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鄭性澤 監院要槍下留人

2014-03-1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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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鄭性澤案因偵審瑕疵嚴重引發冤獄疑慮,監委李復甸調查報告出爐,也建請法務部槍下留人。(圖片來源:冤獄平反協會、監察院官網/風傳媒影像合成)

死囚鄭性澤案因偵審瑕疵嚴重引發冤獄疑慮,監委李復甸調查報告出爐,也建請法務部槍下留人。(圖片來源:冤獄平反協會、監察院官網/風傳媒影像合成)

12年前,男子鄭性澤被控槍殺台中縣員警蘇憲丕,2006年被判死刑定讞,2013年「冤獄平反協會」和「廢死聯盟」關注鄭案,記者張娟芬調查並撰寫的《十三姨KTV殺人事件》出版,超過200位律師聲援鄭性澤平反;2014年3月12日監察院通過監委李復甸完成的鄭性澤案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建請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3月14日白色情人節,鄭性澤的母親在義務律師團陪同下到台中看守所前,和近500位聲援者一起繫上黃絲帶,希望司法機關讓鄭性澤趕快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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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12年 民團陪同鄭母繫黃絲帶祈福

這群人,從記者、律師、人權團體到監察委員們,都要法務部槍下留人,都要司法機關重新審理鄭性澤案,因為他們發現,檢警偵辦鄭性澤案的過程有多項重大瑕疵和疑義,此案不應以死刑定罪。

整起案件的發生,是鄭性澤在12年前與男子羅武雄及多位友人前往台中一家「十三姨KTV」,羅武雄突然在包廂內開槍,並與前來辦案的警察蘇憲丕發生槍戰,羅武雄與員警蘇憲丕對射,最後二人均中彈死亡。檢警偵辦案後認定,羅武雄遭員警蘇憲丕射中心臟中彈身亡後,原本坐於包廂一側的鄭性澤進一步取得羅的手槍,才將蘇憲丕射殺,因此鄭性澤才是殺警凶手,並在2006年被判處死刑定讞。

6大疑點 建請死囚鄭性澤案非常上訴

監委李復甸接受鄭性澤義務律師團代表羅秉成陳情,2012年申請自動調查,不僅向台中市警局和當初偵辦該案的豐原分局調查此件槍擊案的刑案現場勘查卷證及所有留存的偵辦筆錄卷宗,還有台中地院檢察署調閱偵審原卷;李復甸還親赴警政署訪談當年副局長楊源明、主任程曉桂等人;並向警政署調閱豐原分局為偵辦「十三姨KTV」槍擊案將證物送請鑑檢的所有往返公文等;及調取台中看守所中有關鄭性澤被羈押期間的病歷資料和內外傷紀錄表,以當年因槍傷的就診檔案,之後又前往台中看守所詢問鄭性澤,並諮詢法醫吳木榮。

遭警刑求 鼻孔強灌水 電擊生殖器

檢警認定鄭性澤槍殺員警蘇憲丕的主要依據是鄭的偵訊自白,但李復甸調查發現,鄭性澤在左小腿中槍就醫急救後,舒張壓僅42mmhg的低血壓情況下,遭豐原分局嚴刑逼供及檢方輪番偵訊,依據鄭性澤的羈押筆錄所述,當羈押庭法官詢問鄭,警訊中有無被刑求?鄭回答,他從醫院被帶走後,就被蒙著眼睛 帶到何處並不清楚,遭到「灌水」,自鼻子灌水進去,用電擊電他的嘴巴、生殖器,「我有反抗,因為我受不了,我叫他們放我走」,鄭說,他的嘴巴被用毛巾摀住,以小保特瓶裝水灌水,頭部有掙扎,甚至鄭還自陳,在偵訊中沒有說實話,在刑事組所言不實,因「在刑事組給我做筆錄,警察要我在偵訊中這樣講」,但有關鄭性澤對遭警方刑求及非自主性自白的指控,司法機關並未進一步調查。

實際上,李復甸調閱當時醫院的的醫囑單和看守所的內外傷紀錄表可看出,鄭性澤身體上的受傷情況確有增加,醫院的紀錄指出,被告鄭性澤身體檢視圖顯示僅有左小腿受傷,但之後警方偵訊後再看守的內外傷記錄表卻紀錄傷口除「左腳槍傷貫穿」外,還有「左眼內瘀血,左眼浮腫,左大腿外側瘀青」,並自述「陰莖及左手大拇指曾遭電擊」,另依卷證中偵訊照片可看出,鄭確實在於偵訊時顯示左眼受傷。

監委認為,這些證據均足以認明鄭性澤自被帶離豐原醫院至進入看守所前,「確實遭警方刑求」。亦且監委認為,鄭性澤在受到槍傷就醫後且低血壓,又遭警方刑求,不過一小時後,旋即由檢方偵訊,形同檢警連續疲勞訊問,因此鄭性澤的自白及認罪供述,已欠缺任意性與真實性,違反自白法則,不應做為證據。

另外,李復甸認為檢警偵辦該案的有重大瑕疵在於,檢警均認定,鄭性澤是在羅武雄中彈身亡後,從包廂側面座位快速穿過走道移位到位於中間的羅武雄位置取下羅的槍枝射擊,但實際上,該包廂座位間走道僅38公分,比一般男子平均肩寬40公分還小,走道窄小,根本移動不便,且鄭性澤當時左小腿已中嚴重槍傷,在醫院的記錄顯示,「該名男子在槍擊事故中受傷,他無法行動被發現有嚴重傷害,…,且X光檢查下有髕骨外露」,且依警方卷證中犯罪現場照片審視,在槍擊案現場走道並無拖行血跡。

新事證 槍手羅武雄並非中彈第一時間死亡

李復甸說,以鄭性澤當時受傷情況,根本不可能快速補位取羅的槍擊射擊,且當時羅武雄在之前已交付二把改造手槍給鄭性澤,以當時千鈞一髮之際,鄭實無必要不直接從座位側面拔槍射擊,而是大費周章地移位到羅處取其槍,根本違反犯罪心理及經驗法則,且事後鑑定報告亦顯示,鄭原本由羅交付的二把改造手槍確實均未擊發。另外依鄭性澤向法院陳述及警方偵訊其在場友人筆錄顯示,鄭性澤在羅與蘇槍戰時,從頭到尾都倒在包廂側面座位未起身,和同行友人所述他緊挨著鄭倒在座位上,未感覺鄭起身的供述一致,卻未被檢警採信。

此外,李復甸認為足以提起非常上訴要求再審的原因,在於發現新事證。他調查發現,原確定判決的事實認定基礎是羅武雄在第一時間已先於員警蘇憲丕中彈身亡,但其實從羅武雄的驗屍解剖報告顯示,羅中槍部位是在胸部較偏右側第二肋骨間射入,擦過心包囊腔內上主動脈,貫穿右肺上葉,並未直中心臟,且當時羅身體含有利度卡因和大量酒精,足以影響羅的心臟血管及中樞神經系統,並增加正腎上腺素與多巴胺的轉換和腦丘下部中腦內啡的形成,以增強心臟中槍後的反擊能力,這是法院和當事人所不知,足以動搖原審認定,具有「嶄新性」與「顯然性」要件 ,成為監委認定應建請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並得為其開啟再審的重要依據。

【相關連結】


監察院調查報告 http://goo.gl/BlCtLG

廢死聯盟http://www.taedp.org.tw/

冤獄平反協會 http://www.tafi.org.tw/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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