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幸義觀點:憲法法庭─護憲?還是維護不法制度?

2023-06-1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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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正如先秦商鞅所諷刺的法匠;憲法法庭呈現出來的現象 - 沒有勇於承擔憲法守護者的知識與態度。(資料照,柯承惠攝)

憲法法庭正如先秦商鞅所諷刺的法匠;憲法法庭呈現出來的現象 - 沒有勇於承擔憲法守護者的知識與態度。(資料照,柯承惠攝)

長年來司法的公平性、正確性與合法性一直為國人所關心,但在各種國家公權力中,司法公信力的評價並不高。最近收到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的裁定書(112年審裁字第1099號),對其裁定感到相當錯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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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並提高學術研究水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沿用舊名稱,簡稱為「科技部」)設立各種制度,從各方面改善努力不遺餘力。現行制度的其中一例,大學教師與研究人員可以向科技部申請補助研究計畫,除了一般申請人外,科技部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簡稱「保密作業要點」)第 12 條另有關於複審委員的特別規定。一群相同資格的申請人,以「是否在科技部擔任複審委員,掌握審查權力」為分類標準,分成二類:一為科技部複審委員會成員,另一為其他的申請人。

制度上複審委員享有不同的審查規則待遇,且不需要相互競爭排序受補助名額的限制。科技部以「與事理無關」、「是否掌握審查權力的複審委員」為區分,將申請人為二類。這種情形屬於相同事物不同對待的情形,顯然是違背正義要求,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

制度性不平等,其嚴重性遠大於個案不平等,無「特權」的人,都是該制度的受害人。在違反平等原則的制度下,每年可能有數千人在不知歧視待遇下,提出申請補助。通常申請人會依照科技部規定的表格與要求,提出申請補助,三十多年來我的申請情形也是一樣。至於取得不正利益的複審委員人數有多少,確實數字只有科技部揭開黑箱後才能知道。

因科技部「保密作業要點」第 12 條之故,將申請補助人分為二類:「一般申請人」與「特權申請人」,違反憲法平等權的規定(憲法第7條),且依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然而憲法法庭裁定書內載明:「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要點一,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這顯然違反一般常識,且令人覺得是非感、正義感薄弱。

行政訴訟的上訴狀內有述明科技部法規有違憲的情形,指出法規條號與理由,但最高行政法院消極不作為,無視法規違憲,沒有盡到審判義務。只因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內並沒有審查法規違憲,所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法官(林俊益、黃瑞明、謝銘洋)認為不可以提出憲法訴訟。此類情形,憲法法庭正如先秦商鞅所諷刺的法匠;憲法法庭呈現出來的現象 - 沒有勇於承擔憲法守護者的知識與態度。

此例也顯示出科技部(舊稱國科會)腦筋相當靈活。二類申請人分別規定在不同名稱的法規內 - 一般規則(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簡稱「補助作業要點」)與特權規則(「保密作業要點」)不易被發現有特權,享受特權要「保密」,就如老子所言:智慧出,有大偽。

雖然因黑箱作業之故,只有等科技部公開複審委員名單,才能知道有哪些人。但確定的是,享受違反平等原則的特權者,獲取不正利益;另一方面,又審查其他一般申請人所提出,性質相同的申請案。嚴格說,實質上沒有資格擔任法律教師,遑論擔任大法官。

*作者為法律系退休教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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