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峻一觀點:因為他是魏應充 所以抄家也沒關係?

2016-09-0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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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二審迄今,魏應充財產還在扣押中。(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頂新案二審迄今,魏應充財產還在扣押中。(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2014年因沸沸揚揚的油品事件,魏應充的公司、住家遭檢調大舉搜索,其名下的豪宅、不動產、股票、現金、存款一概經檢方扣押,社會大眾無不額手稱慶,日前魏應充就該扣押提起抗告,請求法院發還部分遭扣押的財產,智財法院8月30日作出了駁回的裁定。筆者好奇研究了一下,卻發現智財法院駁回的理由不僅無理,更可能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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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犯罪所得」名義扣押魏應充財產   依法無據猶如「違法扣押」

首先,扣押的類型略可分為兩類:一是扣押證明犯罪的證據,目的在確保將來在審判中追訴被告的犯行;另一個是保全將來判決確定後得沒收的物品,包括:犯罪過程中使用的工具、犯罪所得。因此檢察官如果要扣押被告的財產,必須被扣押的財產符合上述任一種類型的法定要件。當初檢察官在偵查中扣押魏應充的不動產、存款、股票等財產,明顯不是魏應充從事犯罪的工具,亦非詐欺消費者的證據,因此僅有可能以「犯罪所得」的名義予以扣押。

但要認定該案之犯罪所得,必須要先確定檢察官起訴的犯罪行為為何,而依該案一審判決的內容可知(台北地院103年金重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檢察官起訴魏應充的行為是「指示頂新公司向大統公司買攙偽的橄欖油及葡萄籽油,用以生產味全公司委託頂新公司代工的橄欖油、葡萄籽油、調和油產品,並銷售給不知情的消費者」,從這樣的犯罪事實來看,本件的犯罪所得至多為「味全公司因販售這些油品取得之貨款」,所以檢察官如果要以犯罪所得為由扣押被告的財產,即必須以該部分的得款為限,否則即構成違法扣押。

違法一:魏應充並非油品銷貨價款的取得人

扣押合法與否,首先應審酌扣押的對象是否為「正確的人」,也就是扣押的對象必須是實際取得犯罪所得的人,但在這個案件裡面,檢察官認定的犯罪所得既然是味全公司銷售攙偽油品獲得之銷貨得款,則所有的犯罪所得應該都是由味全公司取得的,因此檢察官如果要以犯罪所得為理由扣押被告的資產,扣押的對象應該是味全公司啊,怎麼會是魏應充本人呢?因此檢察官扣押魏應充的資產明顯有違法之處。

違法二:檢方認定的銷貨金額僅約1億5千萬,但魏應充遭扣押的財產卻遠超過此數額

其次,扣押的範圍不能逾越「正確的金額」。如前面提到的,預先扣押犯罪所得的目的是確保將來判決被告有罪且要沒收因犯罪獲取的不正當利益時,避免犯罪人在判決確定前預先脫產,才先將被告的財產先行扣押,所以預先扣押的財產金額就應該要以將來可能沒收的金額為限,畢竟超額扣押的部份以後也不能沒收,當然也就沒有先行扣押的正當性存在。而在本案中,檢察官整理出來味全公司的銷貨所得為1億5,402萬5,365元,故縱使要扣押魏應充的個人財產也必須以這個金額為限,這也是最高法院向來的見解。然而檢察官在偵查中鋪天蓋地的扣押了魏應充個人的眾多房地產(其中包括帝寶三戶)、所有名下銀行存款、股票等,其中光帝寶一戶保守估計就3億以上,遠遠超過檢察官起訴的1億5,402萬5,365元,其超額扣押的的違法情形,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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