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深元觀點:人民檢察審查會是哪招?法務部想清楚了嗎?

2017-02-2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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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召開前,法務部提出「人民參與檢察與偵查」的改革方向,讓檢察官為之傻眼。圖為法務部長邱太三(右)與檢察總長顏大和(左)。(資料照/顏麟宇攝)

司改國是會議召開前,法務部提出「人民參與檢察與偵查」的改革方向,讓檢察官為之傻眼。圖為法務部長邱太三(右)與檢察總長顏大和(左)。(資料照/顏麟宇攝)

法務部16日發布「迎接司改國是會議,檢察體系自我改革〜人民參與檢察與精緻偵查」新聞稿,震撼檢察基層。筆者雖從事檢察實務多年,但是心中仍不免疑惑。例如,新聞稿指出: 檢方的定罪率維持在九成六以上,雖然不能和日本相比,但較之美國約百分之八點七的無罪率、德國約百分之三的無罪率,台灣的檢察官並不遜色。那筆者想問的是,既然台灣並無遜色,那為什麼法務部還是要改革? 會不會本來並不遜色,但是一番迎合、亂改之後,可能會更遜色? 還是法務部迄今還不知道檢察体系真正的問題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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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有推動重大案件由主任檢察官具名協同偵查,並在起訴書共同具名的構想。其實,案件既然稱之為重大,其實上至檢察長,下至襄閱主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等,都可能皆有參與、合作,既然主任檢察官需具名,那為什麼作最後起訴與否決定的檢察長卻不用具名? 與其有些具名,有些不具名,不如所有曾經參與的人,一律具名負責,或者責由檢察長一人具名,這才是根本司法課責解決之道吧!

其次,法務部認為特殊重大案件一審起訴檢察官必要時需要到二審法院協同二審檢察官蒞庭,但是如果特殊重大案件二審蒞庭還需要勞動一審起訴檢察官在百忙之中拋下所有勤務前去支援,那二審檢察官究竟是能力有所欠缺,或是無法熟悉卷證的困難? 我想二審檢察官的能力應該是沒問題的,那卷證二審法官都可以審判並為判決,為什麼二審檢察官有困難?非要一審承辦檢察官協同蒞庭的必要性在那裡? 如果二審非要一審檢察官協助不可,那我想問的是: 那我們究竟要無效的二審人力作什麼? 是不是可以考量一、二審檢察署扁平化,或者將二審檢察署虛級化,且把一、二審檢察署間惱人的再議制度也一併修正吧。

再者,法務部規劃調整一、二審檢察署人力,增設一審主任檢察官,必要時調撥二審人力至一審,並增設一審主任缺,一審檢察官改為三至四人為一組,每組設主任檢察官。關於這個部分,將檢察官分組辦案,組員從六、七人一組縮小到三、四人一組,每組設組長監督、協同辦案部分,這點筆者完全同意。但是,既然是分組辦案,組長就由組員中挑選適格、具有領導統御能力的檢察官兼任即可,就不要再派任有任期保障八年的主任檢察官,然後讓主任檢察官在各地檢署進行不人道的一、二年換一個地方的歷練了。直接由檢察官兼任組長的好處是,過程中如果發生組長不適任的狀況,就能直接由檢察長免兼組長,貫徹檢察一體,不需要在派任主任檢察官之後,發生尾大不掉,也無法拔除的情形。再者,法務部說「必要時」可調撥二審人力至一審,其實一審人力吃緊、經驗傳承不足,是眾所皆知的事情,現在就是必要時,不妨率先在今年九月一、二審升遷調動時,也作一些調整。

最後,關於無告訴人之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簽結,交由有人民檢察審查會進行審查,並擴大及於簽結案件部分部分: 以台北地檢署的案件類型來看,台灣人民不擅守密的天性,能否擔當的起人民檢察審查會的保密義務,或是最後會變成像北市府廉委會一樣,爆料新聞滿天飛的情形,恕我不敢打包票,此其一。再者,人民檢察審查會「得」「建議」檢察官再行偵查,人民檢察審查會並非正職公務員,也非職司偵查之人員,如何「能」給偵查專家檢察官應該再行偵查的「建議」? 準司法機關所作的決定,只有司法機關能作審查,人民檢察審查會是什麼樣的機關,具有比司法機關更高的決定權限? 因為民意支持就可享有至高無上的審查權限,那我們設官分職、公職考選的目的又何在? 又設置一個機構來作「建議」,那機構設置的目的是什麼? 是顧問公司,還是司法黃牛漂白單位? 人民檢察審查會解決的了現在一般民眾詬病的草率簽結、辦案無力的問題嗎? 最後,人民檢察審查會亦可建議聘請律師起訴? 檢察官不起訴,就改由人民檢察審查會起訴,律師費由國家支付,這是玩那一招? 人民檢察審查會不是被害人,也沒有成為國家公益代表人的法律授權,如何能擔任原告? 再者,如果起訴判無罪,人民檢察審查會要不要究責,要不要移送評鑑? 這個制度設計的目的,究竟是什麼? 這一部分關係至大,希望法務部能說清楚。

法務部說要增加評鑑委員會之外部委員即民間人士之人數,以提高外部參與檢察官之監督,及明定評鑑委員得主動提案調查,且賦予直接處分權部分,我想請問的是,為什麼外部人可以主動立案進行「調查」? 檢評會委員是憲法有明定糾舉義務的監察委員,還是檢評會委員是比照檢察官、法官,可以查案? 還是根本是司法院職務法庭法官,而且可以自任包公自己起訴,自為判決? 檢評會委員不需通過國家考試,沒有職務要求及訓練,裡面不乏名嘴、政治人物,就可以立案查辦檢察官,這搞的會不會是另一種變型的司法恐怖主義?

施明德在聽到「人民的司法」一詞時,他說我們要的是國家的司法,而不是人民的司法,可見他的腦筋仍是相當清楚的。我想,如果美麗島大審時,「這個國家」是奉行所謂的「人民的司法」的話,以當時的民粹氛圍,那我看施明德應該會被判斬立決吧!尊重人民的意見,是最廉價,最不負責任的說法,檢察體系應提出負責任的構想。期許邱部長多親身諮詢一下實際上有在辦案的基層檢察官關於檢察體系現在的困難,並勇敢提出正確的對策!

*作者為前特偵組檢察官,現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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