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捷延宕7年 監察院:何煖軒有行政責任

2016-08-09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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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林雅鋒、仉桂美、劉德勳調查「桃園機場捷運自政府收回自辦之後,因工程轉包、系統整合、機電建置、合約爭議、糾紛解決方式等問題,工期一再拖延,迄今仍無法通車」案,認為交通部前政務次長、現任華航董事長何煖軒,應負行政違失責任。(資料照,顏麟宇攝)

監察委員林雅鋒、仉桂美、劉德勳調查「桃園機場捷運自政府收回自辦之後,因工程轉包、系統整合、機電建置、合約爭議、糾紛解決方式等問題,工期一再拖延,迄今仍無法通車」案,認為交通部前政務次長、現任華航董事長何煖軒,應負行政違失責任。(資料照,顏麟宇攝)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今(9)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仉桂美、劉德勳調查「桃園機場捷運自政府收回自辦之後,因工程轉包、系統整合、機電建置、合約爭議、糾紛解決方式等問題,工期一再拖延,迄今仍無法通車」案,糾正交通部、高鐵局,並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參考改進。高鐵局前局長、交通部前政務次長何煖軒、高鐵局前局長吳福祥、龎家驊、朱旭、胡湘麟,應負行政違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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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煖軒、吳福祥、龎家驊等3人的行政違失責任,監察院認為適用新修正的《公務員懲戒法》,其等之行為應適用之懲戒權及懲處權行使權時效應為10年,故其等之行為已罹於時效而不予究責,爰函請交通部查處高鐵局局長胡湘麟、前局長朱旭之行政違失責任。

調查報告指出機場捷運計畫之缺失如下:

一、高鐵局受交通部指定主辦機場捷運計畫,明知其本身欠缺捷運施工經驗,而該計畫之營運需求複雜,路線兼具長陡坡及小轉彎半徑,營運速度要求高,核心機電系統之穩定性、安全性標準較一般捷運系統為高,卻未汲取國內興建捷運系統之經驗,及時引進臺北捷運建設所累積之人才及制度規章,誤認由總顧問聘用國外專家即可解決營運及技術問題,顯失謹慎,核有重大疏失。(何煖軒部份)

二、高鐵局未經專業考量,亦未參考國內其他捷運工程之興建經驗均高於5年,為彌補長生案解約所導致之延宕及民意失望,逕規劃5年的興建時程,過度壓縮招標作業及興建期程,顯有重大違失。(何煖軒部份)

三、交通部及高鐵局主辦機場捷運計畫建設總經費達新臺幣(下同)1,138.5億元,原訂98年1月通車營運,至今已延宕逾7年,通車日期一延再延,6度跳票,自99年12月、102年6月、102年10月、104年底、至105年3月,甚而不再訂定通車日期,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及全民利益,顯有重大違失。(何煖軒及其後歷任高鐵局局長部份)

四、高鐵局辦理機場捷運計畫總顧問及機電統包工程(ME01標)監造等勞務採購案,中興工程以33.16億元得標,卻於服務項目中未能妥適審酌捷運興建實務所需期程,復因土建發包之進度遲延,以致延宕機電系統標履約期程;嗣就ME01標統包商資格,未能提供專業意見,對投標廠商所提實績認定,亦未掌握機場捷運需求,且採價格標之決標方式,卻未詳定規格標準,終使未具履約能力之丸紅公司得標;又合約中未訂定重大里程碑管考時程,無法妥適控管核心作業期程;對ME01標統包商丸紅公司違法轉包項次,未積極查證違約行為,致第1期履約保證金6億3,725萬元,不得不發還;又對機場捷運通車前之測試、演練及履勘等作業程序,未依合約善盡監造責任,使全系統整合測試進度停滯不前,衍生諸多爭端等缺失。上述履約不力之結果,皆與機場捷運至今尚未通車息息相關,高鐵局應依約對中興工程總顧問及監造追究責任,以善盡政府採購法履約管理之責。

五、高鐵局為求本案財務評估能順利獲行政院核定及預算審查獲立法院通過,漠視總顧問中興工程建議ME01標至少需290餘億元經費之意見,逕訂定預算金額為262億,過度壓縮工程建設經費,降低其他有捷運建設經驗廠商如西門子公司或法商亞斯通公司得標機會,致毫無捷運建設經驗之丸紅公司得標,核有違失。(何煖軒部份)

六、高鐵局辦理機場捷運招標及履約作業時,對於限制機電系統型式等涉及政策之重大事項,均未簽報交通部核定;高鐵局前局長何煖軒對於前政務次長周禮良開放機電系統之建議,竟指示政風單位將之列入請託關說紀錄;且不採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應開放機電系統型式之建議,執意將ME01標限於鋼軌鋼輪系統,不允許投標廠商提出替代方案,衍生機場捷運在長陡坡行車安全性之質疑,均核有違失。(何煖軒部份)

七、高鐵局違反投標須知第48條規定,於專業分包廠商核定完成前即於95年1月12日與丸紅公司簽約,並急於撥付預付款25億餘元,嗣因工程會函釋「該簽約恐屬無效」,要求高鐵局「勿於確定簽約有效前,支付預付款及行使其他履約事項」,該局始暫緩執行預付款撥付作業,嗣該局又越過交通部路政司逕簽報次長決行撥付丸紅公司預付款,有違常理,核有重大違失。(何煖軒、吳福祥部份)

