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典型車禍事故迷思破除

2020-09-02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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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車禍事故法律爭議上的責任歸屬,重點在於用路權的歸屬、誰被課予注意義務、被課予義務之人是否履行義務以及其他構成要件之規定與內容。(示意圖/取自Flickr)

作者指出,車禍事故法律爭議上的責任歸屬,重點在於用路權的歸屬、誰被課予注意義務、被課予義務之人是否履行義務以及其他構成要件之規定與內容。(示意圖/取自Flickr)

迷思一:對方車輛撞到我,我是被撞的那一方,所以一定是對方的錯?

答案一:迷思一是最常見的典型車禍迷思。大部分的案例,是發生在車輛轉彎時,未禮讓直行車的情況。舉例來說:在一個十字路口上,有一輛由南往北行進的車輛要左轉,但由西向東行近的直行車卻撞到那輛轉彎車的車尾;此時,轉彎車是被撞的那一方,直行車是進行撞擊的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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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案例當中,轉彎車一方多會主張:自己是受有車損的一方,且自己已經轉彎到一半,都要轉過去了,因此當然是直行車的責任。

然而,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車禍事故的責任歸屬,判斷重點在於路權的歸屬。依上圖所示情況,路權在於直行車上;因此,當發生車輛碰撞事故時,「除非直行車有其他違反法律規範之行為事項」,否則,車禍事故責任將歸屬於轉彎車上。綜合前揭說明,「迷思一:對方車輛撞到我,我是被撞的那一方,所以一定是對方的錯?」應該是「不一定」才對,並非所有車禍事故都是被撞的人最大、沒有肇事責任。

20191022-上午在總統府旁發生一起車禍,一名騎機車的Food Panda外送員與車輛發生碰撞,雙方車輛皆有損傷,外送員送醫。(蘇仲泓攝)
作者分析,「迷思一:對方車輛撞到我,我是被撞的那一方,所以一定是對方的錯?」應該是「不一定」才對,並非所有車禍事故都是被撞的人最大、沒有肇事責任。(資料照,蘇仲泓攝)

迷思二:對方車輛超速、酒後駕駛或闖紅燈,因而撞到我的車,肯定是故意的?

答案二:迷思二的情況,在酒駕案件成為媒體新寵兒後,關於「酒駕一定是故意殺人」、「酒駕就是殺人罪」之類的論調,可說是屢見不鮮、層出不窮。其實關於這些論調,已經有很多法律人進行解說,但效果似乎有限,筆者也不認為自己再次進行澄清說明後,效果會有多好,但考量到能影響一個人是一個,因此仍舊予以說明如下:一般情況而言,車禍事故雙方,均非熟識,大部分都是你不認識我,我不認識你,因此不可能存在「我就是要開車撞死你」、「我就是要開車撞傷你」的「故意」。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對方確有傷害故意或殺人故意,則另當別論。我想,這樣的簡單說明,應該不會太難以理解?因此,「迷思二:對方車輛超速、酒後駕駛或闖紅燈,因而撞到我的車,肯定是故意的?」應該在多數情況是「否」;在少數情況是「不一定」才對。

另外補充說明一點,法律學上的人類行為分析過程,是非常細緻化的。以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來說,即可區分為加害行為、客體、損害、因果關係、故意過失、違法性與罪責等七個要件;其中,光是因果關係,即可區分成「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以及「責任範圍因果關係」,兩者的內涵各有不同,需要個別為判斷,並非一般民眾用眼睛看看、聽聽兩造說法,不做調查,即可逕行認定兩造責任歸屬、熟是孰非。如果一切有那麼簡單,那為何世界各國會需要律師、法官與檢察官等法律專業人員,對於有法律糾紛的案件,以所知所學,進行理性分析與調查?

車禍 交通 意外(示意圖非本人/valtercirillo@pixabay)
以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來說,即可區分為加害行為、客體、損害、因果關係、故意過失、違法性與罪責等七個要件;其中,光是因果關係,即可區分成「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以及「責任範圍因果關係」,兩者的內涵各有不同。(示意圖,valtercirillo@pixabay)

迷思三:對方駕駛大貨車、連結車,撞到我這個機車騎士,因此肯定是對方的錯?

答案三:迷思三的情況,在前些陣子,比較受到媒體報導的喜愛,最近似乎較為少見。對於目前大型車輛進行轉彎或倒退,都會發出警示音,以提醒周遭行人或小型車輛,要多加注意大車狀況,筆者認為這是一個好設計、好現象!

對於迷思三,首先要說明的是,車禍事故法律爭議上的責任歸屬,車輛的大小並非重點;重點乃是用路權的歸屬、誰被課予注意義務、被課予義務之人是否履行義務以及其他構成要件之規定與內容。其次,在迷思三的題設事實中,雖然普遍都是機車騎士受有生命或身體的損害,且大車司機多恐逃不掉《刑法》上過失傷害罪、過失致重傷罪、過失致死罪的歸咎;然而,這並不代表民事訴訟上的情況,亦不利於大車。因此,「迷思三:對方駕駛大貨車、連結車,撞到我這個機車騎士,因此肯定是對方的錯?」應該是「不一定」、需要個案判斷才對。

葡萄牙馬德拉群島發生重大車禍,造成29死28傷(AP)
作者指出,車禍事故法律爭議上的責任歸屬,車輛的大小並非重點;重點乃是用路權的歸屬、誰被課予注意義務、被課予義務之人是否履行義務以及其他構成要件之規定與內容。(示意照,AP)

迷思四:發生車禍,一定是雙方都有責任?

答案四:迷思四的說法,在現在還沒有建置更加精良的事故鑑定分析軟體的情況下,形式上不太能說有錯;但倘若實際檢視車禍案件,會發現某些法院判決,對於《刑法》第14條第1項之「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似乎有交代得不夠清楚、不夠充分的情形發生。筆者認為,在此種「對於主觀構成要件的論述,會影響注意義務的判定,進而影響到責任分配比例」情況下,如果交代不清楚,或許可能侵害了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應該審慎加以對待才是。

但是關於這點,也不能將責任一概歸咎於法官。筆者會採取如此看法,乃因考量到我國司法案件一年上百萬件、全台也就兩三千名法官,在《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仍未進一步開放的、人力依舊不足的情況下,如何做到案件精緻化處理?如以前開「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來檢視,雖然法官對於個案有需要好好處理的「應注意」的注意義務,但如果要求一個法官要在一個月三十天的時間裡,將上百件不同案情的司法案件,通通做到精緻化處理;就如同要筆者在一個月三十天的時間裡,講授上百班不同內容的法律課程,筆者的喉嚨與大腦,就算能撐完第一個月,也絕對撐不了第二個月。因此,要求全部案件精緻化處理一事,法官根本就「不能注意」,因而不可歸責。

小常識補充:實務上常見有「初判表」的應用,但初判表並非具有拘束力的法院判決,亦非《強制執行法》上的執行名義,其實並不具有多大的法律效力,一般僅為承辦車禍事故的員警個人,對於當下車禍事故的一些個人意見;這僅只代表個人意見,並不具有強制力。上面記載的肇事責任分析,僅供參考,其內容並不等於經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後的情況。所以,如果對方拿著有利於他自己的初判表,想對讀者獅子大開口,索取巨額損害賠償,還請冷靜以對、不要被嚇到了。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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