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蔡中岳反核廢公投案補正,為何仍然違反公投法?

2019-06-17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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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反核廢公投領銜人蔡中岳(左)及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於中選會前,舉辦「反核廢」公投案送件記者會。(顏麟宇攝)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反核廢公投領銜人蔡中岳(左)及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於中選會前,舉辦「反核廢」公投案送件記者會。(顏麟宇攝)

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保聯盟等多個民團組成的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於4月2日前往中央選舉委員會,遞交「您是否同意在高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啟用前,不得提出或執行新建、續建、擴建或延役核電廠之計畫?」。經中央選舉委員會5月21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反核廢」等7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決議「反核廢」公投案等案要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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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廢核行動平台為了避免「反核廢」公投案被卡關,願意配合中選會更改主文來做補正,而補正的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應在相關法律中增訂條文,實現以下原則:在高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啟用前,我國不得提出或執行新建、續建、擴建或延役核電廠之計畫?」

本人為參與中央選舉委員會5月21日之聽證會專家,針對該公投主文提出諸多建議,惟蔡中岳先生似乎並未在此次修正參採,希望以此文提醒中選會。

補正主文並未因應聽證會專家意見做修正

補正主文到底改了什麼,在下表,就可以發現蔡中岳先生形式上,僅增加下列文字,其實並未針對既有問題重重的文字作修正;並將原本之政策創制,改為立法原則之創制。

這些新增用語(特別是:我國)恐怕僅為裝飾性贅字而已。此一瑕疵甚為明顯,提案者之劉繼蔚、涂予尹律師何以未提供相關建議?令人甚為疑惑。還是提案人根本無意繼續推動本案,任務已經達成,故以此作法結束此案?

(劃底線者,為此次補正主文新增者)
(劃底線者,為此次補正主文新增者)

關鍵問題:對不同核電運用行為之差別待遇

本人及與會相關部會代表,均對本提案提出高放射性廢棄物之發生,並非因新建、續建、擴建、延役而已。繼續讓既有核電廠運轉至2025年,甚至是核電廠除役,均會持續或一次產生(大量)高放。

若照提案者一再於會議或相關場合強調,沒有廁所,不應該食用,或者沒有垃圾處理場,就不應該產生垃圾之說法,為何允許在沒有高放處置場之狀態下,讓核電繼續營運甚至除役?

故為求法秩序價值之一致性,應在主文新增:「運轉、除役」之文字。

甚至,為何本案不處理低放之問題而僅處理高放。在理由書當中對於低放廢棄物也多所著墨。故建議主文應新增:「高低」。

提案用語之精確度不足

本人於聽證會當中,提出下列提案用語精確度之問題,甚至引用眾多法律,但很遺憾地提案人(或其律師)置之不理。

首先,在法律內僅有法律只使用「放射性廢棄物」、「高放射性廢棄物」,並未使用提案所使用之「高放射性核廢料」之用語。相關規定如:

現行法律用語
現行法律用語

其次,法律用語只有「興建完成或運轉」之用語(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十八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並未使用提案人所使用之「啟用前」用語。

再者,是「誰」不得,在原提案並不清楚。而補充主文雖增加我國,也並未更加清楚。誰,有可能是政府、台電、台電的發電公司、台電的控股公司、其他民間業者、甚至是民間。我國是否可以涵蓋上面所有主體,或者只有部分,並不清楚?

使用核電「廠」之混淆

目前在我國法規中,僅有使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之用語,幾乎並無使用核電廠之用語。

中央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名稱

這樣的用語,不是只有形式意義而已,而是會產生下列未來該公投案若通過後,在增訂條文時之模糊空間。

公投案若通過可能產生的法律用詞疑義。
公投案若通過可能產生的法律用詞疑義。

改為立法原則創制案後,恐不符合一案一事原則

本人在中選會聽證會發言指出,本案,若定位為法律:則這涉及多條的修訂;若定位為政策,相對比較可以認為是一事。亦即,一旦定位成是立法創制案,恐會涉及多事,而不符合一案一事原則。

參考中選會近期對於核電延役公投採取相當嚴格檢視一案一事原則之立場,恐怕本案,若轉為「立法原則」創制案後,雖解決了政策/立法定位之問題,但卻反而陷入違反一案一事原則的泥沼。

針對蔡中岳公投案之建議

最後,本文並非否定蔡中岳公投案之價值,本人身為聽證會專家非常盡心盡力於讓本案可以避免與目前法規用語不相容之處而能順利成立,若考量原子能相關法規之規定及公投法之相關規定,本人對此建議下列提案,供提案人使用:

定位:重大政策之創制、立法原則之創制

提案一、「您是否同意,在高(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取得運轉執照前,所有核子反應器設施應停止運轉。」

提案二、「您是否同意,在高(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取得運轉執照前,所有可發生游離輻射設施應停止運轉。」

本文同步寄予中選會,請中選會委員秉公審查,以昭公信。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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