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系列(4)羅秉成:「有疑重審,有冤放人」-推動制定《死刑確定案件覆審特別條例》芻議

2014-05-08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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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紛擾多年,為避免憾事應建立死刑確定案件總清查機制。(取自冤獄平反協會臉書)

死刑存廢紛擾多年,為避免憾事應建立死刑確定案件總清查機制。(取自冤獄平反協會臉書)

最高法院自2012年底開始進行生死辯,讓死刑案件可以在最高法院進行言詞辯論,透過公開辯論的透明程序,審查被判死刑的人是不是真的「非死不可」。這是過去的死刑犯是沒有的「優惠」待遇,包括這次被執行的5名死刑犯,也都沒有經過這樣的辯論程序,就被判死刑確定。現在的死刑犯可以辯論,過去的死刑犯沒有機會辯論,一樣是死刑犯,這算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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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審理再怎樣嚴謹也不為過

江國慶枉死讓政府付出超過一億的代價,然而一條生命的意義從來不是金錢可以衡量。因為死刑執行的不可逆轉性,以及對誤判死刑的「零容忍」,所以死刑審理程序再怎樣嚴謹也不為過。對於最高法院開啟死刑言詞辯論程序,我們予以肯定,但這還不夠,因為無辜之人被判有罪是冤,不該判死的人卻被判死刑,同樣是冤。如何防止誤判,減少冤罪,司法能做的應該還有更多。

誰能保證無冤?

近日,冤獄平反協會成功讓一件冤案無罪平反,經以最新DNA鑑定技術重驗,真相大白,法院雖判有罪確定,然而最終證明無罪。試問,這些人人皆曰可殺的死刑犯,有多少人是無辜的?又有多少人罪不致死?

美國著名冤案救援組織(Innocence Project)自1992年成立,迄今已成功讓316名無辜被判有罪的人平反無罪,其中有18名是被判死刑確定,在死神隨時到訪的狀態下改判無罪,獲得釋放。對於冤判死罪,美國官方單位意識到這件事情並不在於死刑存廢的「立場爭議」,而是無論對於廢死政策立場為何,也不能允許讓國家殺了一個無辜的人,就是一個「有疑重審,有冤放人」的概念,如此而已。在美國,陸續有一些關於死刑判決的改革建議出現,以避免讓無辜的人枉死。在台灣是否也應該建立「死刑覆審」的機制,讓所有死刑確定的案件經過一道嚴謹、正當的法律程序,重新審酌「是否錯判?」、「是否非死不可?」

黑箱槍決?

法務部長最近執行的5名死刑犯,其中杜氏兄弟於槍決前還不斷喊冤,劉炎國仍決定聲請非常上訴,進行救濟。究竟法務部長是以什麼標準從52名死刑犯中挑選這5名,決定的過程如何?理由如何?均付之闕如,直如「黑箱槍決」,就算是有疑有冤,也難挽回。

死刑確定案件總體檢

目前還有47名待決死刑犯,大部分是在「兩公約」施行前判決確定,而大部分的死刑犯也未經最高法院的「生死辯」,這是否公平?這是否正當?在非常上訴與再審制度功能不彰,難以期待的情形下,我們應該考慮要有其他新的作為。

由於認知到冤案不免存在,挪威、加拿大、美國等國家特別建置獨立的冤案調查組織,盡可能減少冤案的發生,我國應可參考上述立法例,制定特別條例,讓司法再次審視死刑確定判決的正確性,建置獨立、多元的「死刑確定案件覆審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不限於法律專業人員,以帶入更多元的觀點,並獨立行使職權,就現有全部死刑確定案件進行總清查,由委員會經過聽證調查程序,決定是否准予再審或進行死刑辯論,而委員會的決定即交由設立於最高法院之專責法庭負責審理,亦可考慮引入人民參與審判機制,增強其程序正當性。

死刑存廢紛擾多年,法務部明著於發言台上宣稱要廢除死刑,背地裡卻一次又一次扣下板機,令人見識到國家暴力的恣意與危險,而有疑有冤的死刑犯仍鎮日與死神為鄰,或已被死神帶走。避免憾事再生,建立死刑確定案件總清查機制,此其時也。

*作者為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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