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祥生觀點:改革中的妥協,國民法官們的漫漫長路

2020-08-1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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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國民法官法》通過後仍有漫漫長路要走。(資料照,蘇仲泓攝)

作者認為,《國民法官法》通過後仍有漫漫長路要走。(資料照,蘇仲泓攝)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最後一天通過制定《國民法官法》,一百十二年元旦起,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將共組國民法官法庭,審判特定刑事案件,共同就被告罪責與科刑進行評議。法案通過前夕,司法界、各政黨及司改團體對於「參審制」與「陪審制」激烈攻防,目前通過版本確實符合人民期待的司法改革嗎?最重要未來共同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們,真的了解制度變革及準備好沒?除了爭議與司法陌生,國民法官們仍有漫漫長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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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國民法官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情形,大多數年滿年滿二十三歲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資格,但未受過法律養成教育民眾,連公訴檢察官名詞都沒聽過,更對司法界爭論不休的「參審制」與「陪審制」有「以文害意」理解現象,這項攸關全體民眾參與《國民法官法》立法,確實是「溝通」與說明不足,除了凸顯司法界長期和民眾生活的落差,而蔡總統也忽略了這項有總統高度議題政策推行策略,讓《國民法官法》有改革之意,卻又向「司法行政體系」妥協之憾,未來近二年半上路前的配套,不應該只由司法院主導,總統府應定期整合行政、立法及司法體系並加強與民眾的溝通,讓國民法官們不致無所適從。

「參審制」主要精神是民眾與法官共同審判;「陪審制」則是由民眾組成陪審團針對事實進行審定與是否有罪判定,再由職業法官進行量刑決定。台灣現行審判制度對於事實認定與刑度都是由職業法官審判,決定生殺大權法官目標明確,自然有些弊端,讓民眾對司法信任也產生危機。主張「陪審制」者認為若採用「參審制」,民眾會被法官「權威效應」影響判決,仍然無法解決原有審判弊端。

20200720-立法院召開臨時會對國民法官草案進行表決。(蔡親傑攝)
立法院日前召開臨時會對國民法官草案進行表決。(資料照,蔡親傑攝)

《國民法官法》原草案是由主政司法院提出,該院在民國100年竟提出民眾不參與審判的「觀審制」,突顯司法行政體系封閉心態與保守做為。朝野各政黨,執政民進黨在野時以推動「陪審制」為主軸,在聽取部分司法與法官體系認為「陪審制」推行有困難的聲音後,目前執政以「參審制」為主,部分融入「陪審制」精神,也就是三讀的《國民法官法》;國民黨最後推出參審陪審兩制併行版本;時代力量主推「陪審制」;台灣民眾黨主推雙軌並行。整體而言,「陪審制」算是改革派,「參審制」是有條件妥協派,但是民眾真能在《國民法官法》施行後,重拾對司法信心,或是在某些條件下,不敢或不知如何擔任國民法官?

根據立法院黨團協商議事錄,台灣近來每年約20萬件刑事案件,適用《國民法官法》第五條由國民法官審判案件每年至多約600件,比例不到千分之五,且以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為主,每位國民法官們都敢在法庭上面對犯有殺人、強盜嫌疑且戴著腳鐐進入法庭的罪犯?並依據事實認定判刑而沒有心理壓力?理想與現實民情,恐怕都是未來國民法官們的挑戰。重點是好不容易催生的民眾參與司法機制,若是忽略國民法官們的實務參與機制,反而讓司法體系與人民的距離更形遙遠。

既然認為民眾參與有助發現真實,為何制度設計只讓國民法官參與一審事實認定審判,讓職業法官在二審時可以推翻一審事實認定?說穿了,司法行政體系還是擔心國民法官上路後的審判結果。事實上,《國民法官法》「起訴狀一本」、「證據開示」都是屬於當事人主義重要變革,與台灣訴訟制度以往職權主義截然不同嶄新設計,代表《國民法官法》通過後,司法院將正式啟動一系列配套修法,基於筆者以往參與法案修訂經驗,衷心期待法律人讓司法「白話文」、「務實化」精神融入法條中,讓法律使用者讀的懂,更接近人民,而不是只有法律人表面上讀的懂,更何況,將來是素民國民法官們要頻繁使用這些法條。

嚴格講,先入為主與討論尋求共識不足《國民法官法》已經三讀,接下來應該回歸拉近人民對於政治與法律疏離感,縮短國民法官們上路門檻與時間,才是「人民的司法」真締。

*作者為土木技師、大地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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