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人關注的同性婚姻釋憲案,大法官終於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認為,現行法律未允許同性兩人結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人民平等權的保障,立法院應在2年內修法,保障同性婚姻。解釋作成後,新聞標題一片「民法違憲、挺同大勝」。然而,如果我們不是標題黨,不是只看懶人包,而是仔細去看大法官解釋理由書,恐怕會生出一個疑問:挺同真的大勝了嗎?
的確,無論在解釋主文及理由書中,大法官都宣告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章)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理由也說得清清楚楚、堂堂正正,洋洋灑灑19點,但是理由書中一些「眉角」,我們也不能忽略,否則可能錯誤理解大法官的真意。
挺同人士大概會注意到釋字第748號解釋最大的重點:「只要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但卻很可能忽略了「倒數第二點」的文字: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什麼意思?大法官這段話的意思是說,我們只認為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部分條文」(同性不能結婚)有違憲之處,但我們認為其他地方沒有違憲。這很重要,要講3次。
首先,讓我們回顧一下挺同、反同人士的主要訴求與異同,我只講最核心的4點就好:
挺同 | 反同 | |
能不能在一起? |
同性可以建立伴侶關係, 且應該是婚姻關係 |
同性可建立伴侶關係, 但不是婚姻關係 |
修什麼法? |
應該修民法。 立專法是歧視 |
不應該修民法, 應該立專法 |
破壞傳統文化? | 不會破壞現有傳統文化 |
會破壞現有文化 (例如:考考妣妣?) |
生育問題 |
同性可以領養, 和異性沒差異 |
同性無法自然生育 |
從這4點可以知道,反同並未反對同性「在一起」,只是「名義」不一樣(希望是伴侶而不是婚姻),因此,大法官解釋文其實是找到了2者間的「共識」,告訴大家,同性「在一起」是人權。並且,大法官在理由中說明了,有沒有生育,不是婚姻的要件,因此能不能結婚不應該考慮生育問題,在這2點上,挺同獲得了勝利。
然而,其他的部分呢?挺同贏了嗎?很不幸,看起來挺同似乎沒有贏。第1,大法官只說了「永久結合關係」,沒說這個必須是「婚姻關係」,換句話說,修民法加入「同性只能成立伴侶關係」,大法官沒說不可以;第2,大法官只宣告了婚姻章部分條文違憲,其他章沒有違憲。
親屬編一共有七章:「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親屬會議」,其他六章都沒有違憲。那六章包括了什麼?隨便舉幾條大家看看:
1、 第967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2、第 1061 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3、第 1073-1 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這幾條沒有違憲,意味什麼?A和B是同性別,結婚,可以,你們彼此間誰要叫夫誰要叫妻,甚至要叫其他的稱呼,婚姻章應該修一下。但生了小孩,有血緣關係的一方(假設是A)是直系血親,沒有血緣的一方(假設是B)只能收養,且小孩不算雙方的「婚生子女」。
還有,記得作成解釋前,法務部長那句被嘲笑許久的「考考妣妣」嗎? 從大法官的解釋理由書中看來,這句話他們不認為是笑話。因為民法「父母子女」章不違憲,所以什麼人該稱為父、母、子、女,仍然依現有的規定。考還是男的,妣還是女的。因為改變這些會衝擊到現有的倫理秩序,所以大法官宣告這些條文不違憲。同性婚在這些條文面前還是受限。
你覺得影響不大嗎?很難說。2年後,即使立法院來不及修法,同性戀人都可以依釋字748號逕行去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身分證上的是「配偶」欄,登記起來沒問題。但是等到有孩子了,要登記父母時,戶政機關還是會刁難你們,因為大法官沒說父母子女章違憲,他們不知道誰要登記在父這一欄,誰又登記到母這一欄。
大法官解釋理由書中的文字很明確,未來立法院若要主張民法違憲然後去修除了婚姻章以外的其他章節,恐怕還有爭議。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