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仲敬專文(1):從封建體系到民族國家─以中印邊境衝突為例

2020-10-28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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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印邊境衝突中,因為不丹這個政治實體和我們現在理解的民族國家具有重大差異,因此作者認為讀者可能不能理解歷史依據的複雜性。(資料照,美聯社)

在中印邊境衝突中,因為不丹這個政治實體和我們現在理解的民族國家具有重大差異,因此作者認為讀者可能不能理解歷史依據的複雜性。(資料照,美聯社)

今天我們談論的主題是中印的邊境衝突。在這次邊境衝突中,雙方都引用歷史依據來為自己的現實政治訴求提供幫助,但是一般的讀者可能不能理解歷史依據的複雜性,因為不丹這個政治實體和我們現在理解的民族國家是有重大差異的。任何語言本身都具有歧義性,也就是說,一個名詞可以有狹義的解釋,也可以有廣義的解釋,而漢語的模糊性更大,所以「國家」這個詞可以解釋成為一個擁有政治權利的政治實體,也可以解釋成為一個NATION,就是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國家,擁有主權、完整領土和明確邊界的國家。按照前一種定義,不丹當然是一個國家,它是一個政治實體;按照後一種定義,不丹其實不是一個NATION,不是一個有明確邊界的民族國家。這就可以說明,為什麼衝突發生在西藏、不丹和錫金三者的交界點上、但卻是印度軍隊出現在這個地方。中國讀者若按照近代以來國民黨和共產黨推廣的那種歷史教育,很可能會以為是印度人侵略不丹,並將不丹當作自己的附庸國來對待,否則為什麼發生衝突時,不是中國軍隊和不丹軍隊出現,卻是印度軍隊和不丹軍隊同時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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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近代以前的人類歷史,大多數地方和大多數時間的政治制度是現在所謂的封建制度,封建制度之下是沒有民族國家和明確邊界這些事情的。我們可以說,封建制度比起近代民族國家制度,其實更接近自發秩序,因此它的權利關係有更大的靈活性,權利安排也更加個人化;但在近代民族國家而言,各國擁有主權和明確的領土邊境,在這條邊境之內,主權國家的權利被認為是沒有任何區別的。無論是在首都還是在離邊界線一公分的地方,兩者之間的權利是沒有任何區別的。權利是按照成文法的方式規定的。國際法包括國際條約,國際條約也是成文的。國際條約當中通常包括兩個鄰國之間對兩國邊界的共識,邊界這一邊的土地比如說屬於中國,另一邊屬於印度。哪怕是只差十公尺,中國的權利都是無可爭議和絕對的;十公尺之外,印度的權利就是無可爭議和絕對的。

中印邊境爭議未歇,兩國都在鄰近地區不斷加強軍事部署與建設。(AP)
作者指出,中印邊境衝突中,雙方都引用歷史依據來為自己的現實政治訴求提供幫助(資料照,AP)

但是這樣的安排在西發利亞體系之前的歐洲或全世界任何地方,都是不存在的,存在的是封建主義的安排。封建主義的安排是個人化的私人權利,也就是說,私人契約取代公共領域。或者說得更正確一點,公共領域當時尚未出現,所有的權利都是私人和私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例如,某某武士很能打,而某某學者的威望很高,那麼他們之間可以達成一個對雙方都有利的協定:需要打仗的時候,學者可以要求武士的保護;而武士需要讓他的孩子受教育的時候,可以要求學者負責對他的孩子進行教育。那麼這樣一個協定,假如在沒有一個中央政府這樣的公共權力存在的情況下,他們之間的契約其實就是一個封建契約。比如說封建領主跟農民的契約就是,農民出一部分的糧食給封建領主,封建領主在農民遇上危險的時候對農民實施安全保障。封建領主跟教士的關係,就跟我剛剛說的跟學者的關係差不多。教士對封建領主提供合法性的支援、提供文化教育,而封建領主對教士提供武力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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