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琳觀點:大陸同性戀結婚的意義

2014-10-20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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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對他人並無妨礙、傷害,因此這完全是屬於他們自己的自由權利。這與留不留辮子、穿什麼樣的衣服一樣,都是個人的自由選擇。一個國家是不是文明,不在於它的歷史有多久,也不在於其經濟有多發達,而在於它是不是能夠保障人們的自由權利。一個不能在法律上保障人們的自由權利的國家,每個人都有可能受到傷害。要想能夠在法律上保障每個人的自由權利,就只能是實行憲政民主。實行憲政民主的基本條件就是:1、言論自由;2、多黨競爭;3、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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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承認同性戀婚姻不僅於他人無害,而且還是有利於社會的,例如,如果其中一方意外死亡了,那麼另一方就有權作出將其遺體、器官捐贈的決定,這當然是有利於社會的。不過,對於一個敢於擅自摘取器官甚至強行活摘器官的政府,是不用考慮這個問題的。

人們常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若在法律上不承認同性戀婚姻,那麼對於同性戀者就是不平等的,他們不僅享受不了同等的做人的權利,也得不到應有的尊嚴。

2013年1月南周事件的時候,一位同性戀者站在我身邊一起舉牌聲援《南方週末》,並且主動表明自己的同性戀身份說,因為《南方週末》發表過同情同性戀者的文章所以現在要站出來聲援它。我當時很感慨。這就是良心的回報。其實,他還不僅僅是在聲援《南方週末》,同時也是在以這種方式爭取自己和同類人的權利和尊嚴。我不由得頓生敬意。不管他是為誰、是爭取什麼樣的權利,我們都是一起在為促進這個社會的進步而努力,都是站在正義的這一邊。‍

*作者為中國詩人,文刊載於《新公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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