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一條解釋函令打敗《納保法》

2017-07-3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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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年底即將上路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要成為賦稅人權的新里程碑,需有全民監督。(資料照,國稅局提供)

筆者認為,年底即將上路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要成為賦稅人權的新里程碑,需有全民監督。(資料照,國稅局提供)

年底即將上路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要成為賦稅人權的新里程碑,還需全民監督,其中之一,財政部解釋函令不但要公開,也不能增加法律未明定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並每四年定期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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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官員表示,現行有效的解釋函令有9,528則,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王健安有一次問國稅局人員,你們課稅到底依據什麼?99%的稅務員都回答一個:「解釋函令」。解釋函令由財政部來訂,國稅局執法,豈不是球員兼裁判。長久以來,課稅都是財政部和國稅局老大說了算,所以王健安認為檢討解釋函令意義不大!

解釋函令都是行政機關自己解釋,它的層級還在行政命令之下,不能踰越法律,然而它對人民的影響卻遠超過法律。

稅法多如牛毛、艱深難懂,稅捐機關只要祭出解釋函令,行政法院法官只好投降,造成人民勝訴率只有6.11%,而且人民只要輸一次就死,稅捐機關輸了還可以無限次重來,就有國內知名團體經財政部訴願會及最高行政法院撤銷了17次,國稅局還繼續開單,人民好像陷入一場必輸的賭局,永遠贏不過稅捐怪獸。

前財政部長暨駐WTO代表顏慶章表示,財政部解釋函只是由科員擬定,有時候在賦稅署的署長就代行了,他在擔任財政部次長時,當時一位科員解釋函令有錯,造成財政部認定當時綜合券商應納稅額超過營利所得的百分之百,業者無端多繳巨額稅款,依照我國行政救濟程序,需先向國稅局聲明異議,被駁回後,再向財政部申請訴願,但必須先繳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當保證金,才具有訴願的前提要件,當時就有若干上市公司董事長因為欠繳二分一稅額被限制出境,業者如果繼續走行政救濟,勢必因無法繳稅而逐一倒閉。

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顏慶章於,「南海仲裁案與台灣」學術研討會發言。(李振均攝)
前財政部長暨駐WTO代表、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顏慶章。(資料照,李振均攝)

顏慶章是我國唯一讓業者檢視解釋函令,也是唯一在財政部內部自行撤銷錯誤解釋函令的財政部首長,並追溯既往,如果還在財政部訴願或行政法院進行中的案子都自動撤銷,當年的稅收也沒有減少,所有的業者都非常高興,因為他們在合理的法律環境下發揮市場機能。

空有法律,但人謀不臧也是枉然!筆者認為,全國財稅人員應效法顏慶章,有為民也為國的人民公僕精神,否則一條解釋函令就可以打敗《納保法》。

*作者為現職國小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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