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程序才能確保計畫效益,政權才具正當性
台灣所有土地相關審查程序完全體現葉俊榮教授所批判「決策與程序踐行均為行政機關,若政府有一定政策立場,將使所踐行的行政程序只有形式上的意義而聊備一格」,「因為裁決者的偏見,使任何程序參與,都成為假象」!將導致「機關行政程序完全取決於官員主觀意思,無法保障人民權益,減損政府效能,且製造有利關說或不當利益干預的機會」,「對公共政策的爭議,若無討論或交相澄清,理性決策常被政治陰謀所排擠。」要解決這種假意溝通、侵害人權、放縱謀私濫權的現實,葉俊榮部長早有主張。其解方正是「踐行法律程序,舉辦行政聽證會」唯有如此,才能達成葉俊榮教授所言「透過行政程序的公平參與所獲致的程序理性可結合專業與民意,使行政權取得正當化的基礎」。
對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的主張
如今,行政院欲擬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透過舉債施行此高財務風險、有大規模侵害人權之虞的計畫。更應透過聽證程序將相關計畫的前瞻性、公益性、必要性、財務風險、營運成本、資金來源、環境衝擊、文化影響、人權侵害、比例原則等進行仔細檢驗。因此,在下主張:
應對前瞻基礎建設各分項計畫(包含軌道建設、水環境建設、城鄉建設等)進行政策環評,以總體面檢驗其前瞻性、經濟效益、公益性、必要性、財務風險、營運成本、資金來源、環境衝擊、文化影響、人權侵害、比例原則等。此政策環評應納公民參與,並採聽證程序進行,修正該分項計畫內容。
個別子計畫(如台南捷運、高捷延伸等)應在各事業單位(如交通部)提出計畫後,行政院核定前即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此環境影響評估需檢驗該子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財務風險、營運成本、資金來源、環境衝擊、文化影響、人權侵害、比例原則等此政策環評應納公民參與,並採聽證程序進行。並據此決定是否剔除或修正該個別子計畫。
地方政府應對各別子計畫自籌款、土地取得經費來源、營運經費來源提出計畫並仔細說明。該財源計畫與說明應列入個別子計畫計畫書中,並嚴格監管執行。
為避免鼓勵地方政府透過土地遊戲取得對應財源,地方政府之各別子計畫自籌款、土地取得經費來源、營運經費來源不得包含透過區段徵收或重劃等方案取得之經費。
*作者為反南鐵東移全線自救聯合會會長,紐約大學理工學院電機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