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金財觀點:中國農村基層民主能否遏制腐敗?

2016-11-07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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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方政府為政治或經濟利益,在物權法之下,以「提供良好公共建設」為由,土地徵收案件層出不窮。(取自維基百科)

中國地方政府為政治或經濟利益,在物權法之下,以「提供良好公共建設」為由,土地徵收案件層出不窮。(取自維基百科)

中國社會正處於轉型期,爆發的農民集體抗爭行動逐漸增加,其發生頻率、參與人數、規模均呈現不斷成長趨勢,暴力傾向日趨明顯。尤其以土地徵用造成的社會衝突最為突顯,土地徵收利益涉及到開發商、地方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村幹部、農民間的利益分配。幾乎土地違法事件的主體,約八成是地方政府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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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坎村事件,2011年發生在中國廣東省陸豐市烏坎村,為人民、媒體與地方政府對抗土地變賣一事。(取自維基百科)
烏坎村事件,2011年發生在中國廣東省陸豐市烏坎村,為人民、媒體與地方政府對抗土地變賣一事。(取自維基百科)

從土地徵收出讓所獲利益的分配來看,更是突顯了利益分配的不對稱。其中開發商與地方政府通常是獲利最多的主體,農民獲得土地出讓金幾乎是比例最少的,至於農村幹部則有爆發尋租及貪腐行為之可能動機。這顯示農村土地徵收尚難擺脫政商勾結的厄運,權錢交易及權力與資本交換,從而盤剝農民的土地利益。

最近大陸廣東省烏坎事件再度爆發,引起國際社會關注與熱議。2011年烏坎事件和平解決、直選村幹部、承諾被徵收土地退還村集體所有,堪稱為村民自治的典範學習模式。2016年烏坎事件再起蔓延,逮捕當初率領村民維權抗爭者領袖、後任村民委員會主任的林祖戀。廣東當局前後兩次處理烏坎事件的地方政府行為,從「溫和」轉成「強制」,頗受爭論。

相較於2011年地方政府處理烏坎事件儘速和平落幕,2016年則是採取疾風暴雨式壓制性舉措。6月中旬後起幾近三個月,數千名烏坎村民發起大規模的示威遊行活動,高舉橫幅:「還我土地、還我書記」,聲援被抓的村委會主任林祖戀。9月8日林祖戀被判刑,隨即13名村民以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罪名被捕。廣東地方當局派出大批防暴警察封鎖烏坎及入村展開抓捕行動,導致發生流血衝突事件。

回顧2011年烏坎事件爆發,廣東地方政府對公眾維權抗爭的處置策略顯得相當理性、溫和與自制,傾向採取「疏導模式」而非「壓制模式」,備受國際社會所肯定。這些溫和措施包括:首先是改變事件定性:雖從一開始即認定事件為境外勢力介入,採取「標籤化」及「敵對化」策略處理措施,但最後重新界定事件純屬人民內部矛盾「利益紛爭」問題,而非敵我矛盾。

其次是強化地方治理:承認村民自我組織得臨時代表理事會合法性地位,並承諾進行數十年來未曾進行農村基層民主選舉,推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及民主決策,給予農民村民自治權力。復次是立場先硬後軟:採取理性溫和自我克制行為,緩解公眾集體反抗情緒,有效降低衝突程度,並承諾嚴懲地方官員及協助土地退還村集體所有。

再者是妥善運用公安:從強力壓制改變為柔性疏導,避免警察與公眾間暴力流血衝突進一步惡化;最後為規範網絡傳媒:從壓制媒體報導,指控境外媒體煽動及宣傳,轉變為適度開放與管理。

觀察2016年廣東地方當局做法,則是採取嚴厲而非溫和手段,其處置措施有待商榷 ,例如陸豐政府藉舉行記者會,播放維權領袖林祖戀承認收賄的「認罪」影片;地方官員指控香港媒體在烏坎村進行煽動;監控農民對外通訊,傳喚轉發消息者;甚至對烏坎村進行斷水、斷電及斷糧等強制作為;阻礙律師與林祖戀會面等等。這些地方政府行為過於強制性,往往激化農民的維權抗爭行動。

由於村委會主任、當地維權領袖林祖戀被栽贓貪汙,中國廣東省陸豐市烏坎村日前爆發抗爭。(經濟學人)
由於村委會主任、當地維權領袖林祖戀被栽贓貪汙,中國廣東省陸豐市烏坎村日前爆發抗爭。(經濟學人)

總言之,地方政府在烏坎土地徵收事件中的角色值得商榷:首先是角色衝突問題,裁判兼球員無法扮演公正的利益仲裁協調角色。其次是司法機關欠缺獨立性 ,行政化及地方化傾向,無法遏制地方政府對土地財產權盤剝。最後是地方人大在土地徵收過程中,欠缺民意表達利益管道機制。這顯示政府角色的錯亂越位 ,欠缺合理合法利益表達機制,導致大規模維權行動產生。

烏坎村土地徵收引發農民維權抗爭事件與村民自治選舉的弊端,顯現出中國國家與社會關係的非規範化與緊張衝突。中共黨國試圖透過基層民主選舉,以監督村幹部治理行為,及防止地方幹部腐敗行為,並提升地方治理品質與績效。可以說,這是中共黨國向農民讓渡政治參與權,而換取農民向地方政府繳稅的義務履行。

然而,民主選舉下的村委會主任依然滋生尋租行為,無法跳脫貪腐誘惑陷阱。當初以土地維權起家的維權人士一旦登上村幹部行列,亦難以跳脫尋租的利益網絡,最終深陷貪腐泥淖之中,難以自拔。如此顯見,中國農村基層民主及村民自治制度發展尚待完善,徒有基層民主選舉,還尚須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及民主管理的完整配套改革,始能有效遏制幹部貪腐行為。

*作者為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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