八、高鐵局於招標準備作業時,明知投標廠商應限於具有捷運機電系統整合測試實績之系統供應商,且由總顧問中興工程進行商情調查,掌握具有該特定資格之廠商名單及相關工程實績,卻拒絕總顧問中興工程採選擇性招標之建議,亦不在上開符合資格之廠商中辦理資格預審,顯有重大違失。(何煖軒部份)

九、高鐵局違反評估結果,將業已公告閱覽中最重要之投標廠商實績要求,逕以「勘誤表」將「捷運」實績降為定義模糊之「軌道」實績,致使毫無捷運系統整合經驗之丸紅公司,得提出技術層次低之長途鐵路及輕軌實績得標。上開修改不符「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應簽報首長核定之規定,過程實屬可疑,況該「勘誤表」無人承認製作,高鐵局之招標作業實有重大異常。(何煖軒部份)

十、高鐵局違反捷運工程發包慣例,執意簡化資格標審查流程,未經評審委員實質審查即當日開標,草率認定投標廠商資格;嗣參與共同競標之西門子公司在規格標審查階段提出具體事證,指稱丸紅公司所提出之軌道實績,係分包予其他廠商履行而非自行承作,丸紅公司不具號誌設計及系統整合經驗等情,然該局未予查證即率予駁回,徵諸丸紅公司於行政訴訟中供稱高鐵局實早已知情分包情事並積極認可云云,益證上開駁回有重大違失。(何煖軒、吳福祥部份)

十一、交通部明知丸紅公司採用之CBTC-EP無線通訊式列車控制系統,於規格審查階段尚無使用實績,尚非成熟穩定之系統,卻未於履約階段設計審查時,要求丸紅公司改用技術成熟穩定之號誌設備,導致所採用之無線通訊式列車控制系統,於測試期間異常狀況頻仍,顯有重大疏失。(何煖軒、吳福祥部份)

十二、ME01標合約內僅訂定達成商業運轉或竣工之主里程碑,欠缺其他重大里程碑的管考時程,對丸紅公司之罰則不充分具體,不但難以管控丸紅公司工程進度,亦導致政府須承受難以預期之各項成本及無法正確預估通車完工之風險,核有重大違失。(何煖軒、吳福祥部份)

十三、高鐵局因無興建捷運之經驗,辦理機場捷運發包作業過於粗略,未能預見土建工程具有營建原物料波動、環評及用地取得等風險因素,致未將上述因素列入考量,誤判形勢,採取先機電後土建之發包策略,94年12月機電系統工程決標後,因95年預算審議延遲、96至97年原物料大漲等因素,土建標至98年2月始全部發包完成開工,導致土建標之軌床及機房交付重大延遲,使機電統包商丸紅公司反以此為藉口,在本身機電設計亦有遲延之情形下,進行鉅額求償,高鐵局核有重大疏失。(何煖軒、吳福祥部份)

十四、高鐵局於履約期間,未依法查處丸紅公司涉嫌違法轉包之檢舉案件,亦未積極查證英維思公司以「材料設備供應商」名義主導合約主要部分之履行;迨英維思公司向總顧問中興工程自證轉包時,該局已解除丸紅公司第1期6億3,725萬元之履約保證責任而無法追索;嗣該局又允諾丸紅公司解除第2、3期履約保證責任,並主張僅號誌設計涉有轉包;且該局明知號誌系統因違法轉包,衍生無法掌握技術、工程品質及進度之重大問題,同時可預見後續整合測試將發生困難,卻未採取積極有效之作為,依法督促英維思公司負連帶履行責任,僅能依賴丸紅公司所提之「執行計畫」,致又錯誤預估通車期程為104年底,一再失信於民,坐困愁城,迄今仍無法達成,均有重大違失。(朱旭、胡湘麟部份)

十五、工程會忽視ME01標為機場捷運之核心項目,未汲取臺北捷運採最低價標之成功經驗,且未能正視採用統包機制,卻缺乏監造能力及完整技術規範之事實,僅將工程延宕單純歸咎為未採最有利標所致,所持見解,或有以偏概全之虞,工程會顯未確實檢討捷運核心機電系統統包之招標作業,亦未善用國內捷運建設累積之經驗及人才,以上缺失,皆不利於國內後續捷運建設推展,應再檢討改進。

十六、工程會於機場捷運測試進度延遲、異常事故頻傳、工程品質未達合約規範之際,為平息民怨,儘速達通車之目標,竟未顧及ME01標未達合約所訂有關營運效能等基本要求,及完工通車後1年始辦理驗收之規定,甘冒尚有隧道行車法規限制,仍簽請行政院院長建議辦理減價收受,致引發外界對行車安全之質疑,工程會簽報建議應有違該會前函及逾越主管機關權責範圍,是否妥當,亟應檢討。

十七、機場捷運計畫延宕至今無法通車,102年之後主要可歸責於機電工程統包商丸紅公司整合能力不足及違法轉包予英維思公司等事由,高鐵局明知丸紅公司所提各項爭議多為商業手段,依合約一般條款第21.3規定,雙方爭議處理原則上以調解及民事訴訟為主,而未審慎評估採仲裁解決爭議之風險,就丸紅公司所提求償金額高達23億8千餘萬元之案件,簽署合意仲裁協議,思慮尚有欠周。

另何煖軒於105年7月27日以書狀申請本案三位調查委員應自行迴避一節,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業於同年8月4日第5屆第4次會議決議:「本案經本會委員充分討論後,前揭調查案之三位調查委員調查該案並無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八條第五款所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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