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公民投票不是模範公民選拔賽

2018-11-1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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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中選會在操作公投制度時,有意無意地技術犯規,貶抑當局不喜歡的陣營,給予負面道德意涵,傷害了公投制度的民主真諦。」圖為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資料照,羅紹文攝)

作者認為,「中選會在操作公投制度時,有意無意地技術犯規,貶抑當局不喜歡的陣營,給予負面道德意涵,傷害了公投制度的民主真諦。」圖為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資料照,羅紹文攝)

因為公投法修改,月底選舉將有一波公投大戰,看成案的題目,涉及能源政策、同性婚姻、國際上台灣名義等,長期以來在代議政治下難以決定,甚至政客刻意敷衍、逃避、呼攏的題目,確實彰顯了深化民主的價值。但中選會在操作公投制度時,有意無意地技術犯規,貶抑當局不喜歡的陣營,給予負面道德意涵,傷害了公投制度的民主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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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是直接民主助手 不是公民道德教練

公投是直接民主,人民跳過代議體制直接做主,中選會行政審查只是確定題目清晰明確,選民知道如何投票,政府也知道如何執行選民的決定,中選會是人民直接參政的幫手,而非品頭論足的評審。無論是第一階段還是第二階段的聯屬,重點均是領銜方是否符合遊戲規則而可以成案,成案就可參賽,失敗只好接受。但中選會卻在偽造連署上做文章,並連帶指責領銜陣營的公民道德有問題,這其實已經是立場錯位了。中選會本於職責當然要剔除不合格的連署文件,才能確保民主競爭的公平,但只要剔除後仍有參賽資格,公投制度的重點就是領銜方的這個主張,可不可以透過多數選民託付政府實現?至於不合格的連署,實在是無關緊要的花邊,中選會更沒有立場據此延伸、質疑對特定領銜方的公民道德,而自以為是模範公民的選拔評審。

批評領銜陣營、立院答詢 違反超越黨派義務

進一步言之,第二階段的連署,中選會的職責就是確保合格連署充足,即使基於資訊公開的理念,將偽造簽名、大量抄寫、死亡連署的數字細節公開,但在媒體前引用這些資訊,表達對特定領銜陣營的質疑,甚至指責渠等汙染了神聖的民主制度,這就是另一回事了。而且在中選會作這種宣傳後,主委赴立院報告,相同立場的立委就此詢問,主委同仇敵愾地保證一定會好好處理,這算不算「套招」?所有獨立機關的成員均應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在立院質詢涉及個案處理時,應該拒絕回答,這個道理就像是司法院秘書長長赴立院備詢,如果立委詢及審判中的個案,秘書長只能回答「無可奉告」,不應該發表評論。

關於所謂偽造連署是否應該視為偽造文書的犯罪,而移送檢察官偵辦,風傳媒已刊專文評論,基本上筆者認為該文較有說服力,但這畢竟是法律問題,中選會可以處理。然而決定審查成立公投案,並且移送偵辦的新聞稿,竟指「遺憾且痛心通過盧秀燕女士領銜提出之公投案」,是在遺憾什麼?痛心什麼?這對直接民主尊重嗎?

中選會委員可能認為自己提名通過,有政治恩情要還,但中選會的職責並不是模範公民的教練,領銜方只要沒有賄選、脅迫、申報不實等需加以導正查處的情況之外,主管機關說甚麼都不應該,何況也無力撼動結果。倒是此次公投連署,顯露出一個問題,那就是部分公投案,領銜方自我標榜、而透過媒體傳播、為大眾熟知的標題,其實與公投案通過後真正拘束政府的事項,並不完全吻合甚至有誤導,所謂「以核養綠」、「愛家公投」、「挺投公投」都有這樣的問題,是否要規範領銜方使用公投案的名目,以免造成誤解,是之後制度增修可以努力的方向。惟這在現行法制下沒有法源,非要透過修法。

*作者曾任非營利組織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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