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芳玉專文:性別意識在法律解釋上的意義─我對丁允恭案的看法

2022-10-2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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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資料照,盧逸峰攝)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資料照,盧逸峰攝)

丁允恭案,2021年1月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法庭,3月經司法院懲戒法庭一審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但因為懲戒法庭認定丁允恭「行為不檢」,但並未就性騷擾部份做出懲戒,11月查案監委紀惠容向懲戒提出上訴,懲戒法庭於2022年10月28日做出二審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本文為律師賴芳玉於庭上提出之意見書,授權轉載。

查原審懲戒法院110年度澄字第1號判決認以:「本件被付懲戒人於「臉書」所張貼之合照,顯示被付懲戒人與Y女均衣著整齊,面對鏡頭,Y女頭靠在被付懲戒人肩上,另有一不詳男子背對鏡頭坐在附近,依現代人一般生活經驗與社會通念合理觀察,該張照片僅足認為其二人有親密之男女朋友關係,尚難認為含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被付懲戒人率將該照片貼出,縱然Y女因而擔心另拍之私密照曝光而要求刪除或產生後續工作困擾,祇能認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已如前述,究難認係性騷擾。…至被付懲戒人與嚴女結婚後仍和Y女有所聯絡部分,依二人之LINE等通訊內容與匯款資料綜合觀察,多係二人間有關彼此身心處境或生活現況之交談互動,或Y女以生病、住院、生活費匱乏、無人可協助等理由,請被付懲戒人給予金錢援助,被付懲戒人應允資助之對話,亦難認為是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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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關於原審前揭不認定性騷擾乙節,似有未當。謹一一說明如後:

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第1條所載關於歧視的定義明確指出,《公約》適用於基於性別的歧視。該定義指出,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行為,如果其影響或目的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認識、享有或行使其人權和基本自由,這類行為及屬歧視,即使這類歧視並非有意為之。這可能意味即使對婦女和男性給予相同或中性的待遇,若不承認婦女在性別方面,本來已處於弱勢地位且面臨不平等,前述待遇的後果或影響,將導致婦女行使其權利時受拒,則仍可能構成對婦女的歧視。

又對婦女的間接歧視,係指法律、政策、方案或做法看似對男性和女性並無偏頗,但實際上造成歧視婦女的效果。因為明顯中性的措施並未考慮原本存在的不平等狀況。此外,因為不承認歧視的結構、歷史模式,以及男女之間不平等的權力關係,可能使現有的不平等狀況因間接歧視更為惡化。

從而司法認事用法,尤須帶著性別意識檢視事實而為法律之評價,所指性別意識,意指涵攝事實、法評價時之背後意識,須覺察/辨識歧視結構的存在、性別不對等之權力關係等文化/次文化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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