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澤天觀點:三論改良式當事人主義–陪審制的法理與功用質疑

2017-04-1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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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樣的回答難以讓支持陪審制的人接受,他們只要一句修法更改訴訟標的為「罪名」,即可解決問題。然而,這樣的修法對被告非常不利,縱使被判無罪確定,仍可能因為同一被審理過的事實,再被檢察官用另一個罪名追訴,而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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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繼受自德國法的我國實體刑法設計,無罪的實體理由必須區分欠缺構成要件該當(如未為殺人),抑或阻卻違法(如有正當防衛),抑或阻卻罪責。如果只有阻卻罪責(如因無責任能力),縱使不能科處刑罰,仍得科處保安處分。據此,就算要引入陪審團認定事實,其在現行刑法的設計下,亦是不能只作有罪或無罪的答案,還必須告訴大家無罪的根據事實為何,而這和不說理由的陪審團設計是否能夠相容,亦待斟酌考慮。

對實務運作與各國統計數字不陌生的人都知道,經過偵查的篩選後,不論是否採取陪審或參審,或僅由職業法官審判,絕大多數的被告都是成立犯罪,更重要的問題是在選擇合適的法律效果。趙藤雄的兩億換緩刑,合適與否,就引發社會大眾不少非議。若是不能讓平民參與法律效果的決定,所謂人民參與審判的意義,根本上是大打折扣,即對絕大多數的案件來說,陪審只是聊備一格,卻浪費不少時間與資源。尤其,未受法律訓練的平民,其最能透過人生經驗督導職業法官的地方,就在法律效果的裁量選擇,捨此不為的陪審制,就算有其宣稱的較不受職業法官的自主性,亦難發揮太大用處。

據此,引入在事實認定、法律解釋與法律效果選擇,都能與職業法官共同決定的參審制,應該是比較配合我國需要的理想制度。論者常說,參審制下的平民參審員容易被職業法官牽著鼻子走,此是否在我國施行後會有如此現象,猶待觀察。只是套句大力推動陪審團的人士說法,請不要太小看跟職業法官一同辦案的素人法官。更何況,人民參與全套的參審制,其於判決評議時的出席與討論,亦會對職業法官造成不小的牽制作用,就算要牽鼻子,也必須配合鼻子的長短。總之,讓整個審判程序攤在平民眼前的參審制,理應比只能讓平民認定事實的陪審制,更具有排除職業法官壟斷的透明化溝通意義與效果,當然也讓參與過的人民更懂得法官在考量甚麼,豈不是更能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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