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論黨產處理條例之適法性

2016-10-03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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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委員會強制凍結國民黨產有適法性的爭議。(不當黨產委員會主委顧立雄/甘岱民攝)

不當黨產委員會強制凍結國民黨產有適法性的爭議。(不當黨產委員會主委顧立雄/甘岱民攝)

黨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公布拖行,本條例實際上係針對處理國民黨黨產而設立,全文34條,細看之下諸多違憲之處,約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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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民黨為依法登記之社團法人,其黨員有數十萬人,在王金平黨權訴訟事件,其事務管轄為普通法院,所謂法人謂非自然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之主體,除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者與自然人同,這是民法所規定的,故有關黨產之處理屬私權,應依民法之規定由民事法院進行審判,定其產權之歸屬。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有關私權之爭執不屬行政裁決程序範圍,本條例屬行政行為,無權干涉私權之爭執。依憲法之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之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公務員之懲戒。本條例設黨產處理委員會隸屬行政院,有關黨產之處理由黨產處理委員會一手包辦,行政凌駕司法,除專制之政權外,無論五權分治或三權分立之體制從無先例。

二、顧立雄稱要使國民黨之黨產歸「零」,先射箭再畫靶以認定國民黨全部之財產都是不當取得,既然如此何必調查,宣布全部黨產充公不是更省事嗎!明末有個東廠魏忠賢,專為排除異己,非常可怕!

三、本條例第六條:經本會認定為不當黨產,應命政黨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越俎代庖,權力之大實在難以想像!如果係接收日產,原所有權人為日本政府,那就要還給日本政府嗎?民國34年日本投降,蔣介石派何應欽將軍來台接收日產,那時黨國不分,這筆帳怎麼算顧主委要說清楚。國有財產其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構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取得之財產及登記應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怎麼可以以命令轉移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民國34年至今已七十多年,人已作古了怎麼登記?)。至於其他自治團體如何能取得奪取之財產不是黨產委員會可以決定。

四、國民黨依票據法規定簽發10張支票9張被凍結,執票人領不到錢,一般而言退票理由有2,即無存款或存款不足及銀行帳戶於一定金額範圍內被假扣押或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發禁止並轉付命令外,行政機關無權發禁止處分命令,除非是洗錢贓款。委員會命帳戶可以存、不能領,像吃角子老虎,銀行照辦說依法行政。本條例依憲法第171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1侵犯司法權、2憲法15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3限制人民依憲法第16條規定訴訟權利)。

五、本條例雖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國民黨認為違憲欲聲請釋憲,惟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款需有三分之一以上立委聲請,國民黨不足法定人數而無法提起;依同條第二款國民黨可以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之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疑義者,聲請釋憲,現所簽發之9張支票既被凍結,似可以此為理由,以XX銀行及黨產處理委員會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確認「對XX銀行所設立之帳戶有依法行使權利存在」之訴,料法院會爰用該條例之規定駁回,待駁回判決確定後即可以以國民黨名義以上述違憲之理由聲請大法官宣告黨產處理條例違背憲法規定無效。

*作者為高雄地方法院公證人退休/高雄地區公證人公會第一屆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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