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捷延宕7年 監察院:何煖軒有行政責任

2016-08-09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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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林雅鋒、仉桂美、劉德勳調查「桃園機場捷運自政府收回自辦之後,因工程轉包、系統整合、機電建置、合約爭議、糾紛解決方式等問題,工期一再拖延,迄今仍無法通車」案,認為交通部前政務次長、現任華航董事長何煖軒,應負行政違失責任。(資料照,顏麟宇攝)

監察委員林雅鋒、仉桂美、劉德勳調查「桃園機場捷運自政府收回自辦之後,因工程轉包、系統整合、機電建置、合約爭議、糾紛解決方式等問題,工期一再拖延,迄今仍無法通車」案,認為交通部前政務次長、現任華航董事長何煖軒,應負行政違失責任。(資料照,顏麟宇攝)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今(9)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仉桂美、劉德勳調查「桃園機場捷運自政府收回自辦之後,因工程轉包、系統整合、機電建置、合約爭議、糾紛解決方式等問題,工期一再拖延,迄今仍無法通車」案,糾正交通部、高鐵局,並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參考改進。高鐵局前局長、交通部前政務次長何煖軒、高鐵局前局長吳福祥、龎家驊、朱旭、胡湘麟,應負行政違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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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煖軒、吳福祥、龎家驊等3人的行政違失責任,監察院認為適用新修正的《公務員懲戒法》,其等之行為應適用之懲戒權及懲處權行使權時效應為10年,故其等之行為已罹於時效而不予究責,爰函請交通部查處高鐵局局長胡湘麟、前局長朱旭之行政違失責任。

調查報告指出機場捷運計畫之缺失如下:

一、高鐵局受交通部指定主辦機場捷運計畫,明知其本身欠缺捷運施工經驗,而該計畫之營運需求複雜,路線兼具長陡坡及小轉彎半徑,營運速度要求高,核心機電系統之穩定性、安全性標準較一般捷運系統為高,卻未汲取國內興建捷運系統之經驗,及時引進臺北捷運建設所累積之人才及制度規章,誤認由總顧問聘用國外專家即可解決營運及技術問題,顯失謹慎,核有重大疏失。(何煖軒部份)

二、高鐵局未經專業考量,亦未參考國內其他捷運工程之興建經驗均高於5年,為彌補長生案解約所導致之延宕及民意失望,逕規劃5年的興建時程,過度壓縮招標作業及興建期程,顯有重大違失。(何煖軒部份)

三、交通部及高鐵局主辦機場捷運計畫建設總經費達新臺幣(下同)1,138.5億元,原訂98年1月通車營運,至今已延宕逾7年,通車日期一延再延,6度跳票,自99年12月、102年6月、102年10月、104年底、至105年3月,甚而不再訂定通車日期,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及全民利益,顯有重大違失。(何煖軒及其後歷任高鐵局局長部份)

四、高鐵局辦理機場捷運計畫總顧問及機電統包工程(ME01標)監造等勞務採購案,中興工程以33.16億元得標,卻於服務項目中未能妥適審酌捷運興建實務所需期程,復因土建發包之進度遲延,以致延宕機電系統標履約期程;嗣就ME01標統包商資格,未能提供專業意見,對投標廠商所提實績認定,亦未掌握機場捷運需求,且採價格標之決標方式,卻未詳定規格標準,終使未具履約能力之丸紅公司得標;又合約中未訂定重大里程碑管考時程,無法妥適控管核心作業期程;對ME01標統包商丸紅公司違法轉包項次,未積極查證違約行為,致第1期履約保證金6億3,725萬元,不得不發還;又對機場捷運通車前之測試、演練及履勘等作業程序,未依合約善盡監造責任,使全系統整合測試進度停滯不前,衍生諸多爭端等缺失。上述履約不力之結果,皆與機場捷運至今尚未通車息息相關,高鐵局應依約對中興工程總顧問及監造追究責任,以善盡政府採購法履約管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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