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審議式 (公民參與) 後的醫療科技評估?

2017-08-1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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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建議政府參考丹麥科技委員會,成立相關的公民審議審核機制,這個機制主要職責在選擇社會需討論的議題、研發、委託或執行公民審議、維持會議品質,以減經公民對公民會議的疑慮。蔡政府執政以後,針對國內諸多議題皆有以公民審議的方式作決策依歸,但執行過程仍無法取信大眾,在耗費眾多經費與資源執行審議式民主,但卻又無法提出讓大眾取信的結果,此只會讓審議式民主淪為一場效果不彰的假民主遊戲。若有類似丹麥的科技委員會的機制,讓公民理解選題的方法是有科學證據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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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公民會議是否具有法律位階?僅以「參考」的力量發展,無法為公民會議找到明確與官僚體制結合處。回到以新藥納入給付決策機制而論,台灣的新藥給付最終決策在「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中,目前公民參與及病人聲音納入過程之中仍有相關機制及作法無法突破,病人證據如何呈現,也待更多相關利害關係人研擬出更好的機制及作法。

在澳洲已有消費者代表/病人代表參與醫療科技評估(HTA),在參與HTA過程中,它們訂出了五個較為明確的作法與指標或許可作為參考﹕(1)方便取得的明確資訊。在HTA的報告中,證據是報告中重要的一部份,大多數病人代表不了解HTA報告內容,或缺乏相關明確的訊息,如何做出正確的決策。(2)決策者如何從病人證據中作決策。HTA組織想從病人代表中獲得什麼樣的訊息?如果訊息不明確,最後導出的結果會令人沮喪,HTA組織可訂定病人證據的方法學去支持決策的過程。(3)導入相關病人證據的資源或系統以支持病人參與HTA。訓練病人代表或成立相關病人參與機構,亦可引用病人數據等相關資料庫讓病人參與更具效益。(4)要有更多充足的時間讓病人參與HTA。(5)病人意見的回饋及訓練。

公民參與的審議精神、病人參與、病人證據如何如實呈現,在台灣仍有好長的一段路要走;未來能否有更明確的作法、機制,或是具有法律位階,都是需要大家一起思考的。英國國家健康與照顧卓越研究院(NICE)對於公民參與的議題值得台灣借鏡,其導入在健康照護上的目的是想引進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如公民參與後的審議原則、公眾優先使用資源的平等權(老人或小孩)及lay expert常民的參與機制)。

醫療科技評估導入審議式民主的概念後,下一步該怎麼走?公民審議與病人參與,兩者的範圍大且廣,亦為不同議題,此仍有待各相關利害關係人集思廣議,共同解出符合台灣國情的情境與需求;且公民也極需對公共政策議題產生關注能力,才能有效的監督跟參與政策,達到公民參與的最終目的。

*作者為政治大學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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