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一個再任公職老兵的告白─我們真的是「肥貓」嗎?

2020-06-20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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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輔會對再任公職的退休軍人發下停辦優惠存款的處分書,在開會討論後,仍執意為之。圖為退輔會主委馮世寬(資料照,顏麟宇攝)

退輔會對再任公職的退休軍人發下停辦優惠存款的處分書,在開會討論後,仍執意為之。圖為退輔會主委馮世寬(資料照,顏麟宇攝)

這兩天,相信許多再任公職的老兵們和筆者一樣,都收到了一封退輔會通知停辦優惠存款的處分書。當下,不知道其他人作何感想?但個人心中確實五味雜陳、百感交集:難道一個人憑自己努力考試再任公職,就要被人貼上領雙薪「肥貓」的標籤嗎?「肥貓」多麼鄙棄的名稱啊?參考維基百科有二義:除指香港多套電影及電視劇的角色以外;另一義是源自英文「fat cat」的直譯,指經營不善卻領取高於一般行情的薪資與紅利的企業高階主管(經理人、董事等);台灣則引申將吃公帑但不做事、甚至做壞事的公務員也稱為肥貓。我們這群退伍老兵,把自己十幾、二十多年青春寶貴的歲月奉獻給國家,約莫40歲上下即被迫退伍,退伍後考上公職,在公家機關兢兢業業地上班領薪水,並依法支領國家承諾給付的一次退伍金優存利息。理應是眾多退伍榮民效法學習的榜樣,曾幾何時,卻搖身一變成為吃公帑但不做事、甚至做盡壞事的肥貓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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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個月19日國防部開鍘一直到退輔會處分書送達,短短不到一個月的過程中,筆者和一些老兵同事四處奔走陳情,原本以為只有具在野軍系背景的立委會關切此事。但沒想到,在求助王定宇委員辦公室後,卻得到他們非常誠懇的仗義相助,令人感到異常的溫暖。王辦不但邀請國防部、退輔會等有關機關,王委員並親自主持協調會,且在會後立刻作出結論:「…監察院糾正理由對於系爭條文之解釋適用容有誤解,國防部立於法規主管機關應堅持依法行政,於「法律未修正前」,不可任意停止或剝奪前揭除役人員合法領受之退休給與內涵。同時依據監察院之糾正意旨,檢討系爭條文有無修正必要。」無奈,國防部似並未遵守上揭會議的結論共識,仍然執意為之。

立委王定宇邀請國防部、退輔會等有關機關,並親自主持協調會。(作者提供)
立委王定宇邀請國防部、退輔會等有關機關,並親自主持協調會。(作者提供)

為要留下歷史見證,在這裡特別將當時個人於上開協調會中陳情的書面內容摘述如下:

一、文武制度設計隨其身分不同而當有所差異

文、武職公務員與國家間,雖然同屬「公法上職務關係」,但兩者在個人自由及應盡義務的密度上,其實有著很大的不同。大部分志願役軍人必須長時間戰備(沒有加班費),無法過正常家庭生活。更重要的是,他們通常在40歲上下即被強迫退伍。必要時,軍人還必須為國捐軀,具有所謂的「死亡」義務,這些都是一般文職公務員難以想像的。故為求權利與義務對等相稱,國家在文武職退休制度設計上自當有所不同。如果主事者強求兩者標準一致,毋寧對於退伍軍人極度不公平,也會對現職軍心、士氣產生嚴重打擊。

二、系爭條款容有解釋空間並具規範實益

(一)檢視新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6條第3項(下稱系爭條款)規定,一開頭並未冠上「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等用語(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0條第3項規定則有此等文字),依「省略之事,視為有意省略」法理,應視之為「刻意」省略。同項後段規定:「如有…第34條…規定應停止…領受退除給與情事者…。」是以,國防部認定須符合第34條規定,即:「人」應受「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限制;「事」則須該當「各款就(再)任情形」其中一款發生。在「人」與「事」兩項條件均符合的情況下,依據系爭條款方得停辦優存。因此,支領退伍金人員,不須停止領受優存利息。此一主管機關從嚴認定之見解,原本並非於法無據,就條文文義上來看,也不是解釋不通。

(二)另系爭條款後段所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情形者,計有第33條第1項但書、第34條、第40條及第41條等4個條款規定,唯獨第34條適用對象為:「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其他3款均為一般軍官、士官。接著,同條第4項隨即規定:「退撫新制施行前,符合支領退伍金…者,其退伍金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是以,從各條安排邏輯及體系觀察,亦隱約可見:立法者有意將「支領退伍金」人員排除於「停止辦理優惠存款」範圍之外。此部分涉及軍改修法的過程,或許可以請王委員補充說明。

(三)又有關監察院4月23日糾正文稱:「…第46條第3項因有第34條情事而停辦優惠存款情形,永無適用可能,顯然不符條文意旨,國防部曲解原意,規避條文適用,實不足取。」 事實上,軍改前每年仍支領月退休俸者約有8百多人,每年政府補貼近2億元,軍改後全部歸零(參閱糾正文表2)。此因推測可能是部分領月退者就(再)任政府捐助20%以上之財團法人(如漢翔航空公司、亞洲航空公司等),其退除給與優存被停辦所致。因此,系爭條款明確具有規範實益,監察院怎可誇言「第46條第3項永無適用可能」,又何來「國防部曲解原意,規避條文適用」?

