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犬隻動物權談動物生存空間

2015-04-26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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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對待狗的方式,不僅是動物生存空間的問題,也可看出這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取自網路)

人們對待狗的方式,不僅是動物生存空間的問題,也可看出這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取自網路)

壹、動物權與秩序法之問題觀點

一、動物權

本文以動物權與秩序法兩個方向與內涵,首先論述動物權與秩序法兩種不同性質的概念,本文另探討德國畜犬的相關問題及聯邦與各邦重要的犬隻飼養規範,以聯邦飼養犬隻之命令為重心,並與我國規範做一簡單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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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學有六種關於動物權的看法:第一,主張動物無文明、人類不必善待牠們,代表為哲學家笛卡兒與心理學家蓋洛普。第二,地位平等:認為動物與人具有同等權利,人類無權處理動物,動物有天賦動物權,並非人類既有的資源。第三,間接義務理論,認為動物雖沒有天賦權利,但人類應善待牠們。第四,平等考慮理論,古典效益主義之父邊沁,認為人類對動物的道德目的是減少痛苦,動物能感受到快樂與痛苦,應有道德上的考慮。第五,分級理論,此論提出「重要需求」與「微末需求」之標準,前者指生存需求、不被傷害需求,後者指口慾等,並否定絕對式之動物權理論。第六,達爾文主義認為,世上所有之動物事件均是「物競天擇」的正常結果,動物無所謂可憐而言。

本文認為從現代生活倫理而言,可綜合採用平等考慮理論,即認為人類對動物的道德目的是在減少痛苦,動物能感到快樂或痛苦,應得道德上考慮,仍以效益主義論證為理論基礎,其強調痛苦的知覺是道德考量的重要基礎。

基於不同的角度與思想基礎對於動物權皆有不同的詮釋,無論如何,動物權之存在已經受到重視,並已經漸漸受到肯定,犬隻是人類保護動物的首要適用對象,從動物權觀點,有關犬隻飼養之優良環境、犬隻之健康與衛生、免於被棄養及宰殺的命運等,均是犬隻飼養規範在內容上所應規定予以保障的。

二、秩序法

從秩序法的角度探討犬隻飼養的規範,在犬隻飼養規範上,處罰對象仍然是人,並非流浪犬,其中以狀況責任以對物有事實管領力之責任為主要類型,經拋棄之物(犬)成為無主物,亦可能肇致危害,為防止危害產生,必須先確認無主物之狀況責任人。

在犬隻飼養規範中,針對飼主之行為責任,要求符合秩序行政之命令規範,針對犬隻飼養規範,從秩序法上另一重要的觀點,則是防止危害的發生,應於畜犬管理規範上,對於犬隻生活環境之規定、犬隻戶外及室內飼養要求等,對其飼主或責任人之秩序法上義務違反者訂列行政罰則,以使其確實遵守避免危害之發生。
壹、畜犬管理產生之問題

貳、德國犬隻飼養管理規定

一、德國飼養犬隻規範之問題

因為德國犬隻飼養問題之處理相對於我國一些危險動物或事件,關係著犬隻管理規範之運用,此規範之性質可視為警察命令,不僅可以作為我國修訂畜犬管理規範之範本,亦足為我國未來危害防止等警察行政上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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