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幸義觀點:憲法法庭——草菅司法(1)形式合法性

2023-06-2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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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的裁定書(112年審裁字第1099號),應處理的第二主題是,「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簡稱「補助作業要點」)的制定是否違法,且因而違憲。(取自succo@pixabay/CC0)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的裁定書(112年審裁字第1099號),應處理的第二主題是,「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簡稱「補助作業要點」)的制定是否違法,且因而違憲。(取自succo@pixabay/CC0)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的裁定書(112年審裁字第1099號),應處理的第二主題是,「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簡稱「補助作業要點」)的制定是否違法,且因而違憲。這屬於憲法法庭的任務,專業用語上,稱為「規範審查」,審查法規是否違憲。換言之,涉及法規本身合法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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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大多數由行政機關制定,可由不同準據,做出不同的分類。其中分類之一,依法規對內或對外關係為準據,分為「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法規命令的內容涉及對外關係,也就是涉及人民,且對人民有直接拘束力,就如立法院所制定的法律一樣,有相同的普遍拘束力,大家都要遵守。行政規則,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部屬,所發布的命令,屬於行政機關的內規。這二種命令的區別,屬於法學緒論的識。                   

法規性質與位階的設定,各有其意義、目的與效力範圍。就法規命令而言:

1. 法規命令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  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2. 法規命令的前提要件與職權範圍: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法規命 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3. 法規命令的名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為鼓勵並提高學術研究水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沿用舊名稱,簡稱為「科技部」)設立補助研究計畫的制度;主要的規則之一為「補助作業要點」。補助的對象為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內的教學研究人員。

由「補助作業要點」的內容觀察:

1. 涉及對外關係(行政機關為科技部,申請人為大學與研究機構人員)、

2. 涉及人民的權利事項(例如申請權),規定申請人的資格、

3. 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申請人必須遵守科技部的相關規定。

依上述觀察,補助作業的規定,必須也只能以「法規命令」形式制定。

綜合觀察,科技部的「補助作業要點」,其名稱違反上述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的法定名稱。沒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違反上述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其制定過程,也違反「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關於法規命令的相關規定。

從另一方面觀察,十九世紀的形式法治國家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審判,發展到今天的實質法治國家,要求「依法立法」,意指法規本身的合法性。法規合法性議題屬於今天法治國家與憲政的核心問題,包括實質合法性與形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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