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瑜豪宅案》13戶13億元貸款未經董事會討論 台肥恐涉刑責 農委會移送檢調偵辦

2019-12-02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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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台肥公股董事陳駿季2日針對台肥公司「R5無雙—日升月恆」預售屋貸款案,移請台北地檢署調查偵辦,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20191202-台肥公股董事陳駿季2日針對台肥公司「R5無雙—日升月恆」預售屋貸款案,移請台北地檢署調查偵辦,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農委會今(3)日針對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韓國瑜涉入之台肥「日升月恆」貸款案,大動作召開記者會,農委會針對上週台肥呈報之調查報告,針對台肥公司當初在2014、2015年間,提供韓國瑜在內13戶買方之13億元20年貸款,農委會方面認為,台肥前董事長李復興未依照《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未經董事會決議,逕行透過內部簽呈提供貸款,有重大違失,貸款核決過程雖有總經理核章,但與簽稿配合表裡面的印章是不同的章,「有很大偽造文書的嫌疑」,因此將全案移送地檢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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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肥上週一(25日)召開董事會,針對台肥「日升月恆」貸款案進行專案報告,由於董事會後農委會發佈之新聞稿,對於台肥在該案提供預售屋買方之貸款,是否違反相關法令,均含糊其詞,僅表示後續將交由證交所進一步釐清,上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民進黨立委對農委會頗為不滿,要求農委會盡快就該案完成調查報告。

擔任台肥董事之農委會副主委陳駿季,今天親自召開記者會,陳駿季表示,由於台肥日升月恆案,經媒體媒體披露後,立法院對該案子要求農委會積極瞭解,上週一台肥召開董事會,針對調查報告進行說明,隔(26)日台肥將調查報告函送農委會,農委會經過內部檢視,發現過程中有些疑義。陳強調,農委會的立場是所有案子尊重台肥執行,但執行過程,必須對外符合法律規範,對內要完成應有程序。

台肥董事陳駿季:台肥日升月恆貸款案,有6項缺失

陳駿季表示,台肥日升月恆貸款案,有6項缺失。第一,台肥決議貸款予買方之決策過程,最初僅由承辦人員詢問金管會,並非以台肥公司名義向金管會正式詢問,即逕行認定對預售屋買方之分期付款,並未違反《公司法》第15條規定。

第二,全案之主要爭議,係起始點是央行對豪宅信用管制後,台肥預售屋購屋案,是否屬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之「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項,陳駿季表示,《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不可歸責於買方、不可歸責於賣方,以及不可歸責於雙方等三種違約情形,台肥承辦人員雖然當時曾向內政部詢問,央行打房之政令變更,是否符合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但農委會檢視內政部規定發現,內政部並沒有明確說明,上述之政令變更,應該適用有不可歸責於買方、不可歸責於賣方,或不可歸責於雙方,「台肥並沒有進一步詢問內政部,就直接認定政令變更係可歸責於台肥」

第三,當預售屋買賣契約之違約,歸責於賣方,台肥內部程序經過多次協商,農委會發現,台肥針對預售屋買方增貸之貸款,從增加1年、1到2年、到增加10年、20年之情形,但「最關鍵的10年到20年貸款,卻是由先前完全沒有經手相關業務的員工經手。」

「貸款由前董事長李復興決行,未經董事會」

第四,台肥案總共有13億分期付款款項,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上市公司超過5000萬元之資金貸與,就應該呈報董事會討論,但「日升月恆」案卻未經董事會討論,而由台肥前董事長(李復興)決行,提供預售屋買方10年、20年的增貸,「這樣轉折、這麼大金額未經董事會討論,違反證交法對內控規定。」

第五,台肥日升月恆貸款案,最重要關鍵的「10年變20年貸款」的核決過程,雖然有總經理核章,但是與簽稿配合表裡面的印章,是不同的印章,「有很大偽造文書的嫌疑」

第六,建商針對預售屋分期付款之內部帳戶管理,在會計上是以「應收款」處理,然而,台肥對預售戶開立之發票,卻是銀行貸款與土地款,與內部會計帳務並不一致,與也與公開發行公司相關規範不一致。

陳駿季表示,針對台肥貸款缺失,由於農委會並無調查權,因此今日記者會後將移請地檢署,並請金管會內政部協助相關行政調查。

對於媒體詢問,韓國瑜在「日升月恆」案之增貸金額,是否在13戶10年到20年之貸款,陳駿季表示,農委會關切的重點,在於台肥公司核決過程,是否合法,貸款給客戶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與背書保證規定》,「我們不會針對個案進一步了解。」

陳駿季表示,台肥日升月恆案,全案一共有近70戶受到央行豪宅信用管制之政令變更影響,由於每一個預售戶之財力不同,每一戶之貸款,可能因為財力有所差異,但是大原則是不會變的,這個資金是可以貸出去的,「有些一年增貸就夠,有些需要一年或二年,10年到20年貸款部分,一開始協商一共有32戶,,最後大約有13戶核貸。」

至於農委會是否將針對李復興等前台肥主管究責?陳駿季表示,「這是假設性問題」,他如果有違背《公司法》第15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與背書保證準則》第三條,金管會會有相關糾正動作,成立之後才有後續行為,整個內控準則,每個公開發行公司,都必須依據金管會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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