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MAX案遭監院糾正,NCC回函仍未釋疑

2017-01-2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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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表示,全球一動於101年12月22日申請提升系統建設計畫變更WiMAX2.1之技術規格,NCC分別於102年1月25日、3月8日及4月26日偕同全球一動召開3次討論相關技術規格之討論會議,並決議「WiMAX2.1技術規格除採用IEEE802.16e-2005/TDD外,另新增採用IEEE802.16m-2005/TDD之升級版本,為技術種類變更,且將造成終端設備之用戶(消費者)必須更換所持有之終端設備,否則將無法接取以WiMAX2.1技術所提供之服務」顯示該技術種類變更確已涉及該項服務「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此全球一動均派員參與3次會議討論;顯示並無行政不作為、延宕或昧於技術發展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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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業者:NCC只經過內部開會,並未經國際標準機構

針對NCC的回覆,相關人士表示,判定WiMAX 2.1 非 WiMAX 升級版的根據,僅是通傳會內部開會。沒經過國際標準機構,也未配合行政院其他部會,明顯違反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一章第二條第二款:「無線寬頻接取技術:指符合下列標準組織訂定技術標準之一者:一、國際電信聯合會(ITU)所定之技術標準。二、電機電子工程協會(IEEE)、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或其他國際、區域型組織所定之技術標準。」此外,也違反監察院糾正報告第16頁所稱,:「只要兼顧消費者權益,WiMAX2.1的技術沒有變差,就符合技術中立原則,創設『技術變更』一詞,本身即違反技術中立原則。」再者,工研院參加制訂的WiMAX2.1受IEEE承認, IIEEE 在 102年11月26日公布的並未將 WiMAX2.1 視為非升級版。日本已全面升級 WiMAX 2.1即為明顯案例。

至於NCC說的影響消費者權益,相關人士表示,全球一動自2012年以來已答應給客戶端免費升級。業者提出的照顧條款,被NCC故意忽略、被抹黑超過四年。

此外,監察院也針對NCC審查建設行政作業提出糾正,指NCC「未依法經由委員會決議,不附理由一再檢還,違反明確性原則」,「申請案未完成基地台建設,究『有無正當理由』之關鍵事實,確有爭議,通傳會之審查作業,核有不當。」

NCC回文指出,「且於WBA業務管理規則內,因屬實驗性質,執照期為短期六年,故無變更事業計劃書之法規設計,亦未賦予經營者得變更事業計劃書之權利,以維當時競價規則之公平性。就上述WiMAX技術之實驗性質與WBA業務管理規則之規範內容,業者於投入時即得預見並加以評估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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