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安心吹哨!行政院會通過《揭弊者保護法》

2019-05-02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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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揭弊者向不同機關揭弊應如何整合方面,若涉及刑事不法,由檢察官作為偵查主體指揮;若行政不法方面,行政機關各有不同的執掌、不同的上級機關,然各機關皆有政風機構,因政風機構採一條鞭,皆可由廉政署方面統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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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若為現役軍人或情報人員 恐涉國家機密應向最高檢察署告發」

不過,揭弊者若為現役軍人或情報人員,揭弊內容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之國家機密者,其揭弊內容涉及之機密等級為絕對機密及極機密等級事項,揭弊者應向最高檢察署告發,法務部表示,這項規定係參考美國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長,因具有民意基礎與犯罪調查權,由檢察總長親自或指揮其他檢察官進行調查,最能權衡揭弊與國家機密保護。

揭弊者若返回職場有困難 合意終止勞雇合約 保障三個月的待業補償金

鄭銘謙表示,揭弊者在揭弊過程,最擔心身份曝光,因此在《揭弊者保護法》特別在第7條就揭弊者工作權部分進行保障,明定揭弊者之雇主不得對揭弊者施以不利之人事措施,揭弊者也可以要求回復職場,提出回復原狀之請求權,對於揭弊期間所遭受之財產與非財產之損失,得主張損害賠償。

另外,針對揭弊者身份曝光後,回復職場有困難者,《揭弊者保護法》也提供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勞雇契約之選項,為保障揭弊者之生計,該法明定雇主必須提供3個月的待業補償金,如果雙方協議將以優離優退方式終止勞雇契約,其資遣費與勞退金,不得低於勞工法規最低標準資遣費與勞退金。

鄭銘謙表示,揭弊者在揭弊後,若遭到雇主與上司刁難,在職場發生權益之損害,揭弊者只要公司內部人證明有上述情事,日後在法庭訴訟過程,將由雇主負擔相關舉證責任。

考量揭弊者與被揭弊單位之間,在訴訟過程存在武器不對等,《揭弊者保護法》也明定「揭弊抗辯優先調查機制」,在行政司法救濟過程,如果遭遇到不利人事措施,在救濟過程得主張該不利人事措施,係因其揭弊所致,訴願機構應先處理其不利人事措施之抗辯,避免不利人事措施對揭弊者影響過久。

有鑒於揭弊者保護涉及公益,本次修法也引進美國「法庭之友」制度,讓公益團體、同業公會、工會等單位,得就本次揭弊涉及之法律爭議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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