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峻一觀點:因為他是魏應充 所以抄家也沒關係?

2016-09-0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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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二審迄今,魏應充財產還在扣押中。(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頂新案二審迄今,魏應充財產還在扣押中。(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2014年因沸沸揚揚的油品事件,魏應充的公司、住家遭檢調大舉搜索,其名下的豪宅、不動產、股票、現金、存款一概經檢方扣押,社會大眾無不額手稱慶,日前魏應充就該扣押提起抗告,請求法院發還部分遭扣押的財產,智財法院8月30日作出了駁回的裁定。筆者好奇研究了一下,卻發現智財法院駁回的理由不僅無理,更可能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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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犯罪所得」名義扣押魏應充財產   依法無據猶如「違法扣押」

首先,扣押的類型略可分為兩類:一是扣押證明犯罪的證據,目的在確保將來在審判中追訴被告的犯行;另一個是保全將來判決確定後得沒收的物品,包括:犯罪過程中使用的工具、犯罪所得。因此檢察官如果要扣押被告的財產,必須被扣押的財產符合上述任一種類型的法定要件。當初檢察官在偵查中扣押魏應充的不動產、存款、股票等財產,明顯不是魏應充從事犯罪的工具,亦非詐欺消費者的證據,因此僅有可能以「犯罪所得」的名義予以扣押。

但要認定該案之犯罪所得,必須要先確定檢察官起訴的犯罪行為為何,而依該案一審判決的內容可知(台北地院103年金重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檢察官起訴魏應充的行為是「指示頂新公司向大統公司買攙偽的橄欖油及葡萄籽油,用以生產味全公司委託頂新公司代工的橄欖油、葡萄籽油、調和油產品,並銷售給不知情的消費者」,從這樣的犯罪事實來看,本件的犯罪所得至多為「味全公司因販售這些油品取得之貨款」,所以檢察官如果要以犯罪所得為由扣押被告的財產,即必須以該部分的得款為限,否則即構成違法扣押。

違法一:魏應充並非油品銷貨價款的取得人

扣押合法與否,首先應審酌扣押的對象是否為「正確的人」,也就是扣押的對象必須是實際取得犯罪所得的人,但在這個案件裡面,檢察官認定的犯罪所得既然是味全公司銷售攙偽油品獲得之銷貨得款,則所有的犯罪所得應該都是由味全公司取得的,因此檢察官如果要以犯罪所得為理由扣押被告的資產,扣押的對象應該是味全公司啊,怎麼會是魏應充本人呢?因此檢察官扣押魏應充的資產明顯有違法之處。

違法二:檢方認定的銷貨金額僅約1億5千萬,但魏應充遭扣押的財產卻遠超過此數額

其次,扣押的範圍不能逾越「正確的金額」。如前面提到的,預先扣押犯罪所得的目的是確保將來判決被告有罪且要沒收因犯罪獲取的不正當利益時,避免犯罪人在判決確定前預先脫產,才先將被告的財產先行扣押,所以預先扣押的財產金額就應該要以將來可能沒收的金額為限,畢竟超額扣押的部份以後也不能沒收,當然也就沒有先行扣押的正當性存在。而在本案中,檢察官整理出來味全公司的銷貨所得為1億5,402萬5,365元,故縱使要扣押魏應充的個人財產也必須以這個金額為限,這也是最高法院向來的見解。然而檢察官在偵查中鋪天蓋地的扣押了魏應充個人的眾多房地產(其中包括帝寶三戶)、所有名下銀行存款、股票等,其中光帝寶一戶保守估計就3億以上,遠遠超過檢察官起訴的1億5,402萬5,365元,其超額扣押的的違法情形,顯而易見。

智財法院以扭曲法律作為順應民情的代價?

針對檢方違法的超額扣押,魏應充先前向法院提起了發還超額部分的聲請,智財法院駁回的理由主要有三:1. 因犯罪期間長達6年,犯罪所得是不是只有起訴書及一審判決認定的這個數額,仍有待釐清。2. 販售涉案油脂之所得究竟是由味全公司、頂新公司、正義公司、或被告魏應充所得,數額是不是只有這樣,法院現階段無從判斷。3. 現金、股票等容易處分,如果發還給魏應充,很可能被他在判決確定前處分完畢,因此不能發還。

從裁定理由來看,筆者認為頗為薄弱,且與向來最高法院的見解相左。以第一點來說,本案自檢方發動偵查、起訴、一審法院判決至今已經二年多,且依一審法官認定的犯罪事實,犯罪所得至多就是味全公司銷售涉案油品的銷貨所得,此數字很容易的可以從銷售記錄算出,而檢察官於偵查中早就搜索了味全公司,扣押所有過去銷售涉案油品的銷貨資料,從中算出來的銷貨收入就僅有約1億5千萬,此數字也經過一審法院認可。況且魏應充被扣押的資產中,光一戶帝寶粗估就3億以上了,高過一審法院認定的數字2倍以上,縱使一審判決確實有少算,多讓法院扣1.5億應該綽綽有餘了。

如果可能有更高的數字,我們應探究的是檢察官未善盡舉證責任、一審法院也未認真審理,二審檢察官更沒有在起訴時更新數額。如今智財法院的裁定,顯然有依猜測就認定高額金額之嫌。

都二審了   卻還無法確定犯罪所得金額與流向?

第二點就更有問題了,智財法院說無法確定犯罪所得是由頂新、味全、正義還是魏應充所得,所以現在無法發還,但縱使我們假設消費者購買涉案油品支出的錢全部都落到魏應充個人的口袋,總共也只有約1億5千萬阿,若頂新、味全、正義公司也有取得犯罪所得,只會讓魏應充分得的數額更少而已,因此怎麼會以現階段無法確定各家公司取得的犯罪數額而認為超額的扣押不能發還呢?

被告可惡就抄家?那我們還需要法院嗎?

第三,在法治社會裡,一個人就算再可惡,在刑事責任上法律也只能剝奪他因犯罪行為取得之利益,就被告其他合法的固有財產是不能沒收的,若能任意的對被告「抄家」,將使我們的社會退化到過往的專制時代。因此,既然魏應充被扣押的資產已足夠擔保「可能的」、「最多的」犯罪所得,則其他部分本為其合法取得之財產,本得自由使用、處分而不受法律的干涉,又怎麼會因為魏應充可能把這部份的資產處分掉、無法擔保將來的沒收執行而不准發還?智財法院的邏輯顯然是很奇怪的。

因為他是魏應充,所以法院不想、也不敢把他的財產發還?

其實,如果把本案被告的名字遮掉,類似的超額扣押案件,法院審酌檢察官起訴的犯罪所得金額、現有資料後如認超額情形確實存在,均會依法准予將超額部分的財產予以發還,然而本案超額扣押的情形如此明顯,法官卻一反常態不准解除,理由除了「因為你是魏應充,我不想,也不敢把財產還給你」之外,筆者實在想不到別的理由了。

在法治社會了,人民可以信任的,就是我們的政府、法院會依照法律規定來對待人民,且不因身分、地位、種族、階級而有不同標準,但這個案件的結果卻顯示法律的標準碰到特定的被告時卻轉了彎。魏應充如果真的涉嫌犯罪,那等判決定讞後,依法自將處以刑責並將所得財產沒收,實無以為順應民情而以扭曲法律為代價對他進行「抄家式」的扣押,試想:如果像魏應充這種身分地位的人都會遭到法院不平等的對待,那我們市井小民又要如何期待法院將來會公正的對待我們呢?若社會默許法院得選擇性地適用法律,將使社會回歸「人治」,而離法治社會遠去。

*作者為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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