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仲敬專文(1):從封建體系到民族國家─以中印邊境衝突為例

2020-10-28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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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印邊境衝突中,因為不丹這個政治實體和我們現在理解的民族國家具有重大差異,因此作者認為讀者可能不能理解歷史依據的複雜性。(資料照,美聯社)

在中印邊境衝突中,因為不丹這個政治實體和我們現在理解的民族國家具有重大差異,因此作者認為讀者可能不能理解歷史依據的複雜性。(資料照,美聯社)

今天我們談論的主題是中印的邊境衝突。在這次邊境衝突中,雙方都引用歷史依據來為自己的現實政治訴求提供幫助,但是一般的讀者可能不能理解歷史依據的複雜性,因為不丹這個政治實體和我們現在理解的民族國家是有重大差異的。任何語言本身都具有歧義性,也就是說,一個名詞可以有狹義的解釋,也可以有廣義的解釋,而漢語的模糊性更大,所以「國家」這個詞可以解釋成為一個擁有政治權利的政治實體,也可以解釋成為一個NATION,就是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國家,擁有主權、完整領土和明確邊界的國家。按照前一種定義,不丹當然是一個國家,它是一個政治實體;按照後一種定義,不丹其實不是一個NATION,不是一個有明確邊界的民族國家。這就可以說明,為什麼衝突發生在西藏、不丹和錫金三者的交界點上、但卻是印度軍隊出現在這個地方。中國讀者若按照近代以來國民黨和共產黨推廣的那種歷史教育,很可能會以為是印度人侵略不丹,並將不丹當作自己的附庸國來對待,否則為什麼發生衝突時,不是中國軍隊和不丹軍隊出現,卻是印度軍隊和不丹軍隊同時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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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近代以前的人類歷史,大多數地方和大多數時間的政治制度是現在所謂的封建制度,封建制度之下是沒有民族國家和明確邊界這些事情的。我們可以說,封建制度比起近代民族國家制度,其實更接近自發秩序,因此它的權利關係有更大的靈活性,權利安排也更加個人化;但在近代民族國家而言,各國擁有主權和明確的領土邊境,在這條邊境之內,主權國家的權利被認為是沒有任何區別的。無論是在首都還是在離邊界線一公分的地方,兩者之間的權利是沒有任何區別的。權利是按照成文法的方式規定的。國際法包括國際條約,國際條約也是成文的。國際條約當中通常包括兩個鄰國之間對兩國邊界的共識,邊界這一邊的土地比如說屬於中國,另一邊屬於印度。哪怕是只差十公尺,中國的權利都是無可爭議和絕對的;十公尺之外,印度的權利就是無可爭議和絕對的。

中印邊境爭議未歇,兩國都在鄰近地區不斷加強軍事部署與建設。(AP)
作者指出,中印邊境衝突中,雙方都引用歷史依據來為自己的現實政治訴求提供幫助(資料照,AP)

但是這樣的安排在西發利亞體系之前的歐洲或全世界任何地方,都是不存在的,存在的是封建主義的安排。封建主義的安排是個人化的私人權利,也就是說,私人契約取代公共領域。或者說得更正確一點,公共領域當時尚未出現,所有的權利都是私人和私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例如,某某武士很能打,而某某學者的威望很高,那麼他們之間可以達成一個對雙方都有利的協定:需要打仗的時候,學者可以要求武士的保護;而武士需要讓他的孩子受教育的時候,可以要求學者負責對他的孩子進行教育。那麼這樣一個協定,假如在沒有一個中央政府這樣的公共權力存在的情況下,他們之間的契約其實就是一個封建契約。比如說封建領主跟農民的契約就是,農民出一部分的糧食給封建領主,封建領主在農民遇上危險的時候對農民實施安全保障。封建領主跟教士的關係,就跟我剛剛說的跟學者的關係差不多。教士對封建領主提供合法性的支援、提供文化教育,而封建領主對教士提供武力的保護。

領主和領主之間也是多層次的。戰鬥力比較強的領主就可以有很多附庸,那些附庸也是小的領主。小的領主需要保護的時候,就要求助於比他更善戰的、更大的領主。但他們之間的關係也不是單向的,甚至可能是循環的。也就是說,一個領主可以有很多個不同的保護人,不同的保護人之間的關係也許是平行的、完全平等的,也許相互之間也有別的保護和附庸的協定。但是這無關緊要,他們之間產生作用的就是他們之間的那一個契約。實際上可能出現這樣的循環狀態:張三是李四的領主,李四是王五的領主,但是王五同時又是張三的領主。這在現代民族國家當中是不可能出現的事情,但在封建體系之下是經常出現的。

