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欽彥觀點:交通違規刑罰化以改善行人地獄

2023-06-0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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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會淪落為「行人地獄」,主要原因並非法規不備,而是政府執法懈怠,不積極取締違規、不依法拆除騎樓違建。(資料照,美聯社)

台灣會淪落為「行人地獄」,主要原因並非法規不備,而是政府執法懈怠,不積極取締違規、不依法拆除騎樓違建。(資料照,美聯社)

臉書粉專「弱勢的行人」近日分享一則故事:「有一個爸爸揹著小孩,在斑馬線上被汽車轉彎近距離擦到背包,想要報警檢舉,警察卻雙手一攤說無法可辦」,並討論刑法305條恐嚇罪可否用於制裁這類惡劣駕駛的問題,函詢筆者看法。其實這可能反映出我國法制不備,也就是法律對於這類違規的處罰過於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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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先說明的是,台灣會淪落為「行人地獄」,主要原因並非法規不備,而是政府執法懈怠,不積極取締違規、不依法拆除騎樓違建。如果公務員、警員認真執法,就算法律寬鬆,也會有一定效果。

2005年修法重罰不停讓行人卻無成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曾於2005年因立委提案而把舊法44條關於「不停讓行人穿越道上行人」的罰則從「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提高到「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希望能保障行人。當年的提案理由就提到「多年來,這個條文都形同具文,極少見到警方嚴格執行」(王欽彥「看不到盡頭的悲劇─也談禁止民眾檢舉『汽車轉彎時未停讓斑馬線行人』」2022年12月10日風傳媒)。沒想到修法後過了快20年,警察依舊懈怠執法,導致當年立法理由所述「樹立行人穿越道的安全性和權威性」的修法願景並未實現,悲劇迄今層出不窮。今年(2023年)4月立法院再度修法,提高罰鍰為「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並增訂44條4項:「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72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處罰更為嚴厲。

不過,新法隱含了一些問題。第一,2005年修法加重處罰無效,主因是警察不執法。警察機關確有推諉卸責的傾向(參見王欽彥「賣場停車場之婦幼身障車位占用警察不能取締?」靜宜法學11期95頁,2022年12月)。積極取締違停的基層員警施嘉承甚至被調到海邊(王欽彥「議員施壓與警員調職--台中警員取締騎樓違停遭調職之意義與影響」2022.05.17新頭殼)。若警察機關討好議員或接受關說的體質不改,給警察完善的法律工具一樣沒有用。因此最近「小市民施克德」刊登廣告要求政府執法,是有看到問題核心。

第二,新法44條4項就發生死傷之情形更提高鍰罰(7200~36000元)並吊扣駕照一年或吊銷駕照,嚇阻力高。不過,事故之發生、過失程度或受傷狀況有各種可能情境,一律吊扣駕照一年或吊銷駕照可能嚴重影響駕駛的工作生計,若不考慮個案中駕駛之可非難程度,不無可能在少數情境下產生處罰過於嚴苛、不合比例原則的疑慮。

第三、除非真的致人死傷,否則不停讓行人只有行政罰鍰,對名下無財產的人、無賴流氓、或任性有錢人之效果將很有限。前面「弱勢的行人」所舉之例,在警察執法消極、也曾有法官認為「路口監視器限於犯罪偵防目的,不能作為交通裁罰依據」(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交字第 132 號判決;不同見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交上字第 53 號判決)的情形下,除非有民眾恰巧錄下違規影像檢舉,否則極不可能開出交通罰單。

應仿日本將交通違規刑罰化

 全新 BMW iX 不僅具備最新世代的Personal CoPilot智慧駕駛輔助科技,更擁有豪華品牌中唯一具備的變換車道輔助功能(圖/BMW 提供)
汽機車本質上是具高度殺傷力的危險機器。交通事故既然每年造成嚴重死傷,也造成嚴重財損,何不把危險性高的交通違規刑罰化?(資料照,圖/BMW 提供)

汽機車本質上是具高度殺傷力的危險機器。交通事故既然每年造成嚴重死傷,也造成嚴重財損,何不把危險性高的交通違規刑罰化?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而刑罰化是有正當性,也會有較強的嚇阻、預防效果。「壹蘋新聞網」2023年6月1日「《跟騷法》施行1年奏效 警政署統計8成以上不敢再犯」報導就提到:跟蹤騷擾防制法以「行為犯罪化」等原則立法,藉由刑罰化及書面告誡制度,達到迅速嚇阻跟蹤騷擾行為的效果。

