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迴響:漸有共識之後,請讓議題往前走

2016-12-22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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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0-「讓生命不再逝去  為婚姻平權站出來」音樂會。婚姻平權的落實能實現「認同者相互接納;不認同者彼此尊重」的民主價值。(圖/陳明仁 文/范靜德)

20161210-「讓生命不再逝去 為婚姻平權站出來」音樂會。婚姻平權的落實能實現「認同者相互接納;不認同者彼此尊重」的民主價值。(圖/陳明仁 文/范靜德)

日前拜讀陳技宏先生之「婚姻平權應先立專法實踐,但同性伴侶不宜收養子女」,內心憂喜參半。憂的是花了這麼多時間論述,議題實該有所前進,而非反覆重播舊論點。喜的是經過討論、辯證後,雙方開始有所交集。以下試就雙方異同之處,略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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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與社會

陳先生開宗明義便以憲法第七條定調:『「婚姻平權」的概念受憲法保障自然是不言可諭』,這一點雙方開始取得共識。

但隨後又以「傳統」為由主張立專法,並認為如此同志才能被理解,而融入社會。其實,「一夫一妻」直到1985年才真正落實,更別說1930年前還允許一夫多妻。由此可見,文中所謂的「傳統」是因為論述需要被節錄出來的歷史片段。

此外,透過立法讓一夫一妻取代一夫多妻的「傳統」,說明法律具有「引導作用」。婚姻平權也唯有落實法律平等權,讓雙方正視彼此存在,才能開啟真正的對話,最終無論主動或被動,實現「認同者相互接納;不認同者彼此尊重」的民主價值。

而且,在法律未以「生育」作為婚姻先決要件的前提下,「一夫一妻」具有一個重要功能:透過「一對一」之間平等的權利、義務關係,達到穩定社會的目的。就這一點,同性婚姻符合一樣的期待,因此,在現行婚姻制度中納入同婚家庭,並非取代而是一個「擴大」的概念,讓家庭這把保護傘涵蓋更多相愛的人。

二、影響層面最小化

針對「盡力讓修法影響的層面最小化」這一點,雙方再次取得共識。

這也是為什麼尤美女立委的版本,應該被全力支持的最大理由。因為連司法院都「敬表贊同」,這個版本只動五條,影響範圍最小,時間最短。至於,該文所提「需要修正的相關法律條文就有356條之多」,乃其他提案可能會產生的狀況。

婚姻平權修正民法,尤美女委員版
婚姻平權修正民法,尤美女委員版

至於專法,光是從法學資料庫檢索,就有四千多條涉及「配偶」要動,層面較諸修民法更大,時間上也勢必拖得更久,日後耗費司法資源再作解釋的情況更多。依照雙方的共識,這是最應該排除的立法方向。

再者,以「原住民身份法」等等試圖解釋專法沒有歧視的說法,已經辯證多次。這些專法都是在基本人權獲得保障後,衡量有額外照顧的實需,往上增加福利。簡單說,老闆看你瘦弱,在麵裡加一顆滷蛋的概念。而婚姻平權只希望跟其他人有一樣的麵就滿足了,不奢望滷蛋。

三、性別取向

分析同性戀是先天決定還是後天影響的文章不勝枚舉,這裡不再贅述。單試問,一位變性男性與一位天然女性,甚或,一位變性男性與一位變性女性,能否結婚?以目前台灣的法律,答案是肯定的。

也就是說,法律並沒有因為當事人的性向後天轉變而加以限制婚配。因此,針對婚姻平權的議題,必須小心別讓先天、後天成了模糊焦點的煙霧彈。

同樣,被同婚家庭收養會變成同性戀這類沒有根據的假設,也是舊調重彈。只要換個角度思考,男同志也好、女同志也好,不都是在異性戀家庭生養長大,甚至,外在環境還都以異性戀為主流,何以沒有被影響成異性戀呢?

綜上兩點,天生性向因為外環境影響而轉變的機率極小,而且,無論探索的過程多久、多艱辛,只要當事人確認了自己的性取向,法律都該給予一視同仁的保障。

四、下一代的幸福

文章中以「哪怕只有1%的可能性會造成他們在成長過程中心理或具體行為上的壓力或偏差,我們都不應該去冒這個險。」來立論同婚家庭不宜收養子女。然而,以同樣標準檢視異性戀的生育或收養,就能完全排除這個擔憂嗎?

如若不能,那麼以兩套標準「嚴以待人、寬以律己」,正是妨礙實質對話與相互了解的主因,豈可不慎!

20161029-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針對同志遊行及同婚與收養議題表達看法及呼籲.(陳明仁攝)
20161029-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針對同志遊行及同婚與收養議題表達看法及呼籲。護家盟表示,同志遊行表面上在維護平等權,實則為「同志文化與性解放意識形態」的散播。(陳明仁攝)

走近現實點看,以台灣目前嚴格的收養制度,以及異性戀家庭絕大多數先自然、再人工,都不成功才考慮收養,光2010年到2014年登記收養人數就少了一半。

與其讓這些孩子苦苦等不到人來關愛,何不讓專業的社工、兒童代理人與法官,就事實觀察、認定,這些孩子是不是適合,在不一樣的家庭裡被一樣的疼愛。

暫且抽離爭議,相信讀者不難判斷,同一個孩子,在收容單位待到不得不離開,與進入一個家庭受到「一般」教養關愛,對於整體社會而言,何者更有益處。

最後,「下一代」這個字彙其實也包含了青少年同志,甚至兒童同志。對他們而言,婚姻有點遠,生活中的迷惘與排擠才是真的壓力。唯有透過平等的法律制度,才能讓每一個孩子受到公平的待遇,無論異性戀或同性戀。

本來,透過法律促進下一代的幸福,應該是雙方第三次達成共識。除非,該文中想保護的下一代,並不包括這些將來長大之後是同性戀的孩子。

結論

不可否認,婚姻平權引起相當廣泛的討論,投入這麼多社會成本,自然希望能夠有所正向收穫,而這有賴雙方能否達成有效的對話。

作者在結論中提出憲法23條,希望藉以立論另訂專法、排除收養。然而,法條所涉及的利益、秩序都以「公共」為前提。這樣的寫法很可能產生暗示或誤解為:「同性戀會妨礙他人自由、造成緊急危難、破壞社會秩序、減損公共利益,因此,不受法律平等保障。」這類錯誤引導,正是婚姻平權想要破除的隱形屏障。

畢竟,那不但障礙了彼此認識的機會,障礙了雙方對話的信任感,更障礙了社會接納性向不同,但一樣在這塊土地上認真生活,一樣為這塊土地辛苦打拼的人,咱台灣人。

期待對話產生交集,持續將議題往前推進,讓疑慮獲得釐清,讓社會早日沈澱。

*作者為自由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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