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長榮空服員罷工,要求勞工董事合理嗎?

2019-05-06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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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空服員罷工,要求勞工董事合理嗎?(資料照片,蘇仲泓攝)

長榮空服員罷工,要求勞工董事合理嗎?(資料照片,蘇仲泓攝)

近日長榮面臨罷工危機,由空服員職業工會主導的罷工投票在即,外界也越發關注兩造爭論,撇除日支費與禁搭便車的爭議勞資雙方未達共識,近日增加的一項訴求,要求長榮增設一席「勞工董事」令外界霧裡看花。爭取待遇提升、過勞問題的罷工,將勞工董事列入議程,此舉能在勞資雙方扮演什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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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僅有國營事業及國營轉民營企業有勞工董事,純民營企業並無先例

淺談勞工董事的歷史,台灣最早在2000年設置勞工董事,但僅限於政府持股之國營事業。國營轉民營之企業也僅有中鋼、台肥等設有勞工董事,按照現行法規,中鋼等企業在民營化之後就依法無需設立勞工董事,中鋼之所以擁有一席勞工董事,實是有歷史因素,其民營化是透過政府釋股,中鋼員工藉此大量認購股票,加上徵求委託書,才取得一席勞工董事。亦即中鋼的勞工董事雖有勞工身份,但實質上也同時是股東,並未打破資本市場的運作。

股東承擔公司最後風險,也是最晚獲得報酬者

然而,綜觀台灣所有純民營的上市櫃公司,未有任何一家設立勞工董事。其原因在於,民營企業的出資者為股東,負起經營成敗的最後承擔者亦是股東,勞工為出資者聘請的雇員,勞工的所得是由勞務得來,並不純以盈利高低為標準,如同一家企業在一定時間內的虧損時,勞工仍可以獲得薪資(亦少減薪),只有股東要承受虧損,甚至血本無歸的情形。

增設勞工董事既難提升勞動待遇,也未見對公司治理有利

空服員工會的說法是,勞工董事能改善勞資條件、以及強化公司治理。但事實上,若要改善勞資條件,工會應更著重在強化「工會法」的違規罰則、以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或勞動檢查等手段的強化,勞工董事不僅與上述無直接相關,就算倡議也應循相關法規,如「民用航空法」或是「證券交易法」下手,並不是從勞資談判的團體協約中應討論的議題,這也看出工會對相關法規毫無知悉。

至於公司治理就更令人疑竇,如中油的勞工董事並無任期限制,該席勞工董事成為萬年董事,幾乎不隨董事改選更迭,再加上把持人事權,與董事長直接對槓,造成中油問題持續無法有效的內部管理。近日連續發生工安事件,都與制度設計間接相關,而航空業關乎乘客性命的內部管理,更可能成為未來隱憂。

勞工董事,到底是空服員工會自身議程,還是全體空服員的想法?

從目前勞資雙方的各項討論,不僅外界不理解勞工董事之意義,連空服員都未能說明他們是否支持增設勞工董事,勞工董事離一般空服員太遠,更不是他們在意的訴求,和解決其過勞或薪資待遇亦無直接相關。倒是熱心倡議的僅有工會自身,若中油給了空服員工會一個啟示,那就是萬年董事確實能把持經營權,但卻與他們倡議的提升公司治理無實質助益。

規劃長榮空服員罷工的空服員工會,要求勞工董事,真的是所有空服員們最想得到的回報嗎?

*作者為法研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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