我國法制多師承日本、德國。在日本與德國,不停讓行人穿越道上行人都可能被抓去關。日本「道路交通法」38條1項規定略以:車輛接近行人穿越道時,除非顯然無人會穿越,否則必須以能在行人穿越道前停止之龜速行駛,若有行人穿越或想要穿越,車輛須在行人穿越道前暫停,且不能有礙行人通行。違反此規定者,道路交通法119條1項5款規定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五萬圓以下罰金。同法119條3款規定:因過失而犯此罪者,處十萬圓以下罰金。

另外,道路交通法76條3項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在道路上放置物品而妨礙交通」,否則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萬元以下罰金(119條2項7款)。依77條1項規定,要在道路(依其第2條之定義,包括「供一般交通之用之其他場所」,也就是台灣的騎樓也是「道路」)上設置「石碑、銅像、廣告板、拱門牌坊或其他類似的工作物」或「不移動之攤位或類似之店鋪」,必須先申請許可,違反者將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五萬圓以下罰金(119條2項7款)。我國如果也能比照修法,民眾知道「路霸」行為可能會被抓去關的話,騎樓的違建或障礙物可能會減少一些,還給兒童安全通行空間。

德國也用刑法處罰嚴重交通違規

桃園男子駕駛偽造車牌的改裝車輛上路。(示意圖/取自Pixabay)
德國的刑事罰金是由法官在個案依被告財力認定「日額」(被告每日收入)與「日數」。(示意圖/取自Pixabay)

在德國,刑法分則28章公共危險罪章中,第315c條把7種交通違規與酒駕並列,規定駕駛人在「違反交通法規情節嚴重且枉顧他人安全」之樣態下,有「a不遵守路權規定」、「b違規超車或於超車過程違規」、「c在行人穿越道違規行駛」、「d在視野不佳路段、交叉路口、匯集路口或平交道行駛太快」、「e於視野不佳路段不保持右側行駛」、「f在高速公路或汽車專用道路上轉向、倒車或逆向行駛,或試圖如此行駛」、「g暫停或靜止之車輛,未於保持安全所須之充分距離外警示」這7種違規行為,從而對他人之生命身體或高價財物造成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過失犯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3項2款)。德國的刑事罰金是由法官在個案依被告財力認定「日額」(被告每日收入)與「日數」。例如判決會寫科處被告70日罰金、日額1000元。這是為了對窮人與富人產生同等處罰效果。德國刑法40條規定罰金的日額應為1到3000歐元,日數為5到360日。犯罪人並可被吊銷或吊扣駕照(德國刑法44條、69條)。

這個刑法315c條規定,是列舉這7個最危險的交通違規(被稱為「道路交通七大罪」),於其對他人構成具體危險時,升格為犯罪(Schönke/Schröder/Hecker, 30.A, 2019, StGB § 315c, Rn. 3, 12)。這7種違規並非一律構成犯罪,還須「違反交通法規情節嚴重且枉顧他人安全」;前者是依個案具體狀況客觀認定其情節重大,後者是指駕駛人主觀心態具高度可非難性(例如出於自私或冷漠而遵法意識淡薄、態度輕率)。另外,還須在個案對特定人造成極可能死傷之具體危險。穿越中之行人被迫後退以避免被撞,或車輛在斑馬線前發出煞車音緊急煞停之情形,駕駛都已對行人構成具體危險(König, Leipziger Kommentar 13.A, 2021, StGB § 315c, Rn.158)。如果違規現場剛好沒有其他人車,則沒有具體危險。

國人每日都生活在高度交通危險中

由前面簡介可知,日本跟德國的法律也不太一樣。德國是基於刑法的「最後手段性」而將大多數的交通違規除罪化(Müller, FS Geppert, 2011, 405, 407)。日本、德國的交通秩序與駕駛素質、駕訓制度都比台灣好太多,仍以刑法處罰交通違規;我國交通事故死亡率遠高於德國、日本,卻僅用行政罰鍰取締交通違規,顯得力道不足。實應考慮至少把危險性高的交通違規升級為刑事犯罪,保護國人人身安全。

政府說「要徹底改善人行空間需要一百年」,這表示我國落後德國、日本一百年以上,這非但是國恥,也是每個國民的風險:每人每天都會當行人,自己或親人每天都有過馬路被車輛撞死的危險。台灣人每天都生活在高度交通危險中,實在沒有一百年可以等。不過,如果政府公務員、警員再不依法積極取締違規違停、積極拆除騎樓違建給行人走,高階官員、警官仍然為了討好地方議員而接受關說、懈怠執法甚至包庇違規,前述2005年修法過了20年仍無效果的殷鑑不遠,一百年後台灣可能依然還是行人地獄。

*作者為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神戶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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