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上夜班挨罰 家樂福上訴撤銷2萬元處分

2017-06-27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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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樂福彰化分公司3月遭勞檢稽查,查明4名女工於夜間上班,遭裁罰2萬元,近日遭法官撤銷處分。(取自維基百科)

家樂福彰化分公司3月遭勞檢稽查,查明4名女工於夜間上班,遭裁罰2萬元,近日遭法官撤銷處分。(取自維基百科)

家樂福彰化分公司3月遇勞檢稽查,發現違法讓4名女工在夜間工作,隨後遭裁罰2萬元。家樂福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近日法官撤銷原2萬元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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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彰化縣政府於去年3月稽查家樂福彰化分公司,發現4名女員工夜間仍進行工作,依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開罰2萬元。家樂福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願卻遭駁回,後改提行政訴訟。

家樂福主張 女性夜間工作合乎《勞基法》

家樂福主張,《勞基法》並非不准女性於夜間工作,第49條也寫明「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若能提供安全衛生設施及在無大眾運輸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女性夜間工作合乎《勞基法》。

針對工會的認定,家樂福表示,總公司工會於2011年5月成立企業工會,但到了2015年7月時會員僅60人,公司勞工總數卻多達1.1萬人,且各廠工作型態不一。家樂福認為,少數工會成員無法代表各廠工作權與時間分配自主權,且彰化分公司曾和員工進行勞資協議,女性得於夜間工作。

不過,彰化縣政府則主張,該公司總公司成立工會後,若要讓女工於夜間工作,還是應徵得工會同意,不得據分公司勞資會議同意而取代。雙方意見分歧,最終仍交付行政訴訟判決。

對此,法官認為,《勞基法》精神是讓資方在變更法定工作條件前,需要事前取得勞方諒解,因此規定以團體方式與資方協商,藉以增加勞工力量。其中,「工會或勞資協議都是團體的形式,但條文未把權力完全保留給總公司工會」,因此認定家樂福彰化分公司勞資協議同意女工夜間上班有效,撤銷原2萬元裁罰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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