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觀點:除了口罩是公私協力外,BOT、OT也要紓困嗎?

2020-04-0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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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投資促參案的廠商難免也受影響,發生營運量下降等,使得原來財務計畫中,希望以營運收入來「回收」當初投資成本不如預期?加上營運所需的人力、維護等成本,又要繳土地租金、權利金等給政府。賠本生意沒人做?倘廠商無力繼續經營,或許會有「解約風險」?政府該紓困嗎?倘若廠商解約,主辦機關可以接手嗎?或成為「燙手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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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紓困促參案?因應疫情影響,主辦機關得依個案實情及投資契約約定,研議土地租金、權利金之分期、緩繳或減收等事宜(台財促字第10925505920號函)。即財政部已通函提醒主辦BOT、OT、ROT等的機關,基於PPP的夥伴關係,得研議、協助廠商申辦紓困及振興措施。而在研議完成前,主辦機關得基於民事債權人地位,依民事法准予廠商「分期」、「緩繳」或「減免」已經到期的土地租金或權利金。

疫情衝擊有「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之適用嗎?廠商要繳多少土地租金、權利金?《促參法》第12條規定,應依投資契約約定辦理。筆者認為,如今爆發COVID-19造成市場不景氣,那是一種原來投資契約訂定時所未能預見的「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所以財政部行政函釋說,主辦機關得減免或緩繳土地租金、權利金,協助營運困難的廠商渡過財務難關。筆者建議,主辦機關「依法行政」的途徑有兩種:

1.投資契約「已有」約定-倘若契約中,已訂有主辦機關可以隨「經濟變動」或有「情事變更」而檢討契約條款時,就是訂有「定期檢討機制」時;則雙方可以辦理「契約變更」,依照契約中的「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等條款,主辦機關與廠商雙方研議:土地租金或權利金的分期、緩繳或減收等事宜。

2.投資契約「未有」約定-則可透過主辦機關與廠商雙方「協商」的方式解決,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應依投資契約約定之爭議處理條款(Dispute Resolution)或相關法律程序處理。

筆者認為,雖然投資契約中通常有約定,爭議處理程序為:協商→協調→仲裁→訴訟。但疫情當前,倘若尋法院訴訟之三級三審解決爭議,動輒需約4、5年,可能曠日廢時?或許廠商已經倒閉了!員工也失業了?建議公務人員,何妨依據財政部的行政函釋,「主動通知」廠商前來研議是否需要紓困?才是符合「公私協力共同抗疫振興經濟」的政策落實!

臺北市如何做? 3/25日的臺北市疫情指揮中心第16次會議確定,於今年3至5月間,對促參案的承租市有房地、設定地上權者,全面減租50%;後續將視疫情狀況再延長。惟,承租人或使用人應切結將市府減收租金回饋予實際使用人,市府將適時抽查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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