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MAX案遭監院糾正,NCC回函仍未釋疑

2017-01-2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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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MAX投資人、失業人自救會前往民進黨中央陳情。(陳明仁攝)

WiMAX投資人、失業人自救會前往民進黨中央陳情。(陳明仁攝)

前年11月WiMAX營運商全球一動,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撤銷營運執照,監察院則於去年11月對NCC提出糾正,理由是「NCC對WiMAX業者申請技術升級案,未依法經由委員會決議,不附理由一再檢還,違反明確性原則。」及「昧於國際通訊傳播技術快速發展及科技匯流之趨勢,延宕2年始明示技術升級應循的途徑」等因素,而有重大違失,因此提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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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監察院要求NCC就全球一動案,2個月內擬具改善意見,NCC日前回函則強調全球一動案處理過程並無行政違失。監察院和NCC兩大機關對該案意見針鋒相對,毫無交集,後續發展仍待觀察。

針對NCC並無行政違失說法,監察院在糾正時曾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憲法第53條明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目的在於維護行政一體,使所有國家之行政事務,除憲法別有規定外,均納入以行政院為金字塔頂端之層級式行政體制掌理,經由層級節制,最終並均歸由位階最高之行政院之指揮監督。」

 監察院:WiMAX為國家重大政策,NCC延宕明示升級途徑,妨礙業者生存

監察院指出: 「按行政一體原則,通傳會雖為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然亦為行政團隊之一環,肩負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定及與其他行政機關協調配合之責。 」

在糾正NCC違反技術中立原則及差別待遇方面,監察院指出,「WiMAX為國家推行之重大產業政策,公私部門挹注投資甚鉅,業者甫於98年12月取得特許執照,99年間國際產業情勢即發生重大變更。然通傳會昧於國際通訊傳播技術快速發展及科技匯流之趨勢,延宕2年始明示技術升級應循的途徑,妨礙業者競爭與生存,衍生涉及違反技術中立原則與差別待遇之重大爭端,明顯失當。」

NCC:WiMAX2.1並非WiMAX1.0升級版,已涉技術變更

NCC表示,WiMAX1.0之無限寬頻接取技術規格,乃採用IEEE802.16e-2005/TDD之技術種類,至於WiMAX2.1之無限寬頻接取技術規格除採用IEEE802.16e-2005/TDD外,另新增採用IEEE802.16m及3GPP TD-LTE等2種無限寬頻接取之技術種類。職此,WiMAX2.1縱為WiMAX Forum訂定之WiMAX技術標本演進版本,但其所新增採用之IEEE802.16m及3GPP TD-LTE等兩種無線寬頻接取技術種類並非IEEE802.16e-2005/TDD之「升級」版本,WiMAX2.1既已涉及新增802.16m及TD-LTE等兩種技術總類,即屬技術種類之變更。

NCC表示,全球一動於101年12月22日申請提升系統建設計畫變更WiMAX2.1之技術規格,NCC分別於102年1月25日、3月8日及4月26日偕同全球一動召開3次討論相關技術規格之討論會議,並決議「WiMAX2.1技術規格除採用IEEE802.16e-2005/TDD外,另新增採用IEEE802.16m-2005/TDD之升級版本,為技術種類變更,且將造成終端設備之用戶(消費者)必須更換所持有之終端設備,否則將無法接取以WiMAX2.1技術所提供之服務」顯示該技術種類變更確已涉及該項服務「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此全球一動均派員參與3次會議討論;顯示並無行政不作為、延宕或昧於技術發展之事情。

相關業者:NCC只經過內部開會,並未經國際標準機構

針對NCC的回覆,相關人士表示,判定WiMAX 2.1 非 WiMAX 升級版的根據,僅是通傳會內部開會。沒經過國際標準機構,也未配合行政院其他部會,明顯違反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一章第二條第二款:「無線寬頻接取技術:指符合下列標準組織訂定技術標準之一者:一、國際電信聯合會(ITU)所定之技術標準。二、電機電子工程協會(IEEE)、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或其他國際、區域型組織所定之技術標準。」此外,也違反監察院糾正報告第16頁所稱,:「只要兼顧消費者權益,WiMAX2.1的技術沒有變差,就符合技術中立原則,創設『技術變更』一詞,本身即違反技術中立原則。」再者,工研院參加制訂的WiMAX2.1受IEEE承認, IIEEE 在 102年11月26日公布的並未將 WiMAX2.1 視為非升級版。日本已全面升級 WiMAX 2.1即為明顯案例。

至於NCC說的影響消費者權益,相關人士表示,全球一動自2012年以來已答應給客戶端免費升級。業者提出的照顧條款,被NCC故意忽略、被抹黑超過四年。

此外,監察院也針對NCC審查建設行政作業提出糾正,指NCC「未依法經由委員會決議,不附理由一再檢還,違反明確性原則」,「申請案未完成基地台建設,究『有無正當理由』之關鍵事實,確有爭議,通傳會之審查作業,核有不當。」

NCC回文指出,「且於WBA業務管理規則內,因屬實驗性質,執照期為短期六年,故無變更事業計劃書之法規設計,亦未賦予經營者得變更事業計劃書之權利,以維當時競價規則之公平性。就上述WiMAX技術之實驗性質與WBA業務管理規則之規範內容,業者於投入時即得預見並加以評估相關風險。」

NCC失職延誤批准業者申請

相關人士表示,業務管理規則內所說實驗性質,指的是技術非執照, 所以立法院釋照公聽會說明: 「無線寬頻技術尚在演進中,採較寬鬆門檻… 。」 NCC掩飾六年期之後有延照六年及十年條款。

相關人士指出,NCC失職延誤批准業者申請,全球一動多次申請超過2500基地站之進口:在101年10月30日完成1001站建設,提前16個月完成行政院協調的70%覆蓋率。101年12月22日 以建設計畫書申購至1769站,NCC不批,到 104年1月7日 才在行政院訴願成立後批准,費時35個月,期間無法建設。104年8月4日 續向NCC申請向國內供應商申購1750座基地站。NCC先准後廢,全球一動向行政院訴願勝訴。

監察院糾正文也指出,NCC不當限縮委員之職權行使, 核有重大違失。監院指出,「政務委員張進福應業者要求,於101年2月21日邀集通傳會召開會議,討論如何協助業者改善營運困境,該次會議結論 有:通傳會認為70%電波涵蓋率是轉換LTE技術門檻,當業者達成70%電波涵蓋率之後,如擬將WiMAX轉換成LTE,將秉持技術中立原則,由業者自行決定。」

但NCC此次並未答覆為何未採信張進福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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