十七世紀以前的不丹無疑就是這樣一個領主政治實體。不丹國家體制的產生,跟十六、十七世紀之間藏傳佛教和蒙古封建體系的成熟有密切關係,也就是說它被捲入了這個封建體系當中。近代西藏和藏傳佛教文化所籠罩的這個地區,包括今天印度的一部分、印度與中國之間的這一系列小國和蒙古人統治的廣大地區,它們不是像現代民族國家那樣通過一個條約和談判建立起來的,而是通過長期的自發演變建立起來的。大體上就是說,不丹的封建領主一方面跟遠及孟加拉的印度各領主之間存在著複雜的宗藩關係,另一方面又跟達賴喇嘛屬下的西藏各寺院、各領主以及負責保衛達賴喇嘛的蒙古封建領主有著各種各樣的契約。在十七世紀達賴五世當政、康熙皇帝當政的那個時期,不丹人和達賴喇嘛之間的協定是:不丹人定期向達賴喇嘛交付一些亞熱帶產品,包括稻米在內,並取得了在西藏境內擁有一些封建莊園和封建領地的權利,同時不丹本身的佛教僧侶也可以到西藏去朝聖,或者是學習藏傳佛教的經典文獻。

不丹帕羅楚河一景(圖/Flickr)
作者指出,十七世紀以前的不丹無疑就是這樣一個領主政治實體。不丹國家體制的產生,跟十六、十七世紀之間藏傳佛教和蒙古封建體系的成熟有密切關係,也就是說它被捲入了這個封建體系當中。圖為不丹帕羅楚河一景(Flickr)

這一些條件都是私人性質的,並不會妨礙不丹本身跟錫金(當時稱為哲孟雄),或者達賴喇嘛的另一些封建附庸(比如說門巴人)發生衝突、仲裁解決不了的時候要使用武力。從理論上講,達賴喇嘛作為一個宗教權威,像歐洲的羅馬教廷一樣,經常被他的各種藩屬邀請出來調停他們之間的糾紛,包括領土糾紛;但在調停不下的時候,也可能武力解決。這時候,藏軍甚至是蒙古軍隊或者滿洲軍隊就會出現了。最先出現的是蒙古軍隊。在不丹人、門巴人和哲孟雄人發生的幾次衝突(這些衝突包括現在發生衝突的那個地點,也就是春丕谷(Chumbi Valley),哲孟雄和不丹的交界地帶)當中,雙方在達賴喇嘛無法調停的時候,最後各方就兵戎相見。達賴喇嘛派來一支藏軍和一些蒙古人的軍隊,而不丹人的領主則停止向達賴喇嘛提供稻米。這些衝突的性質都不嚴重,在十七世紀反反覆覆發生過很多次。解決以後,雙方大體就恢復到原來的地位。

哲孟雄、尼泊爾(當時稱為廓爾喀)和不丹都要向拉薩交納貢金,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可以說它們是西藏的藩屬國。但是我們要注意,當時是遠及孟加拉的穆斯林王公都在向達賴喇嘛交錢,而這些交的錢和物資或者土特產之類的東西在法律上的解釋是很成問題的。你可以把它解釋成為貢品,那就是證明這些封建王公是西藏的藩屬,也可以把它解釋成為施主對佛教寺院的一種施捨,若按照這種方式解釋的話,雙方之間的關係其實就是平等性質的。儘管他們給達賴喇嘛送禮,但是這只是說明他們認為達賴喇嘛德高望重值得尊敬,並不能證明他們承認自己的領土是受制於達賴喇嘛的。甚至是在英國人占領了孟加拉以後,英國駐孟加拉的總督沃倫.黑斯廷斯也幹過跟穆斯林王公一樣的事情,他也派代表去過西藏,給過達賴喇嘛一些土特產。如果西藏人的歷史解釋方法像現在的國民黨和共產黨對中國歷史的解釋方法那樣,那麼西藏人就可以說「孟加拉自古以來都屬於西藏,尼泊爾、哲孟雄和不丹自古以來都屬於西藏」,但這其實是個建構方法的問題。

《叛逆的巴爾幹》書封。(八旗文化提供)
叛逆的巴爾幹》書封。(八旗文化提供)

*作者為旅居美國的自由作家,致力於用憲制演化的角度研究歷史,並投入民族發明的推廣,在大眾史學及網路場域擁有巨大影響力,其學說被支持者稱為「阿姨學」。本文選自作者新著《叛逆的巴爾幹:從希臘主義的解體到斯拉夫主義的崩潰》(八旗文化)附錄〈從封建體系到民族國家─以中印邊境衝突為例〉(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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