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監院長爭議是變相罷韓

2020-07-03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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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因監院長爭議於6月29日持續佔領議場,民進黨立委強制清場發生激烈拉扯。(顏麟宇攝)

國民黨立委因監院長爭議於6月29日持續佔領議場,民進黨立委強制清場發生激烈拉扯。(顏麟宇攝)

先講結論,監院人事案與罷韓的本質極為相似,即制度上並未針對候選人設有相對應的消極資格。此制度導致人選在提名階段「總統說了算!」,被提名人外在的道德疑慮影響力極其有限,只要立院多數黨與總統皆為同一政黨,就必通過無疑。而罷韓案的提案機制上,則同樣未設消極條件,僅須滿足程序上連署人數即可付諸投票。二制度的缺失可說是異曲同工:忽略了對當事人法律上適格的基本篩選,過度強調後端表決民主機制的無上性,卻不知不論是立法委員的集體民意,抑或是由人民直接行使罷免,中間仍夾藏人為操作,長久之計仍須重新設計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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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陳菊之所以遭到藍營強烈反對,藍營認為其在高雄市長任內12 年間,其市政府團隊涉及監察院的調查、糾正和彈劾案合共超過 80 次,「清廉公正形象蕩然無存」。因此,國民黨主席也是立委的江啟臣說:「民進黨提名監察院長的標準這麼低嗎?」

20200622-總統府22日舉行監察院第6屆監察委員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院長被提名人陳菊出席。(盧逸峰攝)
前高雄市長陳菊在任內期間涉及監察院的調查、糾正和彈劾案合共超過 80 次,被認為不適任監察院長。(資料照,盧逸峰攝)

如站在制度面分析「不是那麼低,是根本沒標準!」,現行制度而言,只要符合監察院組織法第三之一條相關積極資格條件、只要年滿35歲,你我都可以被提名當監委;而其法定消極條件只需不違反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國籍法》第10條、第1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等情事。換言之,上述國民黨提出的質疑,在制度上無法構成不被提名的條件,效果至多僅能給予有提名權的總統道德譴責,無力改變事實。

再看罷韓案。現行制度下,只要符合第一、二階段有關連署人數的規定,就能直接交付市民投票表決,除此之外再無相關積極條件規定,例如:韓市府人員遭起訴、遭彈劾才能提案罷免的初步門檻;而韓也未違反上述相關法定消極要件,但因制度使然「必須投票罷免」。引此衍生的有心人士可藉制度漏洞來煽動生事就不贅述。

總的來說,三個禮拜前韓國瑜會被罷免,深層原因之一就是:當事人無須有任何法律上的疑慮或者是現行犯,只要設法達成連署人數提案,就能用「民主投票」達成政治目的。現在的陳菊也因為制度使然,即便陳有再多道德上的疑慮,但被提名權在總統,只要再利用立院多數行使表決完成「民主程序」,至於其人適格性在所不問!

雄市長韓國瑜9日主持任內最後一次市政會議,不忘推薦最後一本每月好書「生命清單」,期盼高雄充滿文化涵養。(圖/徐炳文攝)
作者認為,韓國瑜罷免案與這次監察院長爭議有異曲同工之妙。(資料照,徐炳文攝)

但在民主尊重少數的遊戲規則下,之前綠營可以玩罷韓;現在即便立院在綠營多數不可能翻案的情況下,沒道理人數少的藍營,不能在程序上搞「變相罷韓」的反對活動,同樣說不過去。

*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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