三、當事人信賴保護利益遭二度戕害

 107年6月服役條例修正後,國防部隨即依新法規定重行審定優惠存款,並照重新計算金額支領,分別以書面處分送達各該當事人,其處分效力已然確定。當時,優存超過規定額度者,業依該條例46條第4項規定減發在案,其信賴保護利益已一度有所減損。嗣同年9月18日該部再以國資人力字第1070002627號函復退輔會等略以:「支領退伍金人員不須停止領受優存利息。」此一明確釋示,毋寧強化了是類人員信賴保護基礎。惟此信賴利益支撐不到兩年,今又遭二度戕害,不禁令人感嘆:法律的安定性何在?政府的誠信又何在?

四、將來尋求救濟恐難以回復損害

縱然本案停發優利有上述法制疑義,但因時間緊迫,當退輔會作成執行處分送達當事人時,台灣銀行亦隨之與其解約。最終,當事人如尋求行政爭訟獲勝,然因本金早已取回,或未取本金而遭台銀轉成一般利率,勢將肇生難以回復之損害。這種情況,將重蹈年改禁止再任私校的錯誤。禁止再任私校,後來雖被大法官審認違憲失效,但許多當事人早已為保住月退而選擇離職了。因此,果真如國防部近日接受立法院質詢所言,要拖到行政法院訴訟時,才來說明立場濟助當事人,不但角色尷尬,亦恐為時已晚,於事無補。

五、結語

軍人退伍恩給制,自86年改制為儲金制,迄今已過23個年頭。據此推估:領到1萬元以上優利者,其年齡至少在55歲以上,而這批人10年內會全部退光。所以,社會認知所謂的軍系「肥貓」情形,勢必逐漸消逝。如果主政者仍然認為軍公教就(再)優存之應立即作標準一致性的處理,吾人也無力堅持反對。只不過,本案法制上爭議頗大,各方見解分歧。基於法律明確性與安定性原則,至少必須讓一般受規範者可以預見,可以理解(司法院釋字第432、545、636、690、767等號解釋及其理由書參照),尚不得因主管機關釋示一變再變,而令人無所適從。又,針對本案監察院提案糾正文末稱:「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故建議國防部:若不得不遵從上述監察院糾正,基於法律保留(依法行政)原則,仍應明確修正系爭條款,並將修正條文草案提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正式施行,以完備程序正義。眼前,以函釋變更即擅自停發數千就再任人員優利之作法,不僅破毀法治國原則,亦恐後患無窮,實不足取,尚祈三思!

 附註:

為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建議系爭條款似可仿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0條第3項體例文字,修正為:「依第1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如有第33條第1項但書或第34條、第40條、第41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退除給與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並俟停止原因消滅時恢復。支領一次退伍金或軍人保給付之軍官、士官,如有第34條應停止領受退除給與情事者,亦同。」

根據最新統計,這次因一次性退休被停辦優存的人數,高達10,235位,誠如王定宇委員所言,涉及這麼多人的財產權被剝奪,必須要有法律明確的依據,才符合法治國原則,而不是任憑一紙監察院糾正,主管機關即以變更函釋方式,貿然倉促為之。再次強調:吾人不反對停發再任優利之「政策」決定,但總得修「法」,以完備程序正義。同時,筆者和一同陳情的學長們要再次特別感謝王委員拔刀相助,在協調會中詳細說明軍改修法原意,其實支領一次退伍金人員是被排除於停辦優存範圍之外的,進而去函促請國防部堅持依法行政,懸崖勒馬。此外,也要感謝呂玉玲委員對於此案的關心與力挺。本案難得藍綠立委都有所共識,期望下個會期能夠盡速修法解決,還我等再任老兵一個公道。這一次,退伍學長們所遭遇不合法且無誠信的悲慘下場,相信在國防部和各軍事機關部隊服役的學弟們都看在眼裡。值此中共軍機、軍艦不斷繞台、逐步進逼的緊張時刻,不知軍心士氣是否會因此遭受打擊?故為文衷心呼籲主政者當以大局為重,切勿因小失大,造成某些負面影響!

*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丶台北城市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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