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職權進行主義 —無罪推定原則系列之六

2014-09-24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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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希望法官將有罪並無合理懷疑的被告定罪,當然是應該的;但是不能希望法官放棄無罪推定而將尚有合理懷疑的案件也判有罪,寃枉無辜也在所不惜。檢方拒絕接受起訴狀一本,不能否認此中具有期待法官預斷而增加判決有罪的機會。這是想在制度上弱化無罪推定,絕不可取。加上刑事訴訟法一方面規定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應該開始調查(第228條),另一方面竟又規定檢方認有犯罪嫌疑就應該起訴(第251條),法官預斷而將無辜者入罪的風險是雙重的。所以這就是我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有違憲之虞的道理。試問:將開始偵查犯罪的標準訂得跟提起公訴的標準一模一樣,都是「有犯罪嫌疑」,又有什麼道理呢?在這種情形下,實在更沒有理由鼓勵法官自信滿滿、以為自己不會預斷、而選擇使用職權進行的方法指揮訴訟。法官難道不可以更謙虛一下,寧可優先選擇更能避免寃枉無辜的當事人進行主義,而不只是隨著過去的習慣偏愛職權進行主義主控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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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制,法官完全可以決定採取職權進行還是當事人進行,法官是該相信自己不會預斷還是該更忠於無罪推定原則昵?真正認同無罪推定原則是憲法誡命的法官,應該怎麼選擇,難道還不清楚嗎?請問讀者,如果擔任法官,您的選擇是什麼呢?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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