根本,是以公權力代替個人的私刑,當人民對司法公權力的信任破滅,伸張正義的需要並不會消失,公理無法伸張,人們被迫倒退回私刑,便可能會自然發生。更可怕的是,一旦「先殺人,後懺悔,就是可教化」成為通論,這豈不是在鼓勵潛在犯罪者「我還未教化,我有二條命」的自我認知?

為讓讀者能更清楚理解我們原本的固有價值觀與當前司法代理人單獨基於法律的價值體系,兩者考慮取向與行為結果究係有何不同,以下便以子女對父母的關係為一實例說明。

我們固有的價值觀,對於子女有高於法律衡量之上的道德衡量:孝敬父母是我們推崇的標準,合乎天理公道則是最起碼的要求;至於法律,那已經是犯罪與否的最後界線。

因此,為人子女的行為與品性可以區分出幾個明確的層次:達到孝敬標準的子女,其事親至孝,足堪為大家的楷模;若子女未達到至孝標準,但按時奉養、照顧、善盡人倫之義務,行為也還合乎道理;即便不孝、踰越應遵守的道理,還勉強可說是個人自由;直至惡劣到對父母言語羞辱,只要他在法律界線前尚能懸崖勒馬,表示猶可教化;但是一旦墮落到犯下超出最後底線的罪行,例如弒親,那便是人神共憤、罪無可赦。

與之對照,捨棄固有價值觀、單獨基於法律的價值體系,則只剩下一條以法律衡量的界線,線之下為違法,線之上則完全合法。因此,沒有孝親與公道的楷模,盡不盡孝,是個人自由;甚至對父母言語羞辱,尚不犯法;直至墮落到觸犯做為最後界線的法律,例如弒親,卻竟還以可教化之名赦免? 這就是用二分法評量行為,毀棄原本多層次的衡量,凌駕我們的固有價值觀所形成之矛盾與扞格。

廢死與否,還需要討論,而非一意孤行。當今的民主政治,主權終於由社會基盤人民所擁有,我們自己成為有權力的人,是整個社會是非判準最終的決定者,面對台灣社會的價值體系錯亂,我們應該尊重長期傳承的固有價值觀,進而要求司法代理人重建含括固有價值觀在內的全局性評量模式,才可能逐步扭轉司法的代理問題。

*作者為前投信海外投資長,歷史學人,私塾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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