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草案細節公布,法界憂司法制度「戲劇性變化」!五大爭議一次看懂

2020-06-23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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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北京的香港執業律師鄭國傑則認為,即使有人權法保障個人自由,條文也會受到保障國家安全的限制。香港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人大法工委在說明中,已提到港府要依法保障居民受《國際人權公約》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認為港區《國安法》不會高於或凌駕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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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安案件由香港特首指定法官

根據新華社發佈的草案,香港特首未來會擔任香港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並有權指派法官審理國安案件。

香港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認為,特首可以指定法官去審理國安案件的做法是「聞所未聞」,批評「完全是行政干預司法」,情況令人憂慮,「提訴的是香港特區政府,現在居然是特區政府告一名被告時,是由特區政府首長行政長官去指派法官審理?」

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認為,這種做法並不尋常,觸及香港司法獨立的核心,形容是香港主權移交以來的最大轉變,他指出,特首未來同時會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由特首任命法官會涉及利益衝突,預料衍生許多問題。

陳文敏接受香港媒體訪問時質問,特首會按什麼凖則挑選法官,「是否因國籍、忠誠度?還是查了三四代,認為法官信得過?」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中,案件由哪個法官審理是由該層級法院的首席法官決定,並非由特首負責,就算部分案件需要由特首委任,特首一般也需要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去委任合資格法官。在任命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事宜上,特首可以按法定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作出任命,再徵得立法會同意下決定。這種關係是基於香港奉行的「三權分立」的原則。

有分析認為,這種做法是要避免外籍法官審理國家安全等敏感案件。中國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高級顧問顧敏康接受中國官媒《環球時報》訪問時稱,中央將任命法官的權力賦予特首,可確保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尊重國家安全,具備愛國情懷,有意志和能力履行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或許比直接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更具備有效性」。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港區全國政協委員蘇紹聰則認為,《國安法》屬於國家層面的事,案件很多時涉及國家機密,如由特首指派法官去行使參與權,他認為是非常合理。

有建制派意見認為,《國安法》不應有追溯期,讓當局可追究過去一年的分裂國家及暴力示威案件。
有建制派意見認為,《國安法》不應有追溯期,讓當局可追究過去一年的分裂國家及暴力示威案件。(BBC中文網/AFP)

5. 罪名定義含糊

根據中國人大有關港版《國安法》的說明,草案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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