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敬思觀點:唯有合理分攤風險,國銀才可能積極參與離岸風電融資

2019-04-2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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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各項風險作合理分攤的前提下,國銀才可能參與融資,達成發展離岸風電產業的目標。(資料照,取自行政院)

作者認為,各項風險作合理分攤的前提下,國銀才可能參與融資,達成發展離岸風電產業的目標。(資料照,取自行政院)

自108年四月完成遴選及六月競標作業,選出七家開發商十五個風場專案後,首先示範的海洋風電打頭陣,邀集七家外商銀行和四家民營銀行於去年六月底完成新台幣187億元聯貸,貸款年限15年左右,其中EKF提供貸款總額六成保證,EKF保證部分-約年利率2%;商業銀行貸款部分-約年利率2.75%。

既有海洋風電融資成功案例在前,加上主管機關不斷強調政府支持、金管會配合放寬貸款限制及政府官員三令五申的「鼓勵」公民營銀行提供離岸風電貸款,基於歐洲開發商在離岸風電多年豐富經驗,在目前銀行爛頭寸達十兆新台幣及over-banking環境下,照理説國銀應該會爭先恐後去放款,但實際情況似乎並非如此。即使每家開發商堅稱銀行有超額參貸意願,但簽約時程卻一延再延。同一期間,市場上卻不斷傳出公股行庫和大部分民營銀行仍戒慎恐懼的停滯在評估階段,不敢冒然淌這個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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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離岸風電水下基礎建設本土供應商聯合記者會。(陳品佑攝)
作者表示,即使每家開發商堅稱銀行有超額參貸意願,但簽約時程卻一延再延,不敢冒然淌這個渾水。(資料照,陳品佑攝)


根據國銀反映及市場資料,國銀持續延後參與貸款反映下列現象:

⁃ 離岸風電在台是嶄新產業,國銀並不熟悉,且工程技術複雜,國銀缺乏有經驗的專案評估人才。
⁃ 國銀對無追索權專案融資極為陌生,也缺乏大型專案建立專業cash flow model的經驗人才。
⁃ 風力測試缺乏長期可靠資料,cash flow預估似嫌過於樂觀。加上開發商要求無追索權專案融資,每一家都選擇前高後低躉購費率,又急著在開工前釋股,導致國銀對開發商的長期承諾產生疑慮。
⁃ 同屬專案融資的慶富造船案和新加坡Hyflux案(八家國銀參與聯貸,金額總計9,400萬美元)接連出事,造成國銀裹足不前,若依上級指示草率放款,公股行庫人員更擔心將來受連累、遭到池魚之殃。
⁃ 外國開發商一直誇大無追索權專案融資係歐洲離岸風電(實則為陸上風電)普遍使用的融資模式,卻避談離岸風電融資風險比陸上風電多好幾倍的事實。
⁃ 海洋風電融資案雖成功完成,但貸款合約條款未要求開發商提供完工保證及Performance guarantee,股權轉讓未嚴格控管,銀行團在貸款條件過度退讓。開發商明知國銀缺乏專案融資經驗,卻聲稱construction risk和 O & M risk應由銀行團承擔,刻意逃避其應承擔之風險。
⁃ 開發商以海洋風電為例,強調許多外銀搶著參貸無追索權專案融資,國銀有什麼好怕的?但外銀參貸的背後目的很可能是在誘導國銀加入聯貸,對外銀而言,台灣風電放款的報酬偏低,其參貸與開發商的交換條件是賺取高報酬的衍生性商品收益和財顧等手續費。等到融資簽約後頂多二至三年,外銀勢必會出售長達15年的離岸風電放款或透過證券化商品解套,最終風險又回歸至國銀(或本地投資者)。
⁃ 據了解,開發商及其律師要求銀行團與離岸風電相關業者(EPC contractor、O & M Operator、台電、...)同時簽署direct agreement,以便專案出問題時銀行可順利取得介入權。看來似乎是很體貼的建議,殊不知該由開發商承擔的風險與責任很可能藉此被轉移至銀行團。
⁃ 該貸款合約僅就歐洲案例作少數調整,未因應台灣資本市場成熟度、市場慣例、PPA專業性及法規完整性作合宜修正。由於接下來每個專案融資的龐大金額超過新台幣六百億元,該案原預期產生的示範效果仍無法讓多數國銀放心參貸。

要順利完成各風場融資,最理想方式是先就購售電合約(PPA)-銀行團最主要的債權保障-各項不合理條款,由經濟部偕同能源局、台電、開發商及銀行代表共同討論並作合理修正。但礙於時間壓力及以往與台電談判經驗,此種可能性不大。

離岸風電(經濟部)
離岸風電種類。(取自經濟部)


因此若想打破僵局,讓國銀在短期內對離岸風電貸款建立足夠信心以加入聯貸,可考慮下列作法:

⁃ 開發商改採「有限追索權」專案融資:開發商應提供完工保證、Cash Deficiency保證及未來有需要時的増資承諾。
⁃ 除了融資相關合約,銀行團不宜輕易同意與其他廠商簽署direct agreement。
⁃ 由於開發商採取多層次控股公司投資台灣專案,為避免開發商透過海外控股公司提前釋股且法令無法控管,銀行團應要求有技術經驗且財務健全的開發商母公司提供performance guarantee。
⁃ 專案融資額度動撥應採取Equity First,No Pro Rata機制:項目進行前,開發商自有資金(Equity)須全部到位[亦即銀行不可同意開發商先提出10%自有資金,等到COD (Commercial Operation Date)才拿出其餘資金]。如果開發商在financial closing時或之後,無法籌到承諾的全部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就不准撥款。
⁃ 貸款利率宜適度調高,以反映銀行風險:台灣離岸風電產仍處於初期發展階段,本土供應鍊尚未完備,等同二十年前的歐洲離岸風電產業。既然離岸風電產業的貸款風險類似當年的歐洲,利率自然應比照當時的高價格,因此無ECA保證部分的長天期新台幣貸款合理利率不應低於年利率4.5%。

換言之,銀行團只承擔可接受的融資風險,至於construction risk和O & M risk,則應由開發商承擔。唯有各項風險作合理分攤並反映在貸款相關合約條款且開發商拿出足夠誠意負責其應承擔的風險與責任,國銀才有可能積極參與融資,協助及時達成發展離岸風電產業的預定目標。

*作者為前國泰世華銀行柬埔寨